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7/23页)

在16世纪晚期,各级部门要求进一步折纳税粮,固定其比率。一般而言,管理赋税征收机构和支出机构的任何部门都有权发布折收命令。例如,只有中央政府能够要求折收解运的漕粮,因为漕粮的接收者由其直接监管。但是各省巡抚管理其本省军卫和诸县,可以将后者向前者对拨的税粮进行折纳〔84〕。16世纪后期,尽管折纳比价一般接近地方粮食价格,但是折纳比价的增加,有些是永久性的,有些是暂时性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的,有些是由省级官员确定的,即使管理者本人也会对此不知所措。有时,同样的税收被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有一个单独的折率。一些事例显示出地方当局向纳税人征税时,准许他们按照指定的比率或者交粮,或者纳银〔85〕。由于所有这些细节性资料的混乱,财政单位又多达1200个,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中央政府为什么不能保持完整的记录。试图发现田赋折银的全国性账目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只要定额税粮作为全国性账目的惟一财政标准,粮食“石”就没有绝对的价值。银两有普遍价值,但却不是账目标准。同时又缺乏对全国田土数量的准确掌握,所以在京师的朝廷并不了解各地的实际纳税能力,也不清楚当前的税收征集水平。这使得正税税率的增加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税收的办法通常是重新调整额外的里甲征索或者重新调整加耗。但这些办法只会使税收结构更加复杂,而且增加的收入零星分散,数额不大。

由土地占有、土地租佃及农产品价格所引起复杂情况

16世纪后期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的资料十分缺乏。根据当时许多文人的记述以及许多现代学者的研究,长江三角洲地区被看作是明代后期土地所有权最集中的地区。然而从16世纪一直到今天,对于当时确切的情况还是有很大争议。而其他地区资料更少,所以现在还是主要讨论这一地区的情况。

中国大陆的学者们,根据一些保留下来的当时人的一些随机记载,认为在16世纪晚期、17世纪早期的长江下游地区,一个或两个地主占有的土地总面积相当于一个大县的全部土地面积。这样的情况实在是令人惊骇[2]。这些说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有很大出入,与上个世纪末制定的税收法规有很多矛盾之处。下面的事实就应该引起充分的注意:

(a)16世纪70年代,在张居正与南直隶巡抚的来往信件中,就提到长江三角洲地区最大的地主拥有70000亩土地(参见上一段的[2]注)。这些巨富已经在巡抚的监控之下〔86〕。

(b)在常州府,最富有的地主据说有田20000亩或更多〔87〕。

(c)1610年,华亭县的殷实大户田余2000亩〔88〕。

(d)在1611年,青浦县知县在当地进行了一次严格的清田行动。发现实际上所有的大块田产都已被分割成为小的部分,分别登记,这部分田土达160088亩。在公布清丈结果之时,他依据田土面积而进行分等,范围从250亩到2500亩不同〔89〕。

(e)1636年,大学士钱士升(1633—1636年在任)指出,在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许多富家只拥田数百亩。有田数千亩之户不超过富家总数的40%(富家大概为有田200亩以上之户)。而拥田超过万亩者则十分罕见〔90〕。

(f)叶梦珠在17世纪60年代写的著作中指出在17世纪中期,华亭、上海、青浦三县中还没有人拥有土地超过10000亩。只是此后才出现这样的大地主〔91〕。

(g)1661年,当清朝以违法拖欠钱粮为由惩处长江三角洲地区绅衿地主时,其所提到的未完钱粮的文武绅衿共13517人〔92〕。

上面的事实连同许多地方志中的记载,似乎显示出16世纪土地集中的程度虽然很显著,但在最近的研究中却被夸大了。没有证据显示出在南直隶的这四个府中,任何单独一户能够占有土地超过70000亩。在整个地区,拥有土地超过10000亩之户也就一二十个。绝大多数的大地主,他们拥有的土地在500亩到2000亩之间。拥有500亩或更多土地的田主,其土地面积总和能占到全县可耕地面积的25%以上。这部分土地所有者只占全县人口的一小部分,每一县不太可能超过1000户,一般接近500户。

除了大土地所有者以外,也有相当数量的中等土地所有者,其田产在100亩到500亩之间。仅在上海县,在5年之内被佥派为农村税收代理人的中等之家就不下1000人(见第四章第一节)。小户则数量更大,苏州府登记的纳税户有597019户,常州府登记有234355户〔93〕。尽管还无法确知他们之中有多少户没有土地,不过有证据显示出许多租佃农民也有自己的小块土地,最近又发现了更多的这类事例。甚至在17世纪60年代,当土地所有权更加集中的时候,租佃农民也有瘠田3到5亩〔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