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7/23页)

起运总额 122980 存留总额 54604 总额177584石

吴县起运部分比例较高,占总额的73.8%,这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也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但是存留收入的支出则在大多数南方县是比较典型的。存留收入的开支比例如下:

%
军需 47624 87.2
府仓 4544 8.4
儒学仓米 1102 2.0
俸粮和地方恤孤 1334 2.4
 存留总额 54604 100.0

从上面的存留分配比例可以看出在扣除军需开支之后,其他各项已所剩无几。尽管其他地区军需开支不会总是高达87.2%,但一般都不会低于50%。很显然,这种情况长期存在。15世纪晚期,浙江全部存留税粮为130万石,其中军队岁用约为840000石〔173〕。16世纪仍然如此,霍与瑕在其私人通信中就提到1561年在他任慈溪知县时,全县粮额37000石,其中转而供军者有30000〔174〕。1572年,福建漳州府抱怨说解纳本府常平仓本色粮只有7000石,而仅仅镇海卫就用去9000石〔175〕。1582年前后,翰林院学士赵用贤上疏皇帝,说倭难至今已几十年,而苏州府还要运送米55000石、银18000两给三个卫所以供军需。而留存各州县者不过正米10040石,6个州县“官吏、师生之给,皆取足于此矣”,他接着又说,“以故一遇凶歉,府县官束手无策”〔176〕。

图3 税收收入分配示意图

然而,供应军队的粮食和资金也未见得全额如数输送。早在1480年,浙江的存留粮就已经不能足额供应本省军卫的需要〔177〕。当时抗倭战争已经开始,而南方各省的军卫已名存实亡(见第二章第三节),他们不可能消耗掉如地方志所列的那么多的供给与经费。众所周知,南方的税收拖欠要比北方更为严重,而不断发布的赋税蠲免命令必然会造成地方的预算赤字。北京又不断要求南方各省坐办物资,各省地方长官也会同各部官员进行讨价还价,但坐办无疑也要耗去存留收入。总而言之,军需拨款之缺额并不一定必然得到补偿。

从16世纪中期开始,兵饷(见第三章第四节)的征收目的就是想消弭差额。在理论上,各地方要定期地从田赋中支出部分额度解送给军事卫所,而当时兵饷是被解送到省级军事当局〔178〕。但是在一些地区,包括上文提到的吴县,这两种款项不久被合为一种〔179〕。

第五节 田赋制度的最后分析

税率过高了吗?

在16世纪,普遍的看法是税率过高。虽然当时各地情况不同,税率差异颇大,但当时的文人、奏请者和地方志的编者都有这样的看法。

当然,一个主要的困难是缺乏硬性的标准去衡量税收水平。税收水平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整个的经济发展水平、管理目标以及所期望的服务程度,更不必说诸如保护私人土地所有者利益之类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当所有这些相关因素被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就很难再同意当时人的看法。

事实上,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整个税收水平仅为农业产量10%,这看起来是很低的。王朝的建立者应该首先对这种情况的产生负有责任。洪武皇帝要求军队自给自足,乡村实行自治,这些措施不需要很高的税收水平。而且,他也通过大量印制宝钞的方法来应付各种开支。一些地方志的作者曾对明初土地税收水平低下进行过评论〔180〕。而各地税收定额一旦成为定制,就成为“铁板税”,从不进行根本调整。可是各种耗派和役的征收却是完全没有计划,容易暗中操作。中央政府不了解地方情况,而各省直官员却又缺乏权力。财政管理上整齐划一的要求一直延续下来。即便一条鞭法改革也没有消除累进税制,它只是承认了累进税制的原则不再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实行高税收的可能性。当时的许多人对于税收的看法纯粹是将其作为一种生产收入的工具,而不是将其当成一个可以调节的装置。当税收不能进行调节时,各地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以及利息率等情况合在一起就会将税收限制在通行范围之内,税收的任何增长都会让最低层的纳税人感到不可忍受。因此税收水平总是被认为是很高的。

明代财政管理的另一个大的缺陷是皇帝的内库与公共资金混淆不清。1590年,户部尚书宋(1586年起在任)曾建议其继任者石星(在任到1591年)不要将地方羡余解送至首都,否则皇帝知道物力充羡,则又生奢侈之心〔181〕。在山西和河南,如上文所示,任何税收的增长最后都可能是流入藩王的府库。许多官僚坚信向民众加征的任何额外的税收不久都可能被皇帝挥霍浪费殆尽,因此他们对税收采取消极的态度。“藏富于民”这种儒家的原则走到一个极端,政府财政的任何增加都将被认为一定导致民困。1537年,工部尚书林庭棉仅仅因为建言增加田赋而致仕〔182〕。很清楚,弹劾他的监察官员没有认识到税收不足与税收过重一样对民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