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5/27页)

只要中央政府不修改总的财政方法,它就不会放松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地方的税收不断地为各级政府提供经费,不仅每项账目都有各自的额度,而且还必须足额征收,既不能超额,也不能短缺。此外,税收解运人与解纳期限也有不同。按何良俊的说法,一直到16世纪中期,乡村各种不同款项的征收也是由不同的人经手。由于收税是如此的缺乏整体性,以至于村民每隔几天就会碰到征租索钱之吏〔24〕。因此,地方官员感到不管有无上级政府的法令许可,都有必要进行一些基本的改革。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役不仅仅分别摊入田赋之中。它们也源于其他税收,依照同样的税收计算原则而部分或全部地进行征收。顺德县征收均平银是为了取代对一定数量的里甲物资征索,以及原则上取代里甲正役。均徭银取代了力役。民壮起初也来自于里甲。因此,这三种征收都是按“丁”征收。考虑到该县税收水平很低,危害还不会太大。如果所说的差徭已经取消,而整个财政负担也合并到田赋之中,过分简化的益处也是可以取得的。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原则上,必须坚持所有的丁都有为国家服役的义务,不管他们有无财产。废除这项原则就将会损害帝国的统一性。将丁作为税收单位的好处是,如果纳税人不付钱,他们也可以被召集起来亲自服役。这就是为什么上面只提到了三种征收办法,保留了一些人头税特征。然而,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是仅仅作为一项人头税,大部分负担都是摊于田土之中。税收结构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简化,是因为它服务于多种原则和多种目的。

将官米保留为一项财政名目,是传统的强烈影响的又一个例子。16世纪很多省直的官田已经完全流失(第三章第二节)。这能从包括顺德等在内的一系列地区看出来〔25〕。但也仍然有一些州县宣称在当地仍然保有这项田土〔26〕。由于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查,只要地方官府根据确定的份额继续上交官米,帝国政府就只好不追问细节。尽管如此,它还没有决定把取消官田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结果是绝大多数的州县,都将官米保留为一项独立的统计款项。江西省的官田可能在16世纪中期以前就没有了〔27〕,但在1610年的全省统计上,仍然保留了此项收入,即征收官米657274石和民米1871519石〔28〕。因此,并不仅仅是在顺德,其他地区也有假想的官米的存在。

然而,实际上,通过地方官员的机智,那些已不存在的财政项目,仍能被利用起来服务于特定的目的,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其目的是将其与金花银征收联系起来。从1436年起,大约400万石粮食的田赋,已经按照每石0.25两白银的比例,永久地折纳成白银。这项收入落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第二章第一节)。顺德分担这项金花银的数量大约为4000两白银。从1585年起,以官米名义征收的款项作为金花银解运京师〔29〕。当官米不够时,则挪用部分民米,以维持平衡。官米的改折,由地方官员确定为每石0.2653两白银,实际上代表了金花银基本折纳比例并加上接近于6%的一小部分加耗。由当地的所有纳税户负担官米的损失是不合理的,但通过这种分配,命令的强制性被有利的折纳比率缓和了。地方官员可以宣称,一定数量的粮食仍然作为官米来征收;同时,通过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项目来征收,以确保有足够的收入来完成金花银。金花银运抵京城后,是被单独管理的。对于每个纳税户而言,他们都被同时指派了不同的官米和民米额,对于以后进行额外加耗也很方便。因为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官米是基于田土面积而民米是基于粮食收入而征收的。

顺德县的税收结构看上去显得比其他地方更为复杂,其原因是县志在列出税率后,又给出了精确的计算方法。这种细节通常要被其他地方的官方出版物省略掉。

然而,省略这类计算方法决不意味着其税收结构简单。正如一个现代的会计在计算顾客的所得税时,是由自己处理技术细节以简化税收程序,同样的,其他州县没有出版税收计算方法,但可以从它们税率中的小数点中觉察得出来。

交错补给线在帝国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网络,这是税收改革的另一个实质性障碍。其不仅难于梳理也难于了解。供应首都的土贡,就明显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税收项目复杂化。因为原则上,要从公共税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以补偿这项费用。1590年,南直隶的上海县被要求向太医院上交12两白银以替代当地应交的药材。在理论上,这项支出与其他几项一样,依然是分配到每个纳税人以及该地区的每亩纳税土地之中〔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