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专制危机的一种解决形式(第23/27页)

  • 陈张富美:《中国明清时期租佃关系的初步分析》,第5—6、10—11、18、20页。至20世纪,江南地区被承佃农田的30%—40%是拥有永佃权的,并由二地主负责交纳赋税。居密:《地主与农民》,第29页;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44—45页。​

  •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16—17页;希拉里·J·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93页。​

  • 居密:《地主与农民》,第17—19页。地产经营人、管家及其他地位较高的奴仆被授予比一般佃仆多2—4倍的土地。​

  • 居密:《地主与农民》,第34—35页。​

  • 在官吏家庭中,可以找到依附关系最一般的例子。1679年,御史上奏:人们一出仕为官,立刻就变成了大族门户,买田置园,雇佣庄丁奴仆,不下百余。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第2页。​

  •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50页。参见马克·埃尔文:《集镇和水路》,第460页。​

  • 同上书,第149页;居密:《地主与农民》,第27—29页;《主仆》,第60页。不过,某些形式的奴役关系仍然合法地存在。根据1727年制订的一条法规,于汉人家中为奴者,有卖身文契者,及家生婢女,仍然属于家奴。应用于满人家中逃奴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汉人家中逃亡的奴仆。虽然到18世纪末叶男奴已很少见了,但奴隶制的最终废除,却要等到1910年。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第22页;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9页;马里纳斯·J·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337—338页。​

  • 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7页。关于清初占地在500亩以下的中层地主增长数,见北村敬直:《明末清初的地主》,第17页。由于大土地的转让进一步商品化,通过直接的市场买卖进行,因此私人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表示着明代“农村特权阶层”的终结,上流社会的地位下降了,而平民百姓的地位则有所上升。墨子刻:《论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根源》,第37页。​

  • 《研堂见闻杂记》,第24页。​

  • 刘广京:《世界观和农民起义》,第315—316页;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第42页。清初缙绅大地主豪族的衰落,为商人向土地投资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太湖流域。约有4%—7%的商业利润被投资到土地上。相继而来的大量商业资本投向农业,有助于清初农业经济的迅速复原。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33、43—44、52页。​

  • 经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搜集的所有土地、户口登记册的详尽研究,说明最大的地主是于1675年登记的,占地400亩,次等大地主于1647年登记,占地293.6亩。赵冈:《中国明清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新资料》,第721页。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农村缙绅阶级不仅在影响力上,而且在数量上也减退了。对位于太湖东南面、介于杭州与苏州间的桐乡县的研究表明,1449至1644年间,绝大多数举人居住在乡村。从1644到1908年,多数举人成了城市居民。在这一地区,仅占人口10%的人,构成了80%以上的缙绅阶层。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三章,第54—55页。​

  • 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8页。​

  • 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

  • 郑克晟:《多尔衮对满族封建化的贡献》,第9页。作为仅仅中过举人的官员王宏祚,在崇祯皇帝手下也许永远不可能升迁为尚书,但新朝却发现了他的理财才干。王宏祚是通过任户部郎中,后又督饷于大同,培养起自己的才干的。​

  • 《贰臣传》第三卷。​

  • 自1653年起,清廷曾有好几次力图使鱼鳞簿能反映最近的土地占有状况。县官们甚至受命亲自丈量土地,但这显然是他们力所不能及的。曾力促地方官(包括地方的社长或村社之长)真正实施土地丈量的地区,是河南和山东。在这些地区,明亲王官庄曾经大量地占有田地,使数以千亩计的耕地脱离了赋税册。然而在1659年清廷发现,这些措施简直就是为衙役与地方权贵提供了一个哄骗县官、伪造簿籍的机会。谴责这种现象,并力促皇帝制止将荒地登载入籍的一个官员是魏裔介。一般说来,17世纪50—60年代实行土地丈量的企图,都因地方上的反对而落了空。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7页。关于1654—1656年间簿录明代皇室与贵族财产的成果,见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四辑第160、168—186页所载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