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3/27页)

南方的几个县还交纳麻作为附加税,但份额不是平摊,而且它的影响可以被忽略。更多的麻实际上是源于渔课(第六章第一节)。

附属附加税中惟一对纳税人有很大影响的是马草。这种征收只限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和南北直隶,按每100亩纳税土地16束草的比率征收〔199〕。在16世纪晚期,南方的官定比价是16束草大约值1石米〔200〕。然而,这种附加税负担要比它表面上重一些,因为运输数量巨大的马草是很困难的事情。其所占总额的比例是很可观的,因为基本估算额通常很低。有一些县,这项附加税在基本税额之上额外增加了20%。

这项附属附加税对户部相当重要,因为即使它的分摊与增加额度不一,而且额度变化很小,但它们稳定增长,成为不可或缺的现金项目(第七章第一节)。实际上,马草的改折收入要比所有钞关的收入还要多。

杂税和无法征收项目的并入

所有在此提到的项目,将会在第六章中重点讨论。然而,在此却有必要提到它们,因为实际上,许多县将它们合并到田赋中了。一个原因是由于它们与那些已经合并到田赋之中的项目,在性质上非常相似。同样,它们数额很小,以至于无法进行单独征收。

他们的并入既不完全,也不统一,但有些地方已经简单地将这些项目添加到田赋项目中,好像将两者合并已经得到了正当的授权〔201〕。

在这些项目中,有两种上交工部。一种是“四司料价”,四司是指工部的四个分支机构。直到16世纪中期,工部的这四个司才偶尔要求县里为他们提供银钱,以帮助应付办公开支。到1566年,它决定每年都向各州县永久征收总计达500000两的白银,成为这些部门的固定预算,用作行政管理费用〔202〕。尽管它可能被视为里甲征收的变化形式,但对此项征收却并没有减轻县上对各部物资供应的责任。另一种类型的支付,叫做“匠银”。最初地方登记的工匠,都被要求到首都去服无偿徭役。1562年,这种徭役被完全改折,工部转而命令知县一次性解纳折银〔203〕。因而它可以被视为均徭的变化形式。一些府县仍然能从匠户中收钱,但大多数选择了将其归到徭役账目上。随着一条鞭法改革的推行,这种税额也变成了一种双层附加税,因为当他们归入徭役时,后者的一部分却顺次并入田赋之中。

一个相当奇怪的项目是“户口食盐钞”。它最早征收于1404年。起初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盐的专卖,而是为了确保宝钞流通。允许每个成年人每个月有1斤盐的配额,强制纳钞1贯。未成年人的配额和支付是其一半〔204〕。从最初开始,这个计划就没有彻底施行过。到15世纪晚期,也只在广东和山西的部分地区由政府管理盐的分配,而且这些地方后来也完全停止了。16世纪早期,一些州县仍然纳钞,但实质上它们一钱不值。到16世纪晚期,各地都已折银支付,成了一种人头税,税率很低。一些县是每人每年纳银0.018两,有的县则为0.0028两〔205〕。因为它的征收范围不仅仅包括丁,也包括妇女和不成丁的全部人口,所以户口食盐钞还不能被看作是役的正项。

例如,1548年,广东顺德县将此项征收转变成人头税来征收。该县仅登记了26011个丁,却是按照41656口来征收。这项收入全年也不过717两白银。这项税收的另外一个奇怪之处是,官吏并随宦不仅不享受优免,反而被要求纳以双倍〔206〕。许多其他州县也发现此项收入总额实在太少,甚至不足以维持麻烦的征收工作。例如山东聊城县,此项税收仅为66两白银,因而没有将其单列,而是摊入到田赋之中〔207〕。

其他同样摊入田赋的税收,包括门摊税、酒醋税、房地契税、渔课,甚至还有一些商税(见第六章)。这些项目的绝大部分都是产生于南宋时期,当时称为“经制钱”〔208〕。明朝确立了这些税收项目,但从来没有认真对待。在王朝的早期,这些项目的份额已经被固定到宝钞“贯”上。当宝钞失败后,合理的解决办法将是要么调整份额,要么全部取消。由于这两种方式都没有被采纳,惟一的办法就只能是将它们摊入田赋之中。表5显示了他们的额度是如何折成白银的〔209〕。

表5 1571年湖广永州府的渔课和商税定额

渔课(两) 商税总额(两)
零陵 32.87 未注明
祁阳 12.83 22.00
东安 5.54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