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6/18页)

〔30〕同上,475/5、26;《天下郡国利病书》12/43—44。

〔31〕《皇明经世文编》475/9。

〔32〕参见:《天下郡国利病书》31/29-30;《皇明经世文编》476/4—5。

〔33〕《天下郡国利病书》31/30;《上海县志》4/17;《明史》153/1864。朱廷立《盐政志》7/69;《会稽志》7/16。

〔34〕朱廷立《盐政志》7/70。另外一部著作记述了两淮“最初”有35266个灶丁,参见陈仁锡《世法录》29/2。

〔35〕《山东盐法志》14/11。

〔36〕这一估计基于以下记载:1528年霍韬的记述,1550年户部的报告,1551年御史杨选的奏折,1616年盐务官员袁世振的分析,参见《世宗实录》页6420、6575;朱廷立《盐政志》7/50;《皇明经世文编》475/11。

〔37〕《皇明经世文编》357/22;《孝宗实录》页0650,《穆宗实录》页0085。

〔38〕《山东盐法志》14/11。

〔39〕同上,13/2—5。Ping-ti Ho(何炳棣),Ladder of Success, p. 85.

〔40〕《上海县志》4/26—27。

〔41〕《山东盐法志》14/6、25;《长芦盐法志》6/44、79;朱廷立《盐政志》5/14。

〔42〕《杭州府志》31/18。

〔43〕《天下郡国利病书》21/29、31、36。

〔44〕同上,22/21;《皇明经世文编》357/1—5。

〔45〕《穆宗实录》页0185。通过比较,根据灶户等级不同,山东每丁纳盐折银变化于0.2两至0.9两之间。参见《皇明经世文编》358/2。

〔46〕Ping-ti Ho(何炳棣),‘The Salt Merchants of Yangchou’, p. 132.

〔47〕《天下郡国利病书》22/133。

〔48〕同上,15/130。

〔49〕同上,17/81。

〔50〕《河东盐法志》10/4—5。

〔51〕《明史》80/842;《皇明经世文编》409/5。

〔52〕关于这些盘铁的细节参见:朱廷立《盐政志》7/9、43;《天下郡国利病书》12/44。

〔53〕《皇明经世文编》357/21—23。

〔54〕《长芦盐法志》6/8。

〔55〕《天下郡国利病书》21/37。

〔56〕朱廷立《盐政志》7/8、10;《皇明经世文编》474/31—32、460/31;《穆宗实录》页2208。

〔57〕《河东盐法志》2/1—2,12/38。

〔58〕《武宗实录》页3154—3155;《世宗实录》页1400—1401。

〔59〕同上,页1704。

〔60〕这类事例引自《皇明经世文编》474/2,477/4。

〔61〕《皇明经世文编》477/14。

〔62〕《宣宗实录》页1313。

〔63〕《宪宗实录》页4103、4104;《孝宗实录》页0792。

〔64〕《大明会典》34/9;朱廷立《盐政志》5/15。

〔65〕同上,4/7;《明史》80/839。

〔66〕朱廷立《盐政志》4/8。

〔67〕《天下郡国利病书》21/36。

〔68〕《宪宗实录》页1698。

〔69〕朱廷立《盐政志》7/5—6。

〔70〕同上,4/22、29,7/7。

〔71〕《孝宗实录》页0403—0405。可能有错误,见《校勘志》页0519。

〔72〕对于细节,可参见:藤井宏《明代盐商の一考察》;朱廷立《盐政志》7/52—54。

〔73〕《宪宗实录》页2891。

〔74〕同上,2434。

〔75〕《明史》80/840,185/2161。

〔76〕孙承泽《梦余录》35/45;《皇明经世文编》474/6。

〔77〕关于票盐,参见朱廷立《盐政志》4/7;《世宗实录》页3750、4205—4206、8714,《穆宗实录》页0897;《皇明经世文编》358/3。

〔78〕藤井宏《明代盐商の一考察),见《史学杂志》54:5页62—111,54:6页65—104,54:7页17—59。参见Ch'ung-wu Wang(王崇武),‘The Ming System Of Merchant Colonization’,收录于Sun和De Francis编辑的Chinese Social History, pp.299—308.

〔79〕《明史》80/840。

〔80〕细节参见《皇明经世文编》357/24—25,360/23。

〔81〕《皇明经世文编》360/24,475/9。

〔82〕余盐银起于何时还无法确知。根据《武宗实录》页2878中的记载可知成化时代已经有这一称谓。王琼在《户部奏议》1/16中使用了这一术语。看起来如果不是更早,最迟在1507年,征收余盐已经变得很普遍。

〔83〕《孝宗实录》页3593—3594。

〔84〕《武宗实录》页0153、0506、0599、2584、2805;《明史》80/840;《明臣奏议》16/278。

〔85〕《武宗实录》页1019、2308、2805。

〔86〕关于解决办法,见《世宗实录》页3791—3795、5630、6575、6655。也可参见附录C。

〔87〕《明史》308/3489—3490;海瑞《海瑞集》页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