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2/23页)

汾州府位于省城太原之南。其辖区包括一大片汾河谷地,是山西最肥沃的地区。米麦是主要的农作物。汾阳县的记载显示出从王朝前期一直到1577年为止,田赋以米、麦为主,二者一般的比例是2:1〔130〕。在汾河支流上的灌溉水坝对于当地的农业生产有很大益处,因此在地方志中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记述。

这个府也包括一些很难进行改造的地区。其治下的永宁州和宁乡县就属于这一类。前者位于该府的西北角,远离中部冲积盆地,环绕其四周的荒山一直绵延到黄河〔131〕。在宁乡县,为了进行征税,传统上将农业用地分成5等。1581年土地清丈之后,取消了这些分等,但是原来属于最差的两等土地被折成税亩,比例是实际面积4亩折成1税亩。这个县全部可耕地的实际面积有748137亩,但是折成税亩之后重定为236982亩〔132〕。这一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告诉我们,占全县总面积90%的681540亩的土地已经被划为低产田而折成税亩,只有占总面积10%的66597亩的土地被划为上田而没有折成税亩。

在永宁州,则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折算原则。旱田1标准亩,相当于4亩斜坡地,或者是7亩山田,这被当成1税亩。河谷中的稻田则反向折算,实际面积0.8亩折成1税亩。换句话说,就是每亩相当于1.25税亩〔133〕。通过折算比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府1税亩的粮食产量可以推测为接近1石小麦,或者等值的1.2石大麦。这也应该是1税亩的最低产量,因为它相当于7亩山田,或者0.8亩河谷田的产量。如果7亩土地还不能有这样的收益,这块土地就可能没有耕种的价值了,或者至少已经没有必要为了税收的目的而将其进行分类。相反,1税亩的收益也不会超过这一产量,因为它低于这个县西北部能够进行灌溉的土地1个标准亩的收获量。

尽管这个府其他各县在其上报中没有明确说明其土地数据的实际情形,但似乎也是用税亩进行折算。例如,灵石县,其地亩数也是灵活调整〔134〕。

按照徐贞明16世纪的记载,山西的粮食价格大约比南方各省高出30%,折纳比率为每石米0.8两白银,每石小麦0.6两,这一比率应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这些商品的市场价值〔135〕。根据这些估计,我们可以推测汾州府每一税亩的产量是小麦1石,平均收入为白银0.6两。这一收益水平可能大大低于汾河冲积盆地的汾阳县和平遥县,但是要略高于山区,这些山区运输费用较高,粮食价格低。

我们可以推测出当地的农田收入是每亩0.6两,通过这些比率,可以知道灵石县的税率最高,为全部产量的12%,孝义县最低,为5.5%。全府平均为8.3%。当时已经出现了通货膨胀(见第二章第四节),但粮食价格的上升要低于这一比率的上升。

从其他各种资料看税收水平

当时的一些文人不经意的观察和地方志中的概要记述有时可以用来评估16世纪的税收水平。不过,还从来没有人试图直接地将税额作为农田收入的一部分来进行估算。甚至有关每亩交纳全部税银的记载都很难发现。16世纪晚期的大部分时间里是一个税收重新调整的时代,情况多变,税收细目琐碎复杂,甚至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清楚实际的税收水平。这类问题只有成为争议的中心时才会暴露出来。

我们从许多地区100年左右时间里的各种记载中选出了如下的10个典型事例。按照通常的研究方法是将这些调查的结果列表,但是因为这些资料很少而且零散,所以将他们编成统计表必定会妨碍进一步的研究,此非明智之举。当然,更系统地排列这些数据是可能的,但是这将会削弱和模糊一些背景情况,而这些背景对于理解问题至关重要。毫无疑问,明代后期的税收是更深刻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现在还很薄弱,而且这种薄弱还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在初期研究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利用所有的相关调查资料,这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此分别进行讨论。

(a)1543年,湖广安化县,每亩民田基本税粮0.02675石,这一税额又按每石粮食0.4432658两白银进行折纳,足以包括所有的附加税费〔136〕。

这里既没有提到土地的好坏,也没有提到“亩”的类别。然而在1623年,当时的湖广巡按御史对该省所有各个等级的土地进行了估算,得出平均亩产量为谷3石的结论〔137〕。最近,一位日本学者估计明代后期湖广的平均亩产量为米2石〔138〕。安化县与稻米的主产区相距不远,16世纪中期其亩产量应该能够达到米1石。该县所在的长沙府传统上是粮食价格比较低的地区〔139〕。如果粮食价格是每石0.3两白银,按照上面的税收原则,每亩实际交纳为0.01184两,这就意味着税收占到农田收入的3.9%。在16世纪初,米的价格进一步下降到每石0.2两〔140〕,这一数字则为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