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26/27页)

  • 1661年2月21日,户部福建清吏司上奏,报告了江南、浙江、江西赋税积欠的情况,指出它必将对足够的军费保证带来困难。六天后,鳌拜等辅臣做出了反应,下令吏、户两部将赋税积欠地区的官吏降职调离。3月16日,巡抚朱国治建议按京官考课程序来按察外官,朝廷加以批准。两周后,又下令对征集赋税不敷额数的官员实行惩罚。但到了4月7日,辅臣们开始认识到,在许多地方,地主与官吏之间在心照不宣地互相勾结,因此,仅仅在官僚队伍内部实施严厉的措施是不够的。“征比难完,率由绅衿藐法抗粮不纳也,地方官瞻徇情面,不尽法征比。”从此以后,所有的督抚都受命对逃避赋税者,不问其社会地位如何,“从重治罪”。《圣祖实录》第一卷,第15—17、23页;第二卷,第1、3—4页。​

  • 李桓:《国朝耆献类征》第三三八卷,第9页。​

  • 《圣祖实录》第三卷,第3页。详细汇报逮捕缙绅地主的奏报于1661年6月28日抵京。这场镇压是紧跟着对苏州地区沿海防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与重新组织后进行的。清政府在苏州地区修建桥梁、道路、壁垒,建造船只,花费不少。有关敕令是1661年5月22日发出的。同上书第二卷,第21页。参见李桓:《国朝耆献类征》。​

  • 孟森:《心史丛刊》,第11—13页;魏斐德:《地方控制的演变》,第9—13页。根据一位御史的奏章所说,逃避赋税的手法有移居别县、包揽、假托功名、于邻县置立产业等等。《圣祖实录》第三卷,第16页。​

  • 同上书第三卷,第15—16页。江南缙绅阶级所受到的降低他们身份的对待,使得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严重损害,至少降低了一个等级。​

  • 《圣祖实录》第四卷,第2页。赋税的定额也合理化了,依土地立额,并为一个总数。见1661年8月24日奏疏,载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3—4页;参见李华:《清代前期赋税制度的改革》,第102—103页;滨岛敦俊:《明朝江南的农业社会》,第13页。​

  • 滨岛敦俊:《明朝江南的农业社会》,第11页。​

  • 1662年1月12日,清廷下令编纂新赋税册。见《圣祖实录》第五卷,第13—14页。​

  • 米勒:《派系斗争》,第80—83页;邓尔麟:《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第112—113页;埃尔文:《集镇与水路》,第455页。1661年,在诸如河南等省份开始推行旨在增加纳赋田地的较合理的土地开垦政策,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那就是免去农民的力役负担,以鼓励他们向政府登录田产,这样,在避免地产争讼的借口下,替负责调发赋税的官员们纂集了一份财产登录簿。在整个北方,始于京畿,次及山东、河南、河北、湖南,甘肃、陕西,王庄田产被转为民产。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7页。据兵部尚书车克1661年8月3日上奏,由于福建的战事,这一年的兵费首次超过570万贯。议政王大臣会议于是决定重新开征明末加派的练饷。尽管清政府认识到征集这些赋税十分困难,皇帝还是批准了这一决定。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1—2、6—21页。1661年12月23日,又令江南赋税每亩增一分。于是督抚们再次纷纷上奏,诉说征发加派的困难,但增加征调的诏旨并未改变。同上书,第27、29—30页;参见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4页。​

  • 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2页。1663年,清政府试图在全国实行土地丈量,但被许多地方成功地抵制住了,那些地方干脆沿用满清征服以前的税额,认为土地籍记是一项开支浩大,而又庸人自扰的花费。1687年,《赋役全书》终于编成。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3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5页。​

  • 米勒:《派系斗争》,第78页。至1663年,桐城一县的赋税收入再次达到明朝后期的水平。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68—69页。​

  • 约翰·罗伯特·沃特:《中国地方行政》,第378页。17世纪60年代早期,清政府也曾试图制止衙役们的非法勒索,下令禁止征敛耗银。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4—5页;《圣祖实录》第四卷,第2—3页,第五卷,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