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11/17页)

那么在三署郎、公府属外补地方官时,“比秩”起什么作用呢?“比秩”保证了如下一点:外补时若非超迁,就任者在不食全俸的“试守”期,其秩其俸恰低正官一等;满岁即真后变成正秩,又正好官升一级。举例说,比三百石郎中任三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三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三百石。比四百石侍郎任四百石县长时,在试守期他仍用比四百石秩;满岁即真,正式升为四百石。比二百石郎中、比六百石中郎与之同理。换言之,“比秩”被用作郎官补吏试守期的“守秩”。

行政吏职都在正秩,所以在补吏时,守秩与正秩的上述关系,存在于郎官与各种行政职务之间。又如,郎官还经常被选任为尚书郎、谒者。“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84)可以推知:三署郎最初所任,是比三百石的“守尚书郎”;满岁“即真”,升为三百石的尚书郎中;满三岁,升为四百石的尚书侍郎。那么“比三百石”,就是郎中初任尚书郎时的“守秩”。谒者分两种:“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比三百石。……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85)《汉官仪》说得更清楚:“谒者三十五人,以郎中秩,满岁称给事,未满岁称灌谒者。”(86)谒者从郎中里选拔。“灌谒者”实际就是试守期的谒者,其时“以郎中秩”,即比三百石。那么,灌谒者也以郎中的比三百石为守秩。

郎官有孝廉郎,来自孝廉察举,待遇最高。三署中还有一批“诏除郎”,大多是二千石子弟靠“任子”制度特诏除拜的,也有其父为国家死难,而被特诏除拜的。“诏除郎”低于孝廉郎,在其外补丞尉时,即令试守期满而成为正官,也必须在“比秩”上呆下去,不能升为正秩,是所谓“比秩为真”。羽林郎补吏也是如此,即令即真也只能“比秩为真”(87)。孝廉郎来自士人,而诏除郎靠父祖特权,羽林郎是武人;三郎待遇不一,盖因朝廷优待士人。在这时候,“比”标明了诏除郎、羽林郎的“另类”。

掾属也用“比秩”,其补吏时的守秩,以此类推。尹湾汉简行政文书提供了若干中央属吏的迁转实例。据陈勇先生的统计,其中有丞相属2人,分迁容丘相(四百石)、厚丘长(四百石);将军史1人,补建乡长(三百石);太常属1人,迁盐官丞(二百石);大司农属1人,迁厚丘右尉(二百石);廷尉史1人,除费丞(二百石);卫尉属1人,迁昌虑丞(二百石)(88)。这些相、长、丞、尉的前官秩级,最大可能是丞相属比四百石,将军史比三百石,九卿属比二百石。相、长、丞、尉的试守期中,用掾属的“比秩”做其守秩。

郎官、掾属是低中级长吏的来源,“大夫”则是中高级行政官员的来源。在大夫被任命为吏职的时候,其“比秩”发挥着类似的守秩功能。又,军吏中本来有很多正秩之官,后来却都被置于“比秩”了。为什么朝廷要把军吏全部置于“比秩”呢?我想,利用“比秩”调节文武职类的迁转,也是其目的之一。当人员由军吏系统向文吏系统迁转时,“比秩”发挥着同样功能:在试守期,低正官一等;即真时,官升一级而食全俸。

本书上编第一章讨论过“真二千石”的问题,这问题也与“守秩”相关。周国林先生提出:“二千石之所以称为‘真二千石’,可能是与‘比二千石’相对而言时所用(犹如今日正职干部,与副职并列时则加‘正’字,单言时则不用),亦可能其中的‘真’字是与试署性质的‘守’相对而言(《汉书》中,不少太守都是试署一年,‘满岁为真’)。”(89)又刘文瑞先生认为“真二千石月俸二万,二千石月俸万六千,实属试守不食全俸与真除食全俸的差额”(90)。

总之,“比秩”和正秩的交错配合,构成了安排职类转换,调节其间秩级变动的一种手段,带来了特殊的管理便利。依汉代官制,郎官、大夫、掾属、军吏等,与文吏系统中的官职互为迁转;其时“比秩”就以一种精巧的方式,把各个职类链接起来了。

当然,“比秩”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它是从最初无秩的职类中演生的,一旦形成,就成了更精细地区分级别的手段。王朝也可能仅仅为分等使用“比秩”,而不顾职类。《东观书》所载东汉建武禄秩令,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秩六百石。这些官过去是“比秩”,但此时不是了。尚书、侍御史、博士变成正秩,也意味着它们的“公职化”;光禄大夫、谏议大夫之为正秩,似仅仅出自分等需要,以使诸大夫的级差较为匀称,与“分类”无关了。这样,“比秩”与职类的对应关系,就不是严明整齐而无例外的。用“比秩”区分职类,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从长时段看,它并不是官阶制的发展方向。此后九品官阶的“从品”,就只用于分等,再不承担分类功能了。那么东汉光禄大夫、谏议大夫变成正秩,又暗示了“比秩”在未来的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