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6/23页)

存留:地方卫所军需 889 1.6 存留:宗藩禄廪 21678 39.2 存留:生员廪食 835 1.6 存留:俸给,转送到府,等等。 4646 8.3 杂色和未有说明的项目 7282 13.1 总计 55343 100.0

因为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解运明细表,而不是实际的分类支出账目,所以不可能确知更详细的分配情况。即便这样,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定的特点。北方军镇无疑接受了最大份额的税收收入,留作管理费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此中缘由可能是因为明代官吏的俸给低下,官府运作又以役为主。役银同田赋正税分离。在分配各项中,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宗藩禄廪成为最大项目。

然而,这类情况也并非不正常。虽然各个府的供应比例不一,但北方的许多地区,特别是河南和山西,宗藩禄廪成为地方存留之中最大的支出项目。也就在《临汾府志》出版的同一时期,邻省河南的开封府及其邻近的几个县同样面临着这种大量支出项目的问题。有人曾估计过,开封与旧属归德43州县夏秋粮约800000石,其中起运约300000石,存留约为500000石。而存留中要拿出300000石供给藩府。换句话说就是在这43个州县中,藩府支给所占比例接近存留的60%,占全部田赋收入的40%。与此相对照,官吏的薪俸和官学师生岁用总计不过50000石,约占收入的6%〔163〕。

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这些支出预算有虚假的成分。在16世纪后期,没有地区是足额支付。尽管对于藩王的供应通常能够按时全额完成,但对一般宗室成员的供给却被削减、拖欠或者被政府官员挪用。早在1502年,在河南和山西,如果严格按照官定明细表全额供应藩王宗室,其数额将超过这两省的全部的存留收入〔164〕。事实上从1498年起,政府已经削减了这项支出〔165〕。但即使比例降低,这项供应还是要消耗掉大量的政府收入。同时,皇室成员的数量也不断地膨胀。在1529年,就报告说“玉牒”中8203人〔166〕。40年后,这一数字达到28492人〔167〕。估计到明末,开国皇帝的直系男性后裔接近100000人〔168〕。

对于某一年实际供给宗藩禄廪总额还缺乏充分的估计。1562年,一位御史指出按照规定,禄米总额要超过800万石〔169〕。即令地方官员将税粮全部输给宗藩,仍不足完额。而且还没有一个地方官员能够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170〕。所以,一般宗室的禄廪要由地方官员和驻在当地的藩王进行协商,这些藩王对当地的宗室成员有管辖权。在16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说有些爵位低下的宗室拒绝将其子孙登记在玉牒中,因为他们中有的人已经沦为乞丐,有的人到处抢掠,甚至有的宗室成员同蒙古入侵者相勾结。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多年未有领到任何禄廪了〔171〕。

尽管记录在地方志中的宗室禄廪细目也有虚假的成分,但是由于他们而引起的管理问题都是十分实际的。他们截取了很大一部分税收收入,用尽了州县的收入余额,不利于更好地进行税收调整。藩王宗室无疑也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障碍,采用鞭打纳税户甚至致死的方式榨取而来的收入最终只是为了满足非生产性的皇族成员的需求,正直的官员恐怕都不会这样去做。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吴县为例

下面,我们利用南直隶苏州府吴县1575年的记载来说明南方各县的收入分配情况,这些地区不驻有藩王宗室。该县的税收收入是解运到40个不同的接收部门,财政单位是粮食石,其中也有一些解纳项目被折成银两。一些项目的价值由于折纳比率和加耗不一而受到影响,但是因为下面所列各个大项改折比率也高低不一,所以这种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表12〔172〕中对收入分配的说明应该是较为准确的。

表12 1575年吴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起运 存留
额解京师的漕粮和白银(包括金花银) 64238 南直隶军卫 47624
驻京藩王 1404 府仓 4544
京师各衙门 2594 苏州府儒学仓米 735
南京各衙门 523 本县儒学仓米 367
抚部院等衙门 1280 本县官吏俸粮并恤孤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