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9/18页)

16世纪60年代和17世纪初的危机

通常的看法是,鄢懋卿应对16世纪60年代的危机负责,他是大学士严嵩(1542—1562年在任)的同党,被描述为奢侈和腐败〔87〕。在官方文件中,有关于他对盐的专卖管理不善的记载,但是对他在金钱方面的正直品性却很少提及〔88〕。

从1560年到1562年,当鄢懋卿作为巡盐御史总理五个都转运盐使司盐法时,明朝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对抗北边俺答汗的侵扰和南方海盗问题。鄢懋卿因此空前强化盐的专卖制度。灶户被追讨所欠的额盐,逻卒被限获一定数量的私盐,商人被迫去强制性购买。这样他就创造了不同寻常的巨大数额的食盐,也没有进行价格调整,一年之内他从其所掌管的五个都转运盐使司共攫取了200万两白银。他离任后,整个专卖制度完全瘫痪了。当庞尚鹏在1568年接管时,发现两淮运司等待最后清理的停积引目有500余万,需要花费4年时间清理〔89〕。

对鄢懋卿的批评也包括所谓的“工本盐”。事实上,这项措施始于1553年,也就是在他出任这个职位的七年前。在这个制度下,两淮盐运司拨出了82000两白银去购买灶户余盐,平均每引官给银0.2两充工本。然后公开出售,余盐和余盐银被增加到每引正盐中,在这一交易中被认为得到300000两白银的总利润。在鄢离任后,工本盐被指责为他的另一种暴政,于1565年被取消〔90〕。

鄢懋卿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过度生产当然不是惟一的原因。1550年,户部尚书估计实际上政府仅仅征收了两淮产盐总量的40%,其余60%的食盐则落入了贩卖私盐的商人手中。1558年,江西巡抚报告该省中有三个府只能私食广盐〔91〕。庞尚鹏接任后,也抱怨非法出售是主要问题。如果政府想扩大正盐的流通,应该为此提供更大的市场。

庞尚鹏在自己的著作中间接地道出了此事的实情。食盐专卖不是没有机会扩大,但是管理的特点限制了这种扩大。绝大多数部门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早已达到了极限。每一项额外的压力都从上至下达到专卖制度中最脆弱的环节,即由贫困的灶户来承担。在给皇帝的奏折中,庞尚鹏承认即使在常股盐的征收中,总催也从灶户那里额外私索〔92〕。也没有证据表明工本完全分配给灶户。从灶户那里购买余盐的盐商也对灶户备极逼辱〔93〕。另一方面,当商人势力衰弱时,他们也受到总催的剥削〔94〕。税收系统的性质使得合法食盐无法在农村地区形成固定的市场。

庞尚鹏在一封信中进一步揭露出有些地方官员被委任至批验所掣盐,按规定三日内必须起程,却迁延有逾两月而后才来就职〔95〕。为了加速支盐,他得到了皇帝的许诺,使一部分食盐在通过批验所时可以在船上接受检查。但是这些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从产区支盐太多可能会导致其零售价格下降,政府必须对此加以保护。而且,价格的任何下降都将导致进一步的“盐引壅积”,由此影响到国家收入〔96〕。

官盐的价格由开中则例、余盐的购买价格和称为余盐银的消费税来决定,特别是最后一项成为主要的财源。这些都不可以被减少。开中则例和余盐银已经被列为预算项目,因此被预先支用。余盐价款是基层生产者惟一的合法收入。将其减少则会迫使灶户进行私盐买卖,由此导致合法食盐的缺乏。虽然庞尚鹏没有提及守支正盐期间利息的损失,但是很明显这些因素也影响了食盐的最终价格。正如彭信威所指出的那样,明代放款的最低月息至少也达2%〔97〕。

正盐根本无望截断私盐市场,因为正盐的价格毫无竞争力。到16世纪晚期,私盐贩卖在一些地区已经有固定的市场,分配给巡卒私盐定额实际上更像是对变化了的余盐银的随意管理。在这种条件下,盐务管理机构已无法强迫商人在这些地区内发卖食盐〔98〕。

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庞尚鹏在试图清理壅积之盐时,食盐仍然按年度定额从产区支售。只有在消费地区的食盐零售价格没有受影响之时,才会有一些小规模的调整。因此,很有必要对装在驳船上的食盐进行检查的新制度进行限制,因为通过河道之盐越多,在批验所积压的食盐就越多,只能等待放行。庞尚鹏担心引盐掣卖必待8年而不是原来估计的4年〔99〕。

盐商以粮食的形式先期付款以获取官盐,也就是批验所暂存有500万引的盐,其余的100万引盐正从盐场到批验所的路上。在批验所支售存盐之前,商人们必须缴付余盐银。一些盐商可以立即筹措付税所需的额外资金,而另一些人必须等到一次贸易完成,在下一次食盐的余盐银支付之前收回资金。可以认为巨额的商业资金被批验所控制的食盐所占用〔100〕。这也表明资金供给有问题。所有税款都必须以现金形式兑付,要求小商人立即缴付余盐银的命令,将迫使他们以过高的利息率借贷,这将使他们破产。政府从来没有给食盐支售提供资金,也从来没有打算要这么做。政府不能筹措必需的资金,也就没有获得贷款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