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三:品位结构中的士阶层(第18/21页)

(96)《唐律》中事涉“服膺儒业”的条文均不含私学在内。例如《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疏议》:“‘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卷二三《斗讼律》:“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疏议》:“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分见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420页。杀官学业师属“十恶”中的“不义”,殴伤官学业师加凡人二等;而对私学业师的同样侵害,其惩罚同于侵害凡人。

(97)参看李伟国:《略论北宋末太学生的免役特权》,《学术月刊》1981年第9期。南宋太学生一度可能有差役,不过可以募人代役。参看朱瑞熙:《疁城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98)《开庆四明续志》卷七《行移始末》,台湾大化书局1980年版,第2-3页。曾琼碧:《宋代的下户》,收入《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64页。

(99)《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又《文献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政和七年(1117年):“给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见诉役者言:富家子弟初不知书,第捐数百缗钱求人试补入学,遂免身役。比其岁升不中,更数年而始除籍,则其幸免已多矣。请初试补入县学人,并帘试以别伪冒。’从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33页下栏。其事亦略见《宋史·选举志三》。表明县学学生在学期间是可以免除本人差役的。

(100)葛胜仲:《丹阳集》卷一《乞以学书上御府并藏辟雍札子》,《丛书集成续编》,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26册第417页下栏。

(101)乔卫平:《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三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102)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元代史新探》,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页以下。

(103)“明制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军、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就他郡试。”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二九《吴宪》,黄山书社2001年版,第1041页。

(104)顾炎武:《生员论》,《亭林文集》卷一,《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402册第77页。

(105)陈宝良:《明代地方儒学生员数蠡测》,收入《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又其《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以下。

(106)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

(107)《学政全书》卷二《学校规条》,《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28册第552页下栏。

(108)《学政全书》卷二五《优恤士子》,《续修四库全书》,第828册第656页上栏。

(109)《大清十朝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873页。

(110)鲁迅:《孔乙己》,《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111)黄式国、黄爱国:《〈毛主席去安源〉的幕后风波与历史真实》,《南方周末》2006年4月20日。

(112)《十三经注疏》,第345页上栏。

(113)参看郭沫若、闻一多、许维遹:《管子集校》,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61页;收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册第126页以下。这段文字中可能有脱讹,诸家有不同解说,引文断句,依赵守正《管子注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9页;赵守正:《管子通解》,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钟肇鹏:《管子简释》,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45-46页;周瀚光、朱幼文、戴洪才:《管子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6页。

(114)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第53页。

(115)《十三经注疏》,第1668页下栏。

(116)《十三经注疏》,第958页下栏。

(117)胡适:《说儒》,《胡适文集》第5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118)孙诒让:《墨子间诂》,第451-542页;吴毓江:《墨子校注》,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3页。

(119)冯友兰:《原儒墨》,收入《三松堂学术文集》,北京大学1984年版,第308页。

(120)钱穆:《驳胡适之说儒》,收入《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东大图书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2册第37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