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2/27页)

整个程序极端庞杂,而且又需要好多种农村地区税收代理人,一些人为当地政府征收正赋项目,一些人为军事当局征收提编项目,另一些人征收里甲和均徭,并与那些征收正赋的明显分开。何良俊以幽默的夸张语气进行批评:“奔走络绎于道路,谁复有种田之人哉?”〔188〕这种荒唐的情况是导致许多地方官员进行一条鞭法改革的原因。

没有人会料想兵饷会长期存在,而是希望一旦战争结束,即将其取消。但实际上,军事行动在海盗威胁已经减轻时,仍然缓慢地持续了很多年,直到16世纪晚期,军队复员也只是部分的。由于募兵的存在,所以兵饷只能保留。随着时间的流逝,它早期的特殊性逐渐消失。在绝大部分地区,它被合并成单一的附加税,40%丁出,60%田出。这样,它就与民壮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但在理论上,至少兵饷是为地方防务而征收,而民壮一直是后备力量。前者依地方军队的实际军事开支而定,可以调整;而后者则是地方定额税收的一部分。1572年,当沿海防务减轻后,福建漳平县的兵饷被削减一半,而民壮账目仍然如前不变〔189〕。在账目上,这两项通常总是各自列出,因而每个纳税人要继续分别承担兵饷与民壮。

然而,在以前的章节中,为了估算总的征收水平,兵饷数字已经和民壮数字合并,这是为了简单起见。在描述征收役的过程中间介绍兵饷,将会产生不必要的复杂性。实际上,此项是对正赋的双层附加税,正如表3中所显示的那样。

附属附加税

附属附加税实际上是一种固有的附加税,按纳税地亩征收,并用农产品来支付,这可以追溯到王朝的早期。尽管与基本税收相脱离,它们也和其他类型的、由相应的管理原因而来的附加税不同。在数量上,它少得令人惊讶。

有一个普遍的错误观念,即明政府征收大量的棉花、棉布、丝绢和缎匹,作为田赋的附加税。这个错误理解来自于《明史》和《明实录》的记载,这些记载表明洪武皇帝下令帝国内所有的田主都要拿出他们的一部分土地,用于生产麻、棉花和丝绢,所有的田赋都要包括这些物品。如果田主没有遵命,就必须以惩罚性的比例交纳棉花和织物。这条法令的确在明帝国建立之前的1365年就签署了,并于1368年得到重申〔190〕。但到1385年,政府意识到不能通过强制手段来增加这些经济作物的产量后,就废除了以前的命令〔191〕。至于丝的生产,那些已经接受特定的土地种植桑树的田主,要根据早期的法令交税。1385年确定的每个县的丝绢份额因之而长期存在。这项征收被称为“农桑丝绢”,无处不在,但由于政府无法强制命令种植,每个县的数额都不太大,有的还可能相当小。除去这个小的份额,田主是可以种他想种的任何东西的。而棉花甚至都没有被提到过。

在那些丝绢生产已经专业化的地区,丝和丝织物大量出现在赋税册籍中,地方志中将这些项目作为基本的税额清楚地列出。这些地区以丝绢代替粮食来支付税收,恰如他们在以前王朝所做的那样。这与“农桑丝绢”没有任何关系。

浙江遂安县即是其中之一例,它共有367332亩纳税土地,税粮定额只有1685石,而它的丝绢是111663两,接近于10000磅〔192〕。后者的价值接近于前者的四倍。同省的临安县税粮额有11362石,而它的丝棉额为11046两。另外,它还要额外提供农桑丝棉(绢)的份额,在1572年,这个份额只有2517两丝棉。既然每两丝棉约值0.04两白银,可知后者的价值约为100两白银〔193〕。

在其他地区,农桑丝绢的收入少而且可以被忽略。1608年,山东汶上县从此项来源中收取了419两白银〔194〕。1620年,河南中牟县因之也征收了1100两丝绢,它的33320棵桑树定额,显然是由于洪武早期的法令而遗留下来的〔195〕。此县的农桑丝绢额的市场价值不到50两白银。1562年,南直隶徽州府的农桑丝绢银只是刚刚超过10两,平均每县只交1两到2两〔196〕。

另一种附加税也是征收丝绢,称为“人丁丝绢”。它只是在北直隶、河南和南直隶的徽州府征收,在前面已经提到,它的起源还搞不清楚。很可能是来源于以前的王朝允许一些地方上交丝绢以部分替代差徭负担。《徽州府志》的编纂者争辩说,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征收实际上是对赋税原则的误解,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前。他断言这是户部颁布的一个不公正和错误的法令,它使该府每年要多花费6146两白银〔197〕。

棉绒和棉布从来没有作为附加税而征收过。原棉叫做“提亩棉花绒”,在四川、陕西、山东和北直隶专门种植生产。按基本税收估算,每10斤棉花相当于1石粮食〔198〕。然而,令人迷惑的是,在一些地区,税粮定额有时也能部分地用棉花和棉布代纳。例如,山西的基本税收没有这两种物品,然而它却不断地上交,以替代粮食。这构成了实物折色,并减轻了税收运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