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24/27页)

道州 8.10 2.77 宁远 4.98 8.00 永明 1.78 19.54 江华 3.57 4.97 总计 69.67 60.37

因为有几项收入本应该与田赋相结合,但实际上却是以其他的名义征收,因而有时会采取相反的办法。“荡价”的字面意思是“湿地的支付(marsh-land payment)”,即是其中之一。在王朝早期阶段,将沿海地区的土地集体分给灶户,称之做“草场荡地”,这些保留地为制盐生产提供燃料。到15世纪早期,一些灶户已经离开海边,并将这些草地和相邻的土地开垦为稻田,而它们仍然能享受税收优免。这些土地逐渐地变得肥沃起来,以至于官府最终决定向其征收田赋,而不是要求纳盐。但由于每个县的田赋额和每个盐场的收入已经固定下来,这项专门的收入就没有并入正赋,而是交给了盐务管理部门,以弥补盐课的不足〔210〕。例如,1566年,南直隶的上海县,其账目上明列向盐务管理部门补纳盐课银4647两〔211〕。对这部分田主的徭役估算,是一个长期的管理性问题〔212〕。作为食盐生产者,他们享有徭役优免,但作为真正的田主,他们必须承担此项税收负担。这些复杂性也同样影响了财产转移的登记和税率的调整。在浙江和南直隶明显地发现,“荡价”对于田赋而言,是一个变量。其他的变量还包括马差(第三章第二节)、官米和芦课(第六章第二节)。

注 释

〔1〕《顺德县志》3/1。

〔2〕《明史》45/507;《顺德县志》3/6—8。

〔3〕同上,3/9。

〔4〕《顺德县志》3/15。

〔5〕《明史》223/2574;张萱《西园闻见录》32/9;焦竑《献征录》59/95;《世宗实录》页8181—8182;《顺德县志》3/23—24。

〔6〕同上,3/24。

〔7〕同上,3/26—27。

〔8〕同上,3/19—21。

〔9〕同上,3/31—32。

〔10〕同上,3/30—31。

〔11〕同上,3/21。

〔12〕同上,3/15。

〔13〕同上,3/19。

〔14〕周玄暐《泾林续纪》47。周也发现,此地区的粮价可能是最低的。

〔15〕《天下郡国利病书》6/65。

〔16〕张其昀等《清史》Ⅱ,页1464。

〔17〕何良俊《四友斋》3/179。

〔18〕同上,3/190。

〔19〕《西园闻见录》32/24。

〔20〕傅衣凌《农村社会》,发生于清初的例子也包括在其中。

〔21〕韦庆远《黄册制度》,清册供单图见该书附图二(计四幅)。

〔22〕《徽州府志》7/19-45;《会稽志》5/8—9。

〔23〕《顺德县志》3/27。

〔24〕最坏时,每个月有12个纳税截止日期,尽管不是所有的截止日期都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见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3/167、173。

〔25〕常熟县在1462年取消了官田和民田区别,杭州府是在1572年,参见《常熟县志》2/33;《杭州府志》29/19。

〔26〕《安化县志》2/8;《金华府志》6/29;《漳州府志》27/15。

〔27〕《顺德县志》3/9。县志显示出该地区是效仿江西的先例。

〔28〕《江西赋役全书》,“省总”,1—2。

〔29〕《顺德县志》3/15。

〔30〕《上海县志》3/12。

〔31〕这个估计以在县志中未经编辑的数字为基础。很明显,在45213石税额中,只有9780石纳本色实物。见《会稽志》5/1—6。

〔32〕我计算出在全部的57213石税额中,只有2780石由实物支付。见《临汾县志》4/2—5。

〔33〕也就是说,一个官员不允许在自己的家乡任职。除了少数情况外,也不许官员任职于本省。在云南和甘肃的有一些特例,见《大明会典》5/14—15;又见Parsons, 'The Ming Bureaucracy: Aspects of Background forces', pp.175—213.

〔34〕《日知录集释》3/85。

〔35〕《会稽志》5/13—18。

〔36〕《会稽志》5/17—18。

〔37〕《神宗实录》页2953—2954;《西园闻见录》32/27;张居正《张江陵书牍》4/1。

〔38〕《汶上县志》4/4。

〔39〕地方官缺乏进取心,受到了顾炎武的批判,他认为这是政治体制不可避免的后果。顾的文章已由de Bary在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一书中进行了翻译并作出了概括性说明,见该书Ⅱ,页611—612。

〔40〕《明史》78/825;《西园闻见录》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