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十二怒汉》与陪审团(第8/9页)

在刑事领域,由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定有罪的比例为71%。到底是陪审团审判的定罪概率高,还是法官直接审判的定罪概率高,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人认为,在命案中,陪审团比专业法官更宽容,作出无罪裁决的概率更高;也有人提出,在奸淫幼女类犯罪中,陪审团更易受民意感染,往往会倾向重判。

在民事领域,陪审团的很多裁决也饱受诟病。例如,在1994年一起针对麦当劳的侵权诉讼中,一位被咖啡烫伤大腿的妇女获得两百七十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远远高于应得的十六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有人认为陪审团这样的裁决将鼓励人们任意兴讼。此外,在一些涉及消费者权益或烟草行业的诉讼中,原告动辄获得上亿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有论者据此批评“失控的陪审团”(runaway juries)仇视大企业,在多数案件中站到劳工或弱势群体一方。

哪怕它并不完美

在支持者心目中,上述批判虽有合理之处,但并不能说明陪审团制度已病入膏肓、理当废止,更何况某些理由和例证本身就经不起推敲。就拿前述备受争议的麦当劳天价赔偿案为例,当时的新闻报道一味渲染陪审团“偏袒”原告,却刻意遗漏了下述信息:第一,为满足顾客口味,麦当劳卖的咖啡比行业建议的温度高二十度;第二,受害妇女阴部被严重烫伤,必须进行大规模手术和植皮;第三,麦当劳此前已收到七百多件关于所售咖啡过烫的投诉,但从未咨询过烫伤专家的意见;第四,麦当劳几位主管在庭审作证时态度傲慢,表明不愿调整营销策略(但在此案判决后,麦当劳降低了咖啡温度);第五,陪审团裁定的两百七十万美元惩罚性赔偿仅相当于麦当劳两天的咖啡销售额,法官事后将这笔惩罚性赔偿降到四十八万美元。

完整回顾上述事实,可以看到,陪审团在这起案件中的裁判其实代表了普通公众对“公正”的朴素判断,并非意气之见。事实上,根据美国司法部对全美七十五个较大县逾一万起伤害案件的调查,法官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可能性是陪审团的三倍,赔偿额也接近陪审团的三倍。“失控”的是裁判尺度,而非陪审团。

不过,为了防止陪审团受到网络舆论过度影响,各国也相应加大了对陪审员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2012年2月,佛罗里达州一名陪审员庭审期间试图在脸书上添加该案一名女性被告为好友,被告请律师转告法官后,法官立刻撤换了这名陪审员,并以刑事藐视法庭罪判他三日拘禁。无独有偶,英国曼彻斯特法院在审理一起毒品案件时,某陪审员竟在评议期间与被告在社交媒体上交换案件信息,最后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21日,美国还专门发布关于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的模范指示准则,要求联邦法官严格限制陪审员使用社交媒体。

至于陪审团更容易在命案中作出无罪裁决的问题,分析人士认为,盗窃、抢劫等普通犯罪一般更易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但在命案中,由于认罪亦可能被重判,若控方证据不够充分,被告往往不愿认罪,这时只能“强行”提请陪审团裁决,但由于证据“先天”不足,检察官在命案中的败诉比率反而要高于其他重罪。不过,这恰恰说明陪审团的表现是称职的。人们习惯了和平、民主、法治带来的安逸,所以嫌弃陪审团低效、昂贵,可一旦社会动荡、民粹汹涌、暴政来临,是效率和金钱重要,还是陪审团抵御司法专横、政府专制的“自由堡垒”作用重要,答案不言自明。

诚如巴德· 古德曼法官在1984年一起案件的判词中所言:“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陪审团制度是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不完美尝试。我们能采取的最好办法,就是找到十二位并不完美的公民,让他们通过听审、观察、评议、思考,得出最适当的裁决,哪怕这个结果本身也不完美,但大体上能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

的确,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陪审员们都是“门外汉”。可正是这些来自不同行业、属于不同族群的“外行”,将不同的职业体验、生活经历、知识结构,乃至人生价值观,都引入了司法审判。是的,法官们精通法律,可未必懂得生活。正如一位专利律师所言:“我宁愿让一名周末在家笨拙修理汽车的陪审员来审理我的机械专利案件,也不愿把案子交给顶着法学博士学位却对机械知识一无所知的法官。”一项研究也表明,“法官在识别谎言方面的技能,并不比大街上拉来的管道工或大巴司机强到哪儿去”。

《十二怒汉》中,正是擅长使刀的5号陪审员告诉众人握刀姿势与伤口的关系,也正是戴眼镜的4号陪审员令其他陪审员判定关键目击证人的视力状况存疑。人们常说集体决策是低效的,但在多数情况下,集体知识、集体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汇聚,以及受集体讨论驱动的自我反思,确实要强于一个人苦思冥想、独自判断,也更有利于集思广益、克服偏见、补齐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