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7/27页)

地方改革的主要阻力,可能都是来自于当地乡绅。他们是致仕的官员或有功名的人士,享有一定的赋役优免。在理论上,这种特权只适用于他们自身及其家人,并且要依据复杂的则例。通常,他们利用现存税收方法的漏洞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因而,任何税收改革都会影响到他们的利益。一旦不满,他们就会故意拖欠不交赋税,或者通过有影响的人物向地方官员施加压力。有时,他们向上级官府寻求仲裁。这些手段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向上级官府呼吁的正式合法手段,被称为“吁请”,但实际上是以民事诉讼方式来反对地方官。会稽县知县杨节,在1572年记录了该地区的5个案例(其中之一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中,有一个案例是当地有影响的地主向上级官府吁请,以否定知县的税收法令。杨只是简单地把这些例子称为“争讼”。至少在一个例子中,知县的决定被推翻,另一个例子则引起了北京的关注〔36〕。

税收立法遭到地方强烈反对的最有名的知县是东阿知县白栋,1574年,他在山东东阿任职。白栋在当地推行一条鞭法,每地一亩,征银0.011两,外加差银0.0092两,丁一人,征银0.13两。这个比例,在中国北方并不能算太低,但手续相当简单。“行之一年,逃移自首归业者一万一千余家”,白的成绩甚至得到了张居正的认可,但由于地方不满,他被一位监察御史弹劾,而且直到张居正亲自过问之后,案子才得以了结〔37〕。

明代后期,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推行税收改革之前都会求得当地精英集团的认可与赞同,这样的改革将较为稳妥。大约在1609年,山东汶上县知县在县志中写道:通过观察,他解释了当地赋税文册的不合理性,“乃荐绅先生各执所见,弗思润泽,纷纷之议,几聚讼矣”〔38〕。当然,尽责的地方官员并没有向豪绅屈服,而是进行顽强的反击。然而,这种英雄主义行为很少会受到奖励,反而常常是要求这样一些尽责的地方官员有相当大的自我牺牲精神。民众心目中的理想官员,是他能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他的管理。因而可以理解,许多地方官员无意进行革新,放任自流成了保护自己和官运亨通的最好策略〔39〕。

因此,税收结构的复杂性是多种不同原因的产物。水稻耕种的方式,货币体系的特性,税制原则的差异,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中央法规,没有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某些临时性调整却成为定例,中央政府不能进行普遍性的改革,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地方官员不能自由采取行动,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结构的复杂。明代的田赋,在折衷了如此多的矛盾之后,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体制问题,它必须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政治和社会的制度性问题。

第二节 区域性差异

长江三角洲

传统上,长江三角洲包括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府,以及浙江嘉兴和湖州府。对帝国管理者而言,它不仅是收入的源泉,也是问题的频发地带。由于土地肥沃,以及太湖周边较高的地下水位,这一地区农业产量甲于天下。由于水道运输发达,它的多余粮食能够外运。在此三角洲地区,手工业也相当发达。因此充分利用这一富庶地区的财富,会使王朝能够解决它的绝大部分财政问题。但是,从该地区获取更多的收入,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自然力无疑加大了这种难度。当时的文人就提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大片的土地会被洪水冲走,而洪水过后又出现了新的冲积土地〔40〕。由于人为的失误,这种境况更加恶化。正如清水泰次所指出的那样,传统的灌溉方式是不停地与自然力作斗争。修堤坝而不考虑到地下水的基础,开挖河道以改变河水的自然流向,在获得了短期的收益后,水利工程自身既增加了洪涝灾害的频率,又加剧了它的强度,这反过来周期性地改变当地的地形〔41〕。通常认为,一旦鱼鳞图册(第一章第二节)编纂完成,所有的田产便固定于册籍之中。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土地清丈不可能经常进行,而地形特点却不是固定不变的。

由于当地地形经常发生变化,地方官员不得不采用一种临时性的局部补救措施,但其并不是依据精确的土地数据。当纳税田土被冲掉后,损失的收入就只能分摊于其余的土地之中。任何新的冲积土地都难于被发现,并能很容易地逃税,即使是最警觉和最尽职的地方官员也只能是对税收结构进行修修补补。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发现合适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