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25/27页)

  • 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127页。由于皇帝越来越倾向于将财政赤字归咎于缙绅阶级的逃税行为,因而他也转移了对官吏腐化现象的注意力。1658年,御史彪古提议令各地正式上报成为惯例的收费与各种附加税,并使之合法化。顺治驳回了这一建议,说这将给人以朝廷宽恕腐化行为的印象。吕元驄:《清初中国的腐化现象》。​

  •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54页。​

  • 后来,当南方士人恢复了他们在国家科举考试中的声望,并且有很多人入翰林院供职时(至1725年,翰林院再次完全垄断了对重要文官铨试的管理),旧士绅关系网的某些表现又出现了。但实际上这些关系网的影响已大为削弱。虽然像苏州吴县一类地区的文才卓越者也能够进入翰林院为官,但这些官员一般无法升迁到三品及三品以上,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做到大学士。在清初,来自例如宛平顺天县一类地区的官员占了翰林院官员的大部分,出任大学士,大力提携同乡,在这种情况下,陈名夏的升迁的确是一个例外。1644至1795年间,尽管有49位吴县士大夫任职于翰林院,其中只有4位升至三品。出类拔萃的考试成绩并不能赢得高官。吕元驄:《翰林院》,第128—134页。​

  • 魏斐德:《自主的代价》。清朝就这样抑制了一心治国安民的缙绅阶级的自主行为以及结盟立社之习,致使他们“过一种只寻求个人利益的生活”。因此,明末方志“风俗”门中处处体现出来的缙绅们的地方责任感与社会使命感,在清朝方志中遂不复见了。森正夫:《士大夫》,第52—53页。这一点在地方水利工程的管理上得到了具体的反映,由县丞组织农夫承担水利工程的官督民办制,取代了由缙绅负责水利工程的办法。滨岛敦俊:《关于江南圩田的若干考察》,第123—130页;威尔:《中国水利》,第280页;滨岛敦俊:《明江南三角洲的水利组织》,第81页。​

  • 除去官府的政策不说,在明朝末年酿成了社会政治困境的城市社会背景,也发生了变化。与农村社会关系的“均平化”相反,随着清朝手工业的日益专业化,城市阶级之间的差异愈见明显。例如织工及纺织业中地位低下的工人,就被排斥于缙绅、商人等城市社会最高阶层之外,“士庶交往愈来愈少见了”。袁清:《城市暴动与骚乱》,第310—311页。​

  • 例如在浙江,在黄宗羲周围形成了一个“讲经会”。1667年,这些学者,包括万斯同和万斯大,还恢复了刘宗周的证人书院。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636页。​

  • 这一自称为盟弟以作为接近权贵的手段的习惯,随后也就改变了。因此他们不再称自己为盟弟,而是称同学。《研堂见闻杂记》,第60页。另一习惯称呼“同年”,指同时应试中举者。批评科举制度的人抨击这一互认同年的形式,因为它将同年关系置于家庭关系以及对老人的尊敬之上了。保罗·S·罗普:《近代中国的异议》,第109页。正如有几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清政府禁止了士人的盟社后,这些代替士人团社的组织是由大臣们所赞助的。个别恩主与一小群追随者的等级关系,改变了清初士人社会风气,显示出了比作为晚明时期特征的“文人”行为还要多的依附性与奴性。汤姆·费席尔:《清初遗民的抉择》,第42页;斯持鲁弗:《矛盾心理与行动》,第348页;《徐氏兄弟对学者的半官方性庇护》,第1—5页。关于对地方缙绅政治庇护的重要性,见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74页。​

  • 邓尔麟:《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第112页。有人曾论证说:由于在总的赋役体系中有一单独的力役成份,国家就有兴趣限制地主的控制力,因为国家在争取佃客、农民服役方面,与地主有矛盾。但当明清转折时期力役以银钱折纳之后,土地就成了起征赋役最主要的依据。在涉及佃客时,国家就更倾向于支持地主。因此在明末清初,地主与国家的利益可能日趋融合。顾琳、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409页。​

  • 顺治早已被他的爱妃佟氏的奢华葬礼搞得精疲力尽了。佟氏是多尔衮家族鄂硕之女,在四个月前去世,时年22岁。在她被火化时,顺治恢复了满族的一种风俗,令其30名侍女陪葬。这一风俗是汉人所憎恶的。邓恩:《一代伟人》,第352—3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