序 《十二怒汉》与陪审团(第7/9页)

岁月匆匆,社会变迁,陪审团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之中。1957年的美版《十二怒汉》中,十二位“怒汉”还都是白人男性,这一设定完全贴合现实,虽然美国那时早已废止奴隶制,并以自由世界的“桥头堡”自居,但陪审权利主要还归属于有财产的白人男性群体。要到1968年,才逐步取消对陪审员性别、肤色、种族、财产的限制。1975年,女性才逐步坐上陪审席,而黑人还得靠社区领袖、市议员、神职人员推荐,才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

《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不改主意,其他十一人就回不了家。这种要求十二人意见一致的“铁律”,暗示陪审团裁决是“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也承载着“排除合理怀疑”精神。但是,到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终于同意,在非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未必要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作出裁决。换言之,陪审团以十票对二票,或者九票对三票,也可以判定被告有罪。而在1970年,最高法院就已判定,六人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要求。事实上,随着辩诉交易的广泛适用,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的比率已降低至3%左右。

而在陪审团制度的“母国”英国,变化更是巨大。早在1933年,大陪审团制度就被废除,并大幅限缩民事案件适用陪审的范围(仅限于毁损名誉、恶意诉讼、不法监禁等)。1948年,民事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1967年,刑事案件裁决不再要求全员一致。陪审团评议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的,十人意见一致即可下判。1988年,废除在遴选陪审员过程中不附理由即可排除候选人的机制(即“无因排除”)。1994年,允许陪审员在审判和评议期间返家,不用在旅店集中居住。上述变化,固然有适应社会发展、提升审判效率的考虑,但也将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摆在大家面前:未来还要不要保留陪审团制度?

制度优势还是司法“鸡肋”

事实上,早在二十世纪初,美国司法界就掀起了陪审团存废之争。到二十一世纪,尽管废止陪审团之声不绝于耳,但始终未被提上过议事日程,毕竟,这是联邦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当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纷纷探索构建国民参审机制时,英美为何仍为陪审团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呢?

先听听反对的声音。第一类反对声是:凭什么将专业案件交给外行裁判?要知道,陪审团判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将案件交给十二个未经专业法律训练的“素人”判断,将他们的生活经验和日常判断引入司法裁判。有的地方甚至专门立法,禁止律师、警察、法学院师生出任陪审员。可是,一旦涉及金融、专利等复杂案件,陪审员判断事实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一些法院据此提出建立“复杂案件例外”机制,即若案件太过复杂,外行难以理解,法官有权不交给陪审团审理。

第二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效率太低、成本高昂。美国法官威廉· 德威尔曾在《美国的陪审团》一书中提到,美国诉讼体制有六宗致命原罪,分别是:过度好辩、成本高昂、缓慢迟延、软弱无力、纠缠细节与负荷过重。每宗罪都或明或暗与陪审团制度挂上了钩。据估算,一般案件若交给陪审团审理,从召集候选人、组成陪审团,到形成具体裁决,所耗时间要比直接由法官审理长上三分之一,这还没有算上各种不可控因素。例如,遴选过程效率奇低,控辩双方滥用“无因排除权”的情况比比皆是,有资深律师直言:“无因排除权不是用来选出最公正的陪审员,而是为了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若发现陪审员违规或资格出现问题,就得更换人员或重新排期。要是陪审团内部分歧太大,还得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团成员的食宿、交通、补贴都得政府负担,必要时还得派警力保护,日积月累,费用不菲。

第三类反对声是:陪审团审判过于随意,易受煽动或陷入偏见。受影视剧影响,美国公众大多有这么一种印象:律师越“贵”,在陪审团面前胜算可能越大。“贵”律师口才更好、修辞感染力更强、可视化展示更炫,陪审员也往往更容易被情感攻势和华丽修辞打动,这样一来,庭审就沦为律师技艺和口才的比拼,目的是争取同情,而非查明真相。电影《十二怒汉》前半部分,就揭示了部分陪审员草率定案的心理动因。事实上,在路易斯维尔市一起案件中,陪审员因分歧太大,最终靠掷硬币决定罪名是否成立。消息传出后,全国哗然,此案随后另行组织陪审团审理。

过去,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环节,法庭会禁止陪审团读书看报,免受媒体报道或外界资讯“污染”。进入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几乎无孔不入,根本控制不住。“不自觉”的陪审员会在推特(Twitter)、脸书(Facebook)上添加当事人为好友,用谷歌(Google)搜索法官刻意不让陪审团知道的信息(如被告人、证人的“前科”),甚至用网络地图“勘察”犯罪现场。这种情况下,很难确保陪审员不受偏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