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3/18页)

虽然两淮地区名义上生产17500万斤食盐,事实上仅能从灶户那里征收到一半。盐场的官员们因此减少盐商的份额,但是商人们通过额外购买来弥补差额〔135〕。由于正盐价格较高,私盐贩卖获利匪浅,他们饵灶以更高价格而挤掉商人〔136〕。此外,商人必须要花费更多的额外费用来获得批验所关文〔137〕,所有这些更加抬高了食盐零售价格。

最终按照官方的规定非常仔细完成的盐包费用昂贵,超重部分的惩罚十分严厉。一条资料显示,即使超重不足5斤,却要按全部重量罚款而不仅仅是超额部分〔138〕。当内商在码头批卖食盐给水商时,大袋必须被打开,重新装入小袋,满足零售商的要求。

水商将食盐发送到湖广、江西等地市场,仍须由设立在南京长江北岸的批验所复掣,才能放行。这一机构的建立最初可能是为了防止一些水商比其他商人更早到达他们的目的地,从而影响当地食盐的价格,但实际上又是一个瓶颈,食盐在此常积至数月〔139〕。

有盐引的官盐,在所有钞关检查时应该是免税的,但事实上无法保障不再抽税。掌管钞关的官员们对货物经常加派关税,强行要求商人“馈赠”,并征召其他各类杂役。1561年淳安县的常例表(“常例”,见第四章第五节和附录B)显示地方官对于经过盐每100引强行征收0.1两白银,对住卖盐每100引征收1两白银。主簿、六房吏和其他官员也有同样的常例〔140〕。虽然被征收的过路税总额是很低的,每吨只有0.012两,但每个县都要抽税。在1600年,当太监鲁保掌管两淮运司时,他向皇帝抱怨说在湖广的太监陈奉向他已经放行的食盐征税〔141〕。

生产食盐的花费总是被忽视。在福建,那里使用晒盐法,1600年左右每吨食盐的成本为0.25两白银,以每吨0.5两的价格行卖附近的村镇〔142〕。袁世振奏报说两淮地区灶户出售余盐,每桶重150斤,价格为0.3两,也就是说每吨(short ton)盐3两白银〔143〕。而内商向水商出售时,每吨售价不低于9两。在许多内陆城市,每吨价格常常在15两左右〔144〕。按照这个水平,一个劳动者每年对食盐的需求将花费他4天的工钱。当价格上涨此价的三四倍时,正如发生在1610年的湖广地区的情况一样,食盐是普通百姓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

总之,食盐专卖使少数奸商和贪官获得好处,而成千上万的人却备尝艰辛,国家从中所得收入也为数不多,甚至实际收入要比官方统计更少。国家赤字财政主要负担大都落到普通民众身上。政府在食盐交易中占用大量资金事实,鼓励了其他领域的高利息率,这又更加造成资金匮乏。

1617年的解决办法

1617年,由巡盐御史龙遇奇奏请,袁世振策划,实施盐法变革,以解决困境。这被描述成自从西汉专卖制度创立以来划时代的变革〔145〕。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最根本的问题是不可能调整每年的开中则例、余盐银、盐引数量和食盐流通量。由龙遇奇和袁世振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承认那些已经预交余盐银盐商的特权,以便于他们自己可以补偿政府所欠债务的损失〔146〕。

这时两淮的南部区域,据说商人已经预先中纳的余银之数,该有2600000余引。内除“消乏银者”,运司承认所欠2000000引的债务。那些有信誉的商人被组成10纲,每一纲相当于有200000引的窝本。此后,每一年中有九纲被赋予同政府进行即期食盐贸易的权利,剩下一纲则会得到政府拖欠本息。这个循环将在10年内清理全部债务。然而对先前承诺的支付不是通过增加产量,而是从当时分配的食盐中每包抽出36斤来实现。支付并不足额。按照最初的想法,每引仅为142斤而不是570斤。但通过这种安排,商人获得了同政府进行食盐贸易的独占权,每一个纲商都会得到与窝本比例相当的长期定额。注销的债务因为特权的原因也许只用付很低的价钱。对于政府而言这意味着几乎马上就能偿还欠给商人的债务。甚至10年之内名义上的债务也可以注销。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两淮运司北部地区,那里轮流商纲制度用了14年才除去了旧引。

开中制依然继续,商人仍须向边商购买仓钞,但是仓钞可以即时掣盐,仓钞的价值更加稳定。政府相应地宣布在扬州仓钞的交易价值是0.55两。

承认商人特权的激烈行动也非完全无先例可寻。在1591年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曾经列出超过100名内商的姓名,作为按时缴纳余银的“上商”。大约50名商人作为“下商”被列入黑名单,被永远驱除出产区。内商们轮流每日向都转运盐使司官员报告〔147〕,很明显,他们承应运司要求的各种差役。盐运司规范盐商行为的尝试有更早的渊源,例如早在1592年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就发布了有关商人们的居室和服饰的一系列规定〔148〕。明朝晚期确立的商人独占贸易特权的制度,为清朝的广东十三行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