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3/23页)

(b)1569年,南直隶溧阳县将田赋分成几类。每亩折银从0.04两到0.0065两之间不等。这包括所有的耗银和附加税,还有摊入田土中的役〔141〕。

溧阳位于长江三角洲的边缘地区,境内有许多湖泊和河流,有理由认为其平均亩产量可达1.5石米〔142〕。正常的粮食价格是每石0.5两,最高税率不到农田收入的5.4%,最低税率不到1%。这种不正常的低税率并不是由于土地瘠薄造成的,而是有历史的原因。税率的差异也不与这一地区的地力高下有密切关系。所有这些问题,县志中都作了详细的说明。低于1%的税率是迄今所见最低的税率。

(c)1570年左右,葛守礼写信给山东巡抚,提到为了推进一条鞭法改革,布政使司决定要将全省基本税粮额固定为条编银。这些税收分成三等,即0.9两、0.8两、0.6两,取代了税粮石〔143〕。

在山东,按照一般的习惯,要将三亩或更多的标准亩折成一税亩〔144〕,最低可产小麦1石。1税亩基本的税粮额是0.05石。1576年,按照县志的记载,汶上县小麦价格为每石0.52两白银,但刚刚收获后小麦每石值银0.37两〔145〕。

这样的价格就意味着该省官员所能期待的最高税额浮动于农作物产量的8.6%至12.2%之间,最低税额浮动于5.8%到8.1%之间。

(d)1573年左右,福建省漳州府,税田10亩,岁纳本色、折色及驿传等项,总计为1.2两白银〔146〕。

南靖县、平和县的地租率显示出税田的平均亩产量是米2石〔147〕。按照通行的石米0.5两的价格,合并的税额占到粮食收益的12%。税额过高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同倭寇作战,增加了附加税。

(e)1580年左右,山东曹州制定了这样的税收规则:由曹州直接管理的地区,每2.7标准亩折成1税亩,征收条编银0.042两。在曹县,每4.8标准亩作1税亩,编银0.071两。在定陶县,3.6标准亩相当1税亩,编银0.052两〔148〕。

假定以上各地有粮食价格一致,估算的亩产量相同,就可以估出这些地区的纳税人的税额分别占到了其收入的9.1%、8.7%、8.5%。当小麦价格为每石0.37两白银时,这一比率将会修改到12.6%、12%、11.7%。

(f)1584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平均占到农业产值的3.5%。当米价下降到每石0.3两白银时,这一计数字将变成6.1%(见第三章每一节)。

(g)1620年,浙江开化县为了税收的目的,将34.428亩出产上等稻米的土地合并为一个单独的面积单位,基本税额确定为粮食1石。这一税额包括除去辽东供应以外其他各色税收,准银为1.614673两,税额很高〔149〕。

开化县主要是一个木材产区,其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无法确知。然而,可以猜测上田1亩,收益不会少于0.8两白银。因为有证据显示同省其他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土地收益能够高达每亩1.5两白银。该县税额简化为每亩0.047两白银,估计不会超过农田收入的6%,还可能更低。

(h)南直隶苏州府吴县税收较重,上文已经提及(见第四章第二节)。1643年出版的《吴县志》中抱怨每亩0.4石左右的税粮过重,应该被取消。

这是17世纪中期的记载,但当时苏州府的情况与16世纪晚期没有很明显的不同。17世纪苏州府摊入地亩的赋税增加不多,略高于原额,政府已经考虑到其重赋问题。

根据基本的估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率要高于其他地区通行税率的五六倍。但是由于这一地区折收金花银和官布,一般民众实际上的税收负担降低很多。而且,这一地区役的征收并不像田赋正税那样重。在整个帝国,三角洲地区被认为是土质最肥沃的地区。它包括南直隶的四个府和浙江的两个府。其中只有沿海的松江府由于碱性土壤而土质较差,但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们却可以从慷慨的税亩折算中得到补偿〔150〕。

上面《吴县志》中的记载似乎意味着税收要占到土地所有者税前收入的40%,但实际上不超过农业产出的20%。1584年,上海县的账目显示出与此十分类似的情况。纳税田土平均每亩的税率约为本色粮0.1石,外加银0.08两〔151〕。全部税额接近产量的15%。1621年,南直隶巡抚指出其治下东南四府赋役独重,他在列举了税收册中各项赋税之后,记下了一组复杂的税率,包括本色和折色〔152〕。然而,这一比率明显不会超过农田产量的20%。

当然,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额虽然不会比其他地区高五六倍,但还是要高出二三倍。迄今为止还没有证据显示出长江三角洲以外任何地区的税收接近这一水平。

(i)1643年,户部尚书倪元璐上奏崇祯皇帝说整个帝国田赋征收比率各地有很大不同,从每亩0.13两到0.2两有零不等。他警告说这些数字必然隐藏有“私派沿征者矣”〔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