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1/19页)

从当时的记载来看,两处每年来自于朝拜者的收益达到40000两白银。太和山的征收方式采用包税制,每年要解送白银“数千两”用于均州千户所折色俸粮。据说这个数额仅占税收总额的40%〔159〕。泰山香税的征收者,甚至将额度不定的香税解送给布政使司后,还要每年解送一定额度给户部的太仓库。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太仓库所入的泰山香税银高达20000两〔160〕。

第三节 役和土贡折色的现金收入

(q)轻赍银

役和土贡的折纳已有论及,这里无需再详细论述。从资金分配就可以看各个政府机构是如何存留他们最初收入的:最初以实物输纳,然后将其转入不同的现金账目之中。这种部门税收管理制度一直贯穿于整个明代。

除了田赋正额和役的折色部分外,户部掌管另一个重要项目是“轻赍银”。“轻赍”的字面意思是“容易地移交”。指定作为漕粮的那部分田赋要加征很重的路费米耗,部分是为支付运费。15世纪早期,加耗与正赋一样是征收本色。从1477年起,部分耗米折银交纳,全部漕粮耗米折银为450000两,用做运输者的口粮与配给〔161〕。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使税粮装载、移交容易,货物也容易到达目的地。但是轻赍银并不是由纳税者直接交给运军,而是由各州县征收,一并解送淮安(淮安是粮船必经之地),再由漕运总督将其分配给运军。实行这种办法可能有几个原因。如果军士直接从纳税人手中接受银两,他们可能会对银两的重量与成色提出异议,也可能在需要之前受到诱惑而花掉银钱。另一方面,在淮安移交银两也会促使粮船早到淮安。

但这种办法的实际结果仅仅是方便了政府挪用这笔资金用于其他目的。到16世纪早期,这笔现金开始不再发给运军。对于其起因还不清楚。官方的解释是因为大运河那时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粮船可以很容易地通过洪闸,这样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于河道的维护〔162〕。但实际上这笔资金多被挪用、盗用。1511至1512年的一份个人的记述显示出许多管理粮船的高级军官将轻赍银装入腰包而归罪于士兵,北京一些权贵也卷入了这一丑行。由于受到调查的威胁,一位心虚的军官向政府交出了一些收入,宣称这是羡余。其他人也加以效仿。不久移交现金给太仓库变成正式的做法〔163〕。1522年,漕运总兵官代表士兵恳求一如从前一样分配轻赍银,但因为政府将这笔资金用作它处已经成为了一种常例,所以户部拒绝了这个要求〔164〕。整个16世纪,一般的做法是将轻赍银的70%上交给政府,余额分配给士兵〔165〕。1558年,军事开支大增,半数的轻赍银上缴太仓库〔166〕。

16世纪晚期,局势略为稳定,轻赍银的大部分被分配用于北京周围仓场的管理开支。1579年,总督仓场尚书报告他管辖下的六个主要仓库所有开支预算为银218971两。大部分银两是用于大运河终点以外的短距离粮食运输。在同一上奏中他预料年终盈余的119088两轻赍银将上缴太仓库〔167〕。

(r)匠银

在宫廷中各个工厂、作坊工作的工匠包括木匠、铁匠、裁缝、皮革工,等等。根据帝国早期的规定,这些职责由登记为各个行业的匠户亲身无偿完成,这些人以此种方式来履行服役义务。其中有一些人要每年应役,其他人间隔期为二年、三年、四年或是五年。匠户应役于南京或北京,时间一般持续三个月。盘费由工匠自己提供。虽然政府不发给他们报酬,但却提供工食。

1562年以后,他们不必要亲身服役,而将匠役义务折成白银按年度交纳。根据1578年统计,整个帝国有匠户142486名〔168〕。他们的匠役折银称为“匠银”,由地方官员征收并解运到工部管理的节慎库。全部收入固定为银64117两。在有些地方,仅仅把这项税银并入到役银账目中,而不是从单个工匠那里征收,对于这一点,第三章已经论及(参见第三章第四节)。

两京之外的其他政府工厂也适用同样的办法,例如在易州烧炭的山厂和清江浦的造船厂(第二章第一节),但那些税银直接解送各个工厂并不经由工部的情况则是例外〔169〕。理论上,政府工厂的雇佣工人工钱是同由同一行业登记的匠户支付。

(s)芦课

芦课岁入25500两白银,由南京工部管理,加征于湖广、江西和南直隶长江沿岸农业土地之上。在15世纪,这项税收征收实物,芦苇用做燃料。到16世纪,税收折银,拥有河滩和岛屿荒地的人成为芦课纳税人。虽然芦课是田赋的一种变化形式,但是其面积与收入并没有与正赋合并。土地所有权含糊不清,既非私人土地,亦非公田。而且,由于地形变化,最初的亩数估量与16世纪晚期的情况并不一致。因为那时大片种植芦苇的土地已经改种水稻,因此普遍认为芦课纳税人的税率很低〔170〕。1597年,万历皇帝曾武断地命令其定额增加到200000两〔171〕。每个土地所有者的税额不可能突然之间增大8倍,因此知县很可能必须通过对现存收入的重新分配来交纳这笔税金〔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