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1/27页)

我们已经提到了改革者缺乏深思熟虑。到16世纪晚期,即使是根据所提供的不完整的信息也可以知道,役银在税收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任何一个县所列举出的账目中,很少有低于3000两白银的。在东南一些省份,除了少数的例外,役银最少也达7000两白银,超过20000两也非罕见。即便如此,这些征收也没有包括所有实际预计的开支,特别是地方的管理和税收征解费用。这将会在下一章中一并讨论。

帝国划一的愿望与地方自治的要求之间有很大冲突,税收的合并导致的进一步去制定规章制度。尽管采用的不同方式,以及由之产生的许多税收原则已经被官方认可为法律,但所有的州县仍然拘泥于标准的赋税名目。通常适用于所有地区的税收方案,已由中央政府依照王朝缔造者及后来统治者的敕谕而创立,没有任何税收收入能被取消。原则上,或者是由来自京师的明确法令,或者是经习惯性做法,每项税目都有其固定的额度。地方官员仅仅去设计出具体的征收方法。尽管各种项目能在实际征收中进行合并,但它们在账册中却必须被单独列出。税收法规表面上整齐划一,而在实践中却变化多样,在北方各县发现的对待丁银的方式,就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考虑到与小数点后面数字的斗争,就可以了解到中央对地方官员进行集权控制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不消说,为了外在的统一,税收结构通常过于牺牲理性。1590年,上海县的账目(见上)显示,该地区的丁银从60834丁中征收〔184〕。一个较合理的办法是将此项款额全部放弃,并将财政负担转移到该地区120万亩纳税土地中,其所涉及的也不过是增加0.001两白银,或者说每亩少于1文钱。然而,为了维持人头税的原则,同其他地方一样,上海县继续征收丁银,这显然需要大量的繁杂文移和过多的管理费用。

事实是一条鞭法改革要求明确所有的杂项税收,并认真地登录在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在阻止乡村税收代理人滥用权力的同时,又为许多衙门吏胥操纵官府账册创造了机会。税收结构实在是积累了太多的复杂性,这一点它本应该避免但却没能避免。

第四节 税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兵饷

这一章讨论的所有赋税收入,包括现在的这部分,都是永久性项目。一旦它们出现于赋税账目中,就希望被固定在那里。尽管不时会有一些小的调整,但征收的总水平却被认为是固定的。对此惟一的例外项目是兵饷。

兵饷的出现始于抗倭战争。海盗在东南一些省份抢劫洗掠,暴露了卫所制度的虚弱(第二章第三节),所以不得不召募自愿者补充军卫,也很有必要组织新的作战部队,并为他们提供装备,租用或者立即修造船只,所有这些事情都需要钱。而在16世纪50年代,京师也受到了俺答汗入侵的威胁,国库并无余银。朝廷只能授权南方的军事长官,尽可能地自己解决财政问题。

面对危机,没有时间进行周密考虑。解决的办法是兵饷。它采用了对现有赋税收入的普遍加征额外的费用,这种方法可行而且即时。在某些情况下,现有的收入额度也同样被拿出一部分以应付危机。此外,许多新的收入来源,通常数额很少,而且征收也很麻烦,也因同样的目的而出现。所有这些都不加选择地被贴上“兵饷”的标签。严格地讲,兵饷不是一种收入款项,而是为了一种特定开支而指派的收入。后文将会讨论其全部的意义(第七章第二节)。在此只描述它对分割田赋结构的影响。

有许多把兵饷摊入田赋的方法,例如在浙江会稽的山地,税收很轻。在战争期间,它的税率被相应提高了〔185〕。福建省对以前优免的寺院财产开始征税〔186〕。许多地方的民壮折银也被划入兵饷账目中。对正赋的直接额外征税也开始了,通常是以基本税粮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然而最聪明的增税策略,却是所谓的“提编”。

英语中没有与此术语相对应的词,在它的两个字中,“提”意即举起,“编”意即组织。在16世纪50年代,即使大多数的役已经折银,而多数州县的纳税人仍然按5年至10年为一期,轮流服里甲和均徭之役。通过使用提编的办法,军事长官征召那些按规定下一年服役之户在当年应役。实际上他们不要求提供物资或劳役,但他们却需要提供银钱,上交给战争金库。第二年,需要的役就被本应在第三年轮应之户来完成〔187〕。它的意义在于,许多地方的丁银已经部分地被摊入地亩之中,因而提编相当于一个附加税的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