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6/27页)

通过对比可知,顺德的情况还稍好一些。因为相较湖广、浙江和南直隶的其他各县,它上纳京师供应很少,也没有被要求去长途解运它的税粮,更没有被要求像北方的州县那样,提供官马的马差(第三章第二节)。除开丧失的官田,顺德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也较为简单,从来没有产生像福建和江西那样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第四章第二节)。

这些复杂性是随后一些章节的主题。这里首先进行一个大致的观察,即绝大多数的复杂性都有一个长期形成的历史渊源。马差始于洪武皇帝的法令。大运河缺乏中央财政的支持,导致了对税粮运输不同的和额外的加耗,这是起源于永乐时期。第一个永久性的税粮改折方案发生于1436年,起初它只是想解决一个临时性问题而把比例固定,并没有考虑到它会对将来的管理产生什么影响。税收收入的侧面收受,是明王朝缔造者的基本政策。一个似乎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到了16世纪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赋结构变得过于复杂,已经无法再进行彻底的简化。任何深层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管理的完全崩溃。

然而,税收体系是一个整体,如果白银能正式被宣布为国家财政标准,而余下的实物税收能够被通行改折为白银,那它就仍会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1572年,浙江会稽县的田赋以银征收的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2%〔31〕。1591年,山西临汾县,95%的田赋用白银来支付〔32〕。1585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及其加耗,已经百分之百地彻底用银征收了。即使是在16世纪晚期,运送到京师的漕粮,也只有大约250万石粮食,不到帝国田赋总额的10%(第七章第一节)。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以粮食石数作为基本财政单位的方式。

没有采取以白银作为标准和完全改折,是有许多原因的。改革会损害掌管内府库太监的利益。如果以白银来作预算,朝廷自身也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存体制下,它依靠以粮食作为财政单位,在一些地区内可以随意伸缩。可以按照喜好,确定更低或更高的折纳比率,并且强制要求地方坐办各种物资,而不考虑和当地物价的关系。此外,全国各个地区的粮食价格和白银供应量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即使绝大多数困难能够被即时解决,对体制任何有意义的重建,都需要有一个不同的国家管理观念,因为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帝国的结构。宣布以白银来作为国家标准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户部在各省建立地方性的银库将会导致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相分离。加强省一级后勤保障能力将会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和行政预算。完全取消实物税和强制性徭役,必将会要求提高正税征收水平,要求用可调节的预算来替代定额税收体制,并要对乡村地区实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说,明后期的政府既无能力亦无雄心去进行这样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即使是到19世纪晚期,清代的改革家们也无法完成这一变革。

因此,16世纪的税收结构包含了许多因素,它的一些基本原理源于更早的先例。早期皇帝的特殊决定,被恭敬地奉为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将会愈加难以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王朝建立之初,当帝国政府还妄称拥有广泛权力的时候还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到了16世纪,明政府是既不能加强权力,又不愿意放弃控制范围。

因为中央政府不能推进所需要的改革,简化赋税征收的努力,就只有落到地方官员,通常是知府和知县的头上。他们改革的范围必然很狭窄,他们的努力也不能互相协调一致。16世纪晚期,绝大多数的官员只有三年的任期。由于“回避法”〔33〕,他们通常被委派到很远的地方。用顾炎武的话来说,即“风土不谙,语音不晓”〔34〕。当一个官员熟悉他自己辖区内的具体事务时,他的任期也就快要结束了。

在进行地方税收改革方面,地方官员们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都要受到长期的阻挠,会遭受挫折。1547年,浙江会稽县知县试图将该地区64种税则合并为三大类。他的建议被送到了其顶头上司绍兴知府那里。知府征询自己的佐贰——官粮通判的意见,讨论推行这种新方法的可行性,以及它对本府管理及公共舆论可能的影响。考虑到这一点,知府特别指出,任何重新将税收归类的行为,都只能局限于附加税和加耗,由于基本税额实际上是一种“成宪”,因而要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这个计划又被送到代表布政使的分守道长官那里。在他的指示下,一纸公告送到了府县衙门,要求“各乡耆旧”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地区有影响的人被单独召见并征询意见。由于会稽也是一个盐场,从灶户那里征收的田粮已经成为当地盐政收入的一部分,故而也需要征得帝国巡盐御史的许可。新的税收法令上呈后,经由省级行政机关和巡抚获得最后的支持。当地的税率后来确实被分成了三大类,但每一类都有如此多的例外,例外之外还有例外,因此很难说还存在多少种类〔35〕。结果,这个最初的建议实际上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