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8/18页)

批验所也成为阻碍这个制度实施的另外一个瓶颈。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放开食盐批发是完全必要的,这样可以阻止盐商相互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价格波动。但是试图加速这一进程来满足供给却是无法做到的。商人们的反映更加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1496年叶淇辞官,大约20年后,开中制重新实行。建议推行开中制的人认为这种制度能够鼓励北边的农业生产。只要盐商为了获取内地的食盐,就要向边镇输纳粮草,他们也可以在遥远的北方占有农场,所得产品有助于稳定当地粮价。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这一政策行之有效,但是这些争论听起来有足够的说服力把开中制保持到帝国灭亡,所以盐商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加以适应,最基本的解决办法是贸易特权〔78〕。

从15世纪晚期起,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盐商。边商提供军队粮草,然后出售他的仓钞给盐运使司的内商。后者申请盐引并获得食盐。这是基于16世纪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必要区分,因为即使政府机构的服务改进时,正常的食盐等待时间最少也要三年,经常长达八到九年。边商很难同时报中和守支。内商则承担起金融家和支盐代理的双重职能。最后内商也停止在内地市场的食盐贸易,他们从批验所一得到票引就卖给水商〔79〕。政府试图规范不同商人之间交易的努力没有什么效果。他们之间分享利益的争论使整个事件处于僵局,这项工作只能由所有有关各个方面通力协作才能正常运作〔80〕。官方的延迟支付增加了不确定因素,这使得一类商人能够以其他商人为代价获得利润。内商因其资金实力而坐享其成。作为惟一的购买者,他们能够向边商指令仓钞的价格,作为惟一的食盐供应者,他们对于水商有同样的权柄。

在16世纪,非常奇怪,商人们不但没有抱怨政府支盐延迟,反而有时企图延迟更久些。特别是水商希望等到零售价格上涨再行支盐。有报告说他们贿赂主管官员去减慢支盐过程,有时甚至给内商利息以推迟支盐,他们期望以更高价格出售食盐而获得补偿〔81〕。

16世纪20年代的危机

16世纪20年代的危机可以追溯到1489年制定的有关允许生产者私自卖给商人食盐的决定。表面上这个决定没有损害盐的专卖制度,而仅仅是为了补偿政府对官盐支付的拖欠。实际上,这意味着商人必须为同一食盐而支付双倍价钱,一部分是给政府,另一部分则是给盐的生产者。官方仅仅认识到这只是认可一种做法,但实际上一旦私盐得到朝廷的批准就会大行其道。不久盐商就会突破盐引的限制而夹带余盐。批验所的官员只对其征收一定的称为“余盐银”的税收,这可能源于15世纪的一种罚款,在16世纪就变成了一种消费税〔82〕。原则上余盐是在册的灶户按照官方要求额外生产的,交纳正课之外余盐可以出售。而在实际过程中,正如预料的那样,大量食盐开始从这个新的渠道流失。以这种方法购得的食盐要比从官方系统得盐更为方便,官盐是以人头税的名义征集而来的。

因为余盐同正盐竞争,这就意味着1500年的制度所得到的稳定性开始松动。1503年,皇帝的姻亲奏请允许他们投资于食盐生产。他们许诺如果得到盐引,他们将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买余盐,以弥补官盐积累下来的拖欠,他们宣称这不会成为财政的负担,因为他们实际上为此特权向政府付款。弘治皇帝也许不知道这个建议的玄妙,欣然批准〔83〕。他的继位者正德皇帝,则经常进行这种授权。皇帝本身认识到出售盐引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并以此来为他个人计划提供资金,诸如织造皇帝所用的绸缎,派遣太监去西藏寻找活佛,等等。权贵之人一旦得到盐引,他们就可能重复使用,有时重复使用多年〔84〕。因此,官盐与私盐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不清。从1508年到1514年,政府通过降低官盐价格,进行了几次不成功的尝试去吸引合法的盐商〔85〕。这导致了16世纪20年代的“盐引壅积”。

在这次危机之后,政府加紧了对盐引的控制,同时又建立了严格的制度去管理余盐的购买。每个盐引登录了一个固定数量的正盐和余盐。盐商通过报中或向政府直接购买而获得正盐,自己则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余盐。没有人被允许在没有首先同政府进行交易而私购余盐。另一方面,同政府交易的那些商人,如果没有购买余盐,也不能运走正盐。事实上两种盐必须装在同一包中,这是为了在批验所进行检查〔86〕。包括余盐在内,必须强制为灶户额外生产提供合法出路,这也是为了防止余盐落入走私者手中。这一办法的复杂性在于盐商必须支付三种税款。首先商人必须通过报中或购买而获得仓钞以便得到盐引和官盐,接下来他必须附加购买余盐,第三,他必须付给批验所余盐银,这本质上是一种消费税。这种方法一直持续到帝国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