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4/23页)

倪元璐的记述也不完全清楚。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比率是否比较普遍。如果他们仅仅是一些孤立的事例,就没有理由为此感到担忧。在此七年以前,福建漳州府就已经按照每亩银0.12两的比率进行征收,同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收水平已经接近每亩银0.2两。从1619年(当为1618年。——译者注)起,帝国政府七次下令增加税收,额外加派达到了每亩0.0268两白银。此外,各项税收也增加10%,税额总计超过了1两白银〔154〕。因此,一些地区的税率可能已经达到了倪元璐所提到的那种水平,而并不存在他所指的“私派”。

因此,很可能是倪元璐告诫皇帝,在这个变乱时期大多数地区的税率都增加到了这一水平,这反过来意味着17世纪之前,经过正式批准的税收征纳要略微低于每亩0.1两至0.17两白银这个浮动范围(用倪元璐引用的税额减去新的加派额)。这与16世纪晚期大多数的记载与报告一致〔155〕。除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还没有一个地区的赋税征纳达到每亩0.17两,甚至每亩税纳超过0.1两的也不多见。

(j)1600年左右,陕西平凉府的府志中对过去赋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了回顾。作者提到一夫一妇耕田200亩,可获粮300石,以十之一纳官30石“至足矣”〔156〕。很明显,后来的征收比率超过了这一水平,但遗憾的是作者没有详细记载当时的税费比例。

地方政府新部门的增加,宗藩人口的膨胀,都导致各种役的负担的增加,并使纳税土地减少,这些因素成为税收增加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志的作者也认为税收折银导致了普通民众的贫困。为了纳银,纳税户不得不在很低价格时卖掉他们的粮食。此外,“火耗”的征收也使实际税率高于所看到的税率。

税收的全面估计

即使在现在,也很难确知总的税收水平。这需要花去很多年去积累足够多的新发现的原始材料,以更好地补充现有资料的不足。

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记述也还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全面观察。全部税额包括田赋正额、加耗、附加税以及一部分田出之役,还有并入地亩之中的无法征收项目。通常而言,直到16世纪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粮食价格估算,税收不超过产量的10%。在许多地区,征收额是远远低于这一水平。尽管有些地区税赋较重,像长江三角洲地区,税额接近农业收入的20%。但是这种估算没有考虑到无偿应役、私派及火耗,也没有考虑到不同于大宗粮食的其他额外收入。

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这一估计不会受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特例的影响。尽管名义上长江三角洲这四个府的全部田赋额约占整个帝国田赋总额的10%,但由于税收折色和役的合并使其大大降低了。

对于税收的货币价值只能作出一般的推测。1600年以前,基本税额为粮食2600万石(见表6),其中有80%的似乎已经折银。只有大约400万石粮食可以明确知道是按照每石粮食0.25两白银的比率折银交纳(金花银)。其他的折纳比率则有相当大的差异。然而,在南方,绝大多数的折纳比率浮动于每石0.5两至0.7两之间。在北方,公认的正常折纳范围在每石0.8两到1两白银之间。加耗、附加税以及其他收入的合并能够提高“石”的平均价值,但是金花银、官布折纳以及通行于湖广的每石粮食0.3两白银的低折纳比率,都将会降低这一平均值。如果无论本色和折色,推测每“石”的平均价值是0.8两白银,这样田赋正额总值将会略高于2100万两白银〔157〕。对于役,我们根据7个省35个县的差徭账目可以推算出平均每县征银9724.26两(这些县可见于表2、3、4、7、8)。整个帝国的役银总额可能约为1000万两白银。即使它仅仅部分地摊入田赋,整个帝国来源于农业土地的总收入也将增加到2500万两,甚至接近于3000万两白银。

由于各地价格不一,加耗也不断调整,我们很难作出更准确的估计。不仅现存的资料不完整,而且其会计方法也无法确知。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充分考虑,那就是实际征收额很少会超过计划收入的80%,有时还会更低。

第四节 税收收入的支出

分配的指导原则

因为大部分管理开支都源于役,因此来源于田赋正税的收入则仅用于以下各个方面:军事开支,宗藩禄廪,官员俸给,生员廪食等。明朝建立伊始,田赋正税就意味着食物这个观念就已经形成,其收益被期望由个人消费或分发给他们。有时税收收入也用来从事大规模的公共工程建设,但拨款基本上用于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地方储备主要是为了应付灾荒及其他的食物需求。漕粮和南粮仅仅是大宗田赋在地理上的重新分配。田赋收入只有用于完成中央坐办上供物料时才可作为自由支配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