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24/27页)

  • 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2页;张其昀编:《清史》第一二二卷,第1463—1464页;《大清会典》,第二十四卷,第20页,第二十五卷,第8—10页。​

  • 其他行政改革措施包括于1653年开始推行的截票制,即将税单的一半交与纳税人,开列在某一年中一户共应交纳的赋税额。户主交纳赋税完毕后,再将税单的另一半交给他。此制当然是旨在防止衙役篡改税额,以向人民榨取更多的钱物。衙役篡改税额的问题,一直使清廷感到烦恼。两年后,即1655年,顺治皇帝诏令户部官吏不得处理本籍省份的文案。于是,例如,要派一个福建籍的官员,去主管直隶八州府赋税,而所有直隶籍官员,都得从这一职事中调离。1658年,又颁布了一条法规,规定地方官上报户部簿籍不时,或上报而不准者,要加以惩罚。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第6—7页;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06页。至19世纪,户部的江南清吏司设置满洲员外郎三员,以制约唯一的一名汉官。江南清吏司还掌管在江宁与苏州的生产皇家丝织品织造机构的账目奏销。孙任以都:《19世纪中国的户部》,第186页。​

  • 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2页。1664年,清廷估计自1644—1660年间,钱粮积欠达银2700余万两,粮700余万石。这多数是因江南地区造成的。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40页;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9—222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八十七卷,第25页。首先,这些积欠得归咎于对“贪官蠹吏”的惩治不严。1655年,大学士蒋赫德抱怨说:“近每见督抚弹章,指事列款,赃迹累累;及奉旨勘谳,计赃科罪,不及十之二三。不曰事属子虚,则曰衙役作弊。即坐衙役者,又多引杂犯律例,听其赎免,何所惩惮而不肆其志乎?”通常,衙役可以通过交纳一笔与受贿钱物数量相等的罚金来赎罪。蒋赫德请废此制,顺治听从了。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制度》,第138页。然而到了1658年6月12日,顺治皇帝已认识到财政赤字是由官吏的腐化与缙绅阶级逃避赋税两者共同引起的,便派遣满洲启心郎前去查阅地方籍账,迫使地方权贵纳税。起初派至无锡县,后来就遍及了江南其他各县。《世祖实录》第一一七卷。​

  • 若以1682年为基数100,则1646年物价指数约为688,1647年则约为500。通货膨胀看来于1657—1661年间结束。1682年达到物价指数的基数100,1698年,物价指数仍仅为131。王业键:《清朝物价的长期趋势》,第348、363页。​

  • 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37页。关于棉花价格相应的暴涨,见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124页。​

  • 1661年,一名御史上奏说:苏、松田地易主至频,簿书转眼间即过时。“有良田四布,坐享膏腴,而无一役之责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第三十卷,第13页。​

  • 举例说,每位举人可免丁四人。1648年,这类特权又依每人官品职位有所扩展,一品免丁30,至最低品位亦可免二丁。此外,官僚还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例如一品可免赋30石。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59页。​

  • 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59、125页。“这一极端的措施,其目的必然是为了结束自私地和破坏性地利用过分的特权的现象,这一现象加剧了明末社会的混乱。这一措施的推行起初虽然有困难,但对新政府的稳固与长治久安,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清政府对付缙绅阶级以往逃税避赋及其他不法行为的措施,何以如此严厉。”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0页。​

  • 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页;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27页。皇帝还发现了一些地方上的地主隐匿其所占有的土地数额的手段。例如在中国北方,尤其在山东,用以登录皇室或亲王庄园土地的计量单位,与用以登录平民土地的有很大不同。前者以540步为一亩,而后者仅以240步为一亩。显然,其地产作为明王庄地产之一部分,以前一种方式登录于赋税簿上的地主,其所交纳的赋税,不到地产以平民田地登录者所交的1/5。从另一方面看,在南方有权势的地主或将田产从赋税册中涂掉,或作伪登录在他人名下,或诡称是湖滩河涂,不供报其所有的田产。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47页;薛应旗:《浙江通志》第五十二卷,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