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5/23页)

至迟到1578年,南京的国子监还要从常州府得到3500石米,从宁国府得到100石小麦,从应天府得到100石绿豆。此外,还要从南直隶以外的湖广布政使司得到20000余斤干鱼。所有这些项目开支都要记入各地税额〔158〕。像这样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过去的习惯,而没有经过仔细地计划。赋税折银消除一些物资供应过程中的复杂性,但还是不可能根本废除这个旧体制。首先,税收收入的分配不能重新调整,改折项目中没有几项被取消或者减少。还有更为麻烦的事情是由于财政单位、地区差价、加耗以及会计方法的多样化,使得账目十分复杂。户部要求属吏进行详细的记录,但总的情况不能送达政府的高层。尽管各部官员偶尔在其报告中提到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但在大多数事例中,这些数字是一般性估计,而不是一种确凿的统计数字。值得注意是,户部按地区组成各司,这一制度被清朝承袭下来〔159〕。

在16世纪晚期,户部也就勉强算得上是一个办事机构。其直接控制的资金很少,仅仅包括一些来源于田赋中的少量杂色收入。这些收入的绝大多数都用于北边军镇,对于这一问题,后文讨论帝国的财政管理时还将分析(见第七章第一节)。户部监管田赋,但却只能安于现状,很少能够进行革新。尽管“起运”与“存留”的分类还继续有效(见第一章第一节),但政府仅仅公布与前者有关的详细账目,却很少注意后者。“起运”成为政府的要务有很实际的考虑,因为这部分收入主要是用来供应南京、京师以及北边军镇。这些开支项目是由户部直接负责。至于存留的各项收入,在许多省份,其并不足以维持指定的开支(见下文)。而且,帝国政府又不断地向地方官员施压,要求完成“起运”。同时,也由于无法征收项目、税收拖欠及赋税蠲免等原因所造成税收缺额都要从存留收入中扣除。一旦资金出现不足,“存留”缺额却无从弥补。

税粮的分配多多少少还有一个长久标准,表9说明了这一情况〔160〕。

表9 1578年左右田赋的征收与支出估计(粮食石)

尽管这个表格是根据1578年刊行的《大明会典》中的详细记载作出的,这些数据与户部在1502年做出的概要记述几乎一致,也与韩文(户部尚书,1506—1508年在任)的记载相差不多〔161〕。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定额一旦确立,就从不进行修改。户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调用一定的资金,但这种调整是暂时性的,不会成为定例。总之,16世纪做出的绝大多数调整是通过修改折纳比率和加耗而达到目标的,所以并不会影响到税粮定额。

为了更详细地讨论税收收入的分配很有必要考察一些地方的记载。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临汾为例

我们选择山西临汾县1591年的记录来说明中国西北部的税收收入分配情形。即使在1591年,这个县还保留夏税、秋粮项目。就夏税而言,起运收入要解送到5个不同的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要解送到7个接收部门。对于秋粮,起运收入被解运到7个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解运到16个部门。然而,全县95%的田赋是征解白银,消除了由于财政单位的多样化而造成的最大技术性难题。下面的两个表格中,本色税粮已经按每石粮食1两白银的比率进行了折纳,这是该县通行的比率。地方志中清楚地记载了每一个接收机构的名称和地点,这样就能够确定解纳明细表中每一项支出的性质。地方志中也列出了根据粮食石所做出的原有的分配情况,这样可以对照全国性的记录及最初的解运原则进行比较。这些记录被概括到表10中〔162〕。同样的支出额,折成银两,分配比例则略有不同,如表11所示。

表10 1591年临汾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开支 %
起运:边镇军需 21044 37.1
存留:地方卫所军需 1102 1.9
存留:宗藩禄廪 27551 48.5
存留:生员廪食 1044 1.8
存留:俸给,转送到府,等等。 6060 10.7
总计 56801 100.0

表11 1591年临汾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白银为标准)

开支 %
起运:边镇军需 20013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