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5/18页)

开中制也遇到了相似的困难。到15世纪时,开中制明显无利可言,难以为继。叶淇曾经暂时停止开中之法,但他被谴责为一个奸臣。一些批评他的人故意歪曲事实,目的是为了控告他提高了淮安商人利益〔158〕。在这些人的呼吁下,又恢复了开中制。七十五年后,庞尚鹏也认识到使用现金兑付食盐比效率低下、浪费巨大的开中制更好些,但他是在一封私人信件中表露出这种观点,并没有写入给皇帝的奏疏中〔159〕。

虽然明朝政府商业管理的无能容易受到批评,但必须承认在16世纪进行财政改革并非易事。由朱元璋建立起来的税收管理和财政做法有强大的军事和政治权力为后盾,但是到了帝国中期这些力量已经式微。任何激烈的财政改革都可能加速这一衰落进程,导致完全失去控制,而不是提高效率。政府缺乏财力也就成为进行大规模改革的自身阻碍。

邱浚的建议,虽然合理,但是完全免除盐丁的差役也有很大的害处,普遍征收余银也是纸上谈兵。到16世纪,有些土地所有者作为灶户被登记,而许多实际生产食盐的人却没有登记注册,私盐市场已经根深蒂固,仓钞仅仅代表一种商业投机的机会,南方盐务机构的管理者任意支配收入。在这时候,中央政府是否能够推行大规模的改革是很令人怀疑的。同时,保持管理一致的需要也成为一个限制性的因素。“丁”是一个通用的财政单位,适用于包括军户在内的所有民众。取消灶丁编审所导致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例如,很可能有许多人会为得到优免而声言自己也是灶丁。

仓钞除非变得毫无价值,否则仍然提供给边镇将领作为其发放的特权。许多管理不善的奏报显示出边镇地区存在着非常多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对开中制的废除无疑会感到非常不快。总而言之,政府不愿意推行任何大规模的改革有很多动机,包括理性与非理性的,隐藏的与公开的原因。晚明的官员们惟一能够达成共识的方面就是坚持“成宪”,即洪武皇帝的最初规定。

注 释

〔1〕这条论述参见《明代一条鞭法年表》,最初发表在《岭南学报》12卷1期。我不曾亲见此文章,而是转引自人民大学《社会经济》页192。

〔2〕《明史》225/2596;《神宗实录》页0979;《校勘志》页309。

〔3〕《明史》80/837。

〔4〕产盐地区的详细情况,可参见:《明史》80/838;《天下郡国利病书》15/133、17/82、84—86、19/93—102;《河东盐法志》1/1。

〔5〕《皇明经世文编》382/4。

〔6〕关于行盐疆界,可参见《大明会典》卷32、33。

〔7〕《大明会典)卷15、16。

〔8〕《天下郡国利病书》17/81、28/8;孙承泽《梦余录》35/44。

〔9〕《天下郡国利病书》18/27。

〔10〕《明史》73/859、75/802;孙承泽《梦余录》35/44、48/43。关于巡盐御史,参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83.

〔11〕朱廷立《盐政志》9/9—14,书中列出完整的巡盐御史任职表,一直列到该书出版的时间。

〔12〕《明史》80/842、227/2316;《世宗实录》页8047。

〔13〕《天下郡国利病书》12/42;《皇明经世文编》475/23—29。

〔14〕盐场具有地域职责是可能的,见《两浙盐法志》2/5。

〔15〕《大明会典》32/1-2;《皇明经世文编》475/27;朱廷立《盐政志》7/42。

〔16〕《皇明经世文编》475/25;朱廷立《盐政志》7/68。

〔17〕《山东盐法志》11/21。

〔18〕朱廷立《盐政志》4/28;《明史》80/839;《大明会典》32/4。然而广东每个灶丁仅缴纳1286斤食盐,参见《两广盐法志》3/14。

〔19〕关于乡村催办人,参见《上海县志》4/22—23;《天下郡国利病书》31/29;《大明会典》34/38;《皇明经世文编》358/8。

〔20〕《大明会典》34/36、38;陈仁锡《皇明世法录》29/2。

〔21〕关于仓钞参见《大明会典》34/4—5。

〔22〕关于每引盐重量的不同,参见《皇明经世文编》475/19—20;《河东盐法志》10/8;《山东盐法志》11/7—8;《两浙盐法志》3/81—83。也可见附录C中1535年的规定。关于盐引,参见《大明会典》34/14—15。

〔23〕朱廷立《盐政志》7/49。

〔24〕《穆宗实录》页0730;《两浙盐法志》3/84—86。

〔25〕同上,3/84。

〔26〕《皇明经世文编》474/6,475/1、14。

〔27〕同上,474/15、29。

〔28〕《山东盐法志》11/2。

〔29〕《皇明经世文编》475/15、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