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1/18页)

表13 1578年盐课银收入

机构 岁入(两) 分配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 600000 解运户部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 140000 解运户部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 120000 解运户部
山东都转运盐使司 50000 解运户部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 24545 存留2344两用于地方防务解运户部22201两
河东都转运盐使司 198565 解运宣府76778两;解运其他军卫74259两,但并入山西的田赋之中;解运山西的宗藩43133两;解运户部4395两
灵州盐课提举司 36135 对拨给三个相邻的军卫
广东的两个盐课提举司 15968 存留4790两用于地方防务;解运户部11178两
四川盐课提举司 71464 对拨陕西
云南的四个盐课提举司 35547 解运户部
总计 1292224 308903两用于地方防务,直接交给军镇,或者用作其他开销;983321两上缴户部

表13中一个引人注意的特点就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四个都转运盐使司的收入全部用整数表示的约略值记述,也就是说管理者必须完成定额。在其他地区,收入和分配的资金则不太正规。

在16世纪晚期,当管理已经开始偏离规定的程序,账目不再被仔细地核查时,四个都转运盐使司都放弃了原有的定额。最大一次背离常规的做法发生于两浙都转运盐使司,那里可供支售的正盐很少。一份清朝资料显示,到1566年,这个产区已经完全停止从灶丁那里征收食盐,而转为折纳白银〔109〕。只有极少数的灶户仍然从事盐的生产,而且其中很少有人正式在官方登记在册(第五章第二节)。绝大多数折色盐课自然来自耕地。在16世纪60年代,三江盐场有4530名在册灶丁,他们拥有总共155550亩耕地〔110〕。海盐县抱怨当地盐课负担超过3500两白银,这实际上应该被认为是田赋〔111〕。然而,这两个盐场的灶丁仅仅被分配1250两盐课。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的食盐定额是444969引,全部通过开中获得。当边商提呈仓钞时,都使司仅以每200斤给银0.2两付给正盐盐引。然后边商出售盐引,并将权力转给内商,内商到盐场进行支盐。都转运使司官员最终从内商那里征收余盐银〔112〕。结果花费了二三年的时间才完成了应该每年完成的交易。

在两浙和其他地方,账目更加复杂,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出售盐票,向商人额外征收疏浚运河、赈恤的款项,余盐银的预征,引盐之外夹带食盐的充公,由巡卒上缴缉获的私盐,拖欠灶丁的工本,等等。决不能指望中央政府将这些细枝末节问题处理得井井有序,而是代之以要求每个机构都要完成每年的定额。一直到1600年,这些收入通常要解运北京,稍有短缺,即要奏报皇帝。1562年,奏报的盐课银为1323811两〔113〕。1568年为1268435两〔114〕。晚至1602年为1151519两〔115〕。这非常接近于表13所显示的总额。当某个都转运盐使司不能完成自己定额时,最容易的弥补办法是强行向盐商借款,或者加强对他们处罚,使他们服从(见下文)。

不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其他盐务机构上纳数额不大可信。在抗倭寇战争期间及其以后,一些地区的省级官员开始依赖于盐课收入来负担军事开支。一旦他们取得这项资金,中央政府将很难发现他们是如何管理的。1568年,户部报告说广东省已经有三年没有申请盐引了〔116〕。在一份17世纪早期的非正式资料中暗示出一名盐课提举司官员在一年任期内可以有30000两的个人收入,当然,最初为取得这项任命他花费了3000两白银〔117〕。

在福建,许多官方盐场要么停止了食盐生产,要么是在毫无竞争价格之下生产。其实际的生产活动已经脱离了原来盐的专卖体系而由省级官员管理〔118〕。这种区域自治看起来已经扩展到了四川和云南。1590年以后,西南各省因忙于镇压国内叛乱和同缅甸进行边境战争,这样就必须把盐的专卖收入转为额外的资金。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能同时为帝国的财政作出贡献〔119〕。根据官方记录,这些机构的收入不是很大,这些收入的缺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计划性收入。从技术角度来说,被省直截取的收入仍然用于军事防御,与一般的做法并不矛盾。因为这种账目体系从来不要求中央政府的开支同各省的花费完全区分开来,无需从盐的专卖收入扣除这项缺失的收入。仅仅从这些偶然性的数字中,我们能够感觉到全部收入的分配是武断的,没有总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