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9/27页)

很清楚,在那些地区,役银额之多很不协调,将大约70%的款项并入田赋之中,将会导致田赋额显著增加。在一些情况下,达到或超过了基本额度。这种情况发生在东南沿海各地。尽管这些数据过于零碎,不可能进行任何全面的评估。例如,福建福宁州于1578年进行一条鞭法改革后,通常每米1石折银1.37两〔164〕。16世纪70年代早期,同在福建的龙溪、南靖、平和,在合并了徭役之后,米0.963石就要岁纳本折色银1.2两〔165〕。由于当地粮价不可能超过每石0.6两白银,这些地方上的实际支付额就会达到或略超过基本税额的两倍。

当税率达到这个水平时,可以说将役摊入田赋的进程就达到饱和点了。这并不意味某个地方实际合并的税额达到基本额度的两倍时,耕地的纳税能力已经枯竭。毕竟,明代的田赋从来没有定到一个很高的水平(第四章第三节),也不统一、精确。由于各府的税收水平并不相同,这就为调节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166〕。然而各地实际税率,已经存在了许多世纪,并已经成为地方制度。对它而言,民众已经把自己与土地的占有、租佃、地租全部一古脑儿地揉在一起。因此实际上,明显的税收增加是相当困难的。具体操作过程中,“1石粮食”的税收可能要超过1石,而且通常也是这样。但当它达到2石时,公众舆论就会认为这是太多了。将役摊入田赋之中,其目的只不过是把一种税收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对一些田主而言,它却代表了一种不合理的税收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改革的高潮时期,尽管已尽很大的努力去限制丁的数量,并缩小它们的重要性(见下文),却没有提出任何完全取消丁银的建议。役的征收的人头税原则总是受到支持的。

在那些田赋定额很低的地区,役的并入不会受到批评。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之外的南方各地,通常是60%的役银被分摊到土地之中。1572年浙江杭州府8个县的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67〕。在那里,合并编派导致了正赋的增加,其中四个县增加了50%到60%,另外的四个县增加了34%到47%。一般来说,小县比例较大,反之亦然。换句话说,该府的田赋在吸收了60%的役银后,增长了近40%。这些数据已在表7中列出(见第四章)。

由于可提供的情况或者是不完整,或者是完全混乱,因而不可能对任何南方内陆各省份进行这样的调查。即使这些省份宣布推行一条鞭法的最初阶段,它们也没有像沿海省份那样推行的较为彻底。1566年,湖广巡抚宣布辖区内的所有地区推行一条鞭法改革,但实质上他的重点也只是均徭项目〔168〕。1570年,岳州府的账目仍然显示,有许多里甲上纳实物〔169〕。1571年,永州府也是采用同样的方法,那里的纳税人每五年一次轮流服劳役,尽管事实上,役已大部分地折成银两〔170〕。

然而,在这些省份,对纳税土地中的役银进行估算不应该有严重的问题。通常这些县的役银额与田赋额比较时比例较小。江西是一个富庶的省份,1610年的田赋正额为2616889石粮食,然而据说其役银达到687660两〔171〕。后者不可能超过前者价值的一半[3]。1582年,江西彭泽县的账目显示,它的役银为6502两白银,而当地正赋为13277石粮食〔172〕。在内陆省份,役银相当高,但其役银与基本田赋的比率,却从来没有达到过如表3所显示的水平。

在北部中国,役银通常都比南部少得多,因为北方各县解运到京师的物资不多。民壮也从来不像受抗倭战争影响的区域那么紧迫。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北方,尤其是北直隶,仍然要由民众完成的许多劳役没有列出〔173〕。

几乎不可能详细再现北方省份将役分摊到田赋中的情况。一些县公布了丁额总数,但却忽略了每个丁的丁银。其他指明了各个等级的丁银,却忽略了每一类的总丁数。为了方便起见,每个县都采用了以一组数字作为其税收立法的基础。任何其他的数字变化都被当成是不时进行的必要调整。许多地方志只记载了永久数据而忽略其变动。然而,在以下的3个例子中,它们都是17世纪早期的数据,所有的丁数及每个单位的比率,都被清楚地列举出来。田赋正额及加耗都已折银。这种役银分摊的计算如表4所示〔174〕。

表4 1608—1620年北方地区三个县的役银分摊

在北方地区,通常可以估计有45%到50%的役并入田赋之中。以上这些例子虽然不多,但役银在北方各省可能很少,因此降低了合并后田赋总额估算错误的风险。山西的33个州县、山东的21个州县、河南3个州县以及北直隶3个州县的税收账目已经清楚地显示出它们的役银和正赋相比较时,比例是很小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前者的价值占后者的25%到40%。只有5个县的役银略高于正赋的50%。可以肯定,役银收入要高于正赋收入的地方,只有山东汶上县、山西河曲县和保德州。根据表8,可以估计出山西汾州的7县1州,50%的役银作为田赋的附加税征收。役并入田赋之后的税收增长幅度很小,浮动在13%(平遥县)和22%(灵石县)之间〔175〕。即使估算合并的程度有20%的误差(即意味着役的30%至70%能被摊入土地中),最后税额估算误差也就7%左右,这是可以接受的。表8将在下一章中给出,因为它同时也涉及了每亩的最终税额(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