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10/19页)

16世纪早期,中央政府要求省直官员放弃这项收入。例如,1509年,太监刘瑾[参见(h)]要求浙江向中央转解罚赎收入。1564年,帝国法律进一步规定所有部门都要向户部和工部各解送40%的赃罚银,余下的20%由地方政府存留备赈〔139〕。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定额制度。1567年,原来由刑部管理的赃罚银转由户部管理〔140〕。1580年,太仓库的账目显示出来自于各个机构的赃罚银为128617两〔141〕。这样全国赃罚银应该超过300000两。1569年,何良俊估计全部收入可以购买700000石米〔142〕,折成银两当在200000两至300000两之间。

存留地方的20%的赃罚银事实上并未用于赈灾,这在1581年张居正与万历皇帝的一次谈话中可以得到证实〔143〕。直到火耗成为地方官员增加个人收入的新渠道之前,赃罚银一直是地方官员的重要补助。即使这样,并非所有的资金都装入官员的腰包。有些人利用这个余额弥补财政赤字,还有人以此资助公益项目,例如将赃罚银送国子监刻书〔144〕。

(n)铸钱利润

铸钱问题已经进行过讨论(第二章第四节)。16世纪晚期,就不断地有人宣称这项工作有利可图。当无法实现时,计划也就停止下来。这方面的资料很少,但是根据仅有的几种不同著述,我们能够概括出如下的一般情况:铸造铜钱10000文,估计费银14.4至14.9两。这并不包括劳动力成本在内,因为工人不是雇佣而来的,而是无偿佥派。在北京的市场上,铜钱的兑价波动于每两白银450到700文之间。后者的兑价大概接近于铜钱的成本。官铸铜钱兑价确定为每两白银兑铜钱500文或550文,获得的利润为最初投资的20%到40%。赢利没有折成银两,而是直接以铜钱用于工匠的工食费和一些官吏的俸给。这样就直接减轻了政府的财政义务〔145〕。

对于这个部门1576年的运作情况我们知道不多,当年铸造了1亿文铜钱,铜钱和白银的兑价还无法确知〔146〕。1596年的工作记录较为完整。铸铜钱82800000文,获利近30000两白银,但是此后兑价不尽人意,没有进一步进行铸造〔147〕。

与首都相反,各省直的情况变化很大。铸钱的利润率取决于地方的铜价和对铜钱的接受程度。南直隶淮安府的铸厂在17世纪早期的利润率为40%〔148〕。17世纪20年代,山西省上报每年铸钱利润率为100%,其十年之间陆续获息银117090两〔149〕。一些省直铸局的巨大利润的获得是通过压迫商人得到的。1580年的一份奏折揭示出官员强迫铺户以低于成本价提供原材料,并强迫另外一些商人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兑换率接受铸造的铜钱〔150〕。

(o)桩朋银

桩朋银起源于军士应当对借给他的武器装备承担财政责任的原则。边军士兵必须在15年时间里保持他们的马匹适合服役,如果一匹马在此之前死掉了,除非是在战斗中被射杀,否则骑手和他的军官应该按照马匹未有服役的剩余年数进行赔偿。因为单个士兵不可能有足够的资金赔补这种损失,军卫就要事先扣除他们的部分饷银以建立起偿债基金,更像是征收集体保险费。有时军官们也向这个基金捐献。到15世纪,这就逐步地发展为一种称为桩朋银的制度〔151〕。大约在1477年左右,这一制度得到官方承认,不久就规定了征收的固定比率〔152〕。1492年,一位御史报告说按照旧例骑兵每人每半年要出银0.3两〔153〕。

到了15世纪末,据说桩朋银管理不善,成为了高级军官的额外资金。1506年兵部获得皇帝允许,将其上缴常盈库,改由朝廷太仆寺控制,用来孳生马匹〔154〕。此后桩朋银变成了一种固定收入〔155〕。

16世纪,这项收入又有另外一个来源,即各个边镇推行的小规模团种计划〔156〕。这样中央政府收其所入,以保障供给。

桩朋银同兵部其他收入相混合,没有形成为独立的账目。1568年,山西行太仆寺透露出本岁所征桩朋银19060两〔157〕。如果其他边镇也征收相似的数额,总额应该在50000两之内。由于16世纪晚期边镇管理腐败日益严重,实际征收不可能达到预料水平。一个报告揭示了1595年在一些军队中骑兵仍然被要求赔补失额〔158〕。

(p)香税

香税经常记录在中央政府的账目之中,可能是因为这笔收入虽然不多却很稳定,有其价值。在这一税源中,经常提到的两个圣地是山东的泰山和湖广的太和山,名义是由礼部管理,由其负责那里寺观的维护与修缮。但实际上香税是由主持两处圣地的太监征收。在太和山,负责的太监授权驻守圣地的军官代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