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10/17页)

“比秩”形成后,“比”或“视”的做法,仍被使用着,而且用于多种场合。例如汉朝敬老政策,七十岁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县、乡设有“三老”之职。《史记》卷三十《平准书》:“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湾汉墓简牍《集簿》,有“县三老三十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嫔们也用“比视”定等级。如婕妤、娙娥、昭仪、美人见皇后,其礼节分别“比”于丞相、将军与御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见皇帝之礼(76)。这只是一个具体的见面礼,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汉元帝定嫔妃十四等,依次“位视”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于长老、妃嫔,是禄秩运用的一种特殊延伸。

“比秩”问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比”这种级别有“另类”意味。请看:

1.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之议: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

2.▌自言功劳者与计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2000ES9SF4:23A)

3.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若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Ⅱ0215:76)

第1条“国吏二百石以上”与“比者”的并列,“比者”自成一类;第2条“吏千石以下”与“比者”并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条“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并列,随后又以“一岁吏、比者”两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们只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还包括更多职类,甚至三老、北边骑士和年七十岁比六百石的老人。总之,“比”的提法有特别意义、有具体对象。

因为“比秩”的形成途径是比于正秩,所以当时观念中,“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这从俸禄额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来。请看下表:

单位:斛

东汉俸禄主要见于3种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李贤注。三种记载略有差异,何德章先生认为“《光武帝纪》李贤注最为准确”(78)。但我认为最准确的是《汉表》颜注。问题的关键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纪》李贤注记为55斛,《汉表》颜注记为60斛。何先生云:“考虑到六百石上下为官与吏的分野,当以差额大的李贤注为是。”而我认为,《汉表》颜注“70、60、50”的级差更匀称。还有,从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级,秩级一正一比,级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比秩”37斛、27斛,是从属于正秩40斛、30斛的。那么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会相去太远,比六百石应为60斛。那么讨论东汉禄秩,当以《汉表》颜注为准;“比秩从属于正秩”的情况,也就昭然若揭了。

“比秩从属于正秩”一点,还可以从印绶制度得到证明。据《汉表》,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则印绶等级的划线,比二千石与二千石以上属同一段落,比六百石与六百石以上属同一段落,比二百石与二百以上属同一段落。为此我们不采纳李解民先生的这一看法:“比某石分别档次时,应归并于下一级而不应归并于上一级。”(79)

“比秩”应归入其上一级,即归入其正秩,这还涉及了汉代官员任用制度的又一个微妙之处。把郎官、掾属、军吏等置于“比秩”,还能给选官带来一个特殊便利。

下面以东汉三署郎官、三公掾属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们是地方令长丞尉的候选者。东汉令长秩级,是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级;丞尉最低二百石。那么请看,三署郎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比六百石,三府掾属的比二百石、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与二百石丞尉、三百石、四百石长相,六百石县令相比,恰低一级。请看下表:

此表涉及了“试守”和“即真”问题,这问题事关“比秩”的一个特别功能。汉代任官,普遍实行“试守”制度(80)。“守”有两类。第一类属“代理”或“摄行”性质(81),与此处讨论关系不大。第二类的“守”是“试守”,即任命后试用一年,期满才能“即真”,正式任职(82)。“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其全俸”(83)。在一年的试用期中,不能食全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