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9/27页)

表1 1585年左右南直隶四个府纳税户税粮解运或折纳的财政负担(单位:两)

每石粮食的税收支付形式 折银后费用估算
白粮 1.91
漕粮正兑 1.30
漕粮改兑 0.90
南粮 0.75
地方对拨的税粮 0.63
折布 0.44
金花银 0.26

很明显,此明细表既不十分合理,也不适合于按照它所显示的那样进行实施;很有必要在不违背帝国法令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小的调整。这一调整实际上是被周忱(1430—1450年任南直隶巡抚)推行。他想用加耗和折收比例中的不均平,来平衡基本税额。要注意,在15世纪,官田制度还没有被取消,而且经过几次转手之后,大部分田产的税率要么过高,要么过低。有些税率高得惊人,多至每亩科粮2石,甚至地方官员也承认他们也不知其起源〔55〕。为了不完全打破这一切,周忱引进一种他称之为“平米”的新方法到税收结构中来。

首先,他命令所有的基本税额,不管能否确定土地使用权,也不管税率是高还是低,都要保持原样。但他取代直接根据税额加增耗米,也没有将它们改折,而是向所有纳税户均增加耗。在实施的第一年,他实际上将加耗比例增加到90%。它对基本税额平均加增90%的耗米,称为“平米”。尽管如此,它却不是完全用粮食来支付的。凡是科则较轻的田土(每亩0.4石或更少)的纳税户要纳本色实物。科则较重田土的纳税户则纳棉布、金花银等,这些折色实际负担较轻,纳税户可以从中得到了好处。通常的加耗和解运负担被取消后,90%的耗米成为当地政府的节余,以之应付各种各样的解运费用。换句话说,纳税人通过交纳平米,在其本地就解除了他们的税收义务,而地方官员在征收后则进行再分配。这在县级及其上级,实现了更为集中的管理。90%的耗羡,成为第一年的盈余,这些耗羡会被留用到第二年,以便于减少第二年的比例。因此,这一征收并不完全受制于定额制度,而且也显示出年度预算的特点。然而,纵观他的巡抚任期,周忱每年调整的耗费,却从来没有低于过50%〔56〕。

1450年,周忱在大量的批评声和弹劾的威胁下致仕,其罪名首先是专擅征科,其次是由于对耗羡的管理不利〔57〕。耗羡体系被永久废除了。没有哪一位地方官员被允许均增加耗成为耗羡。但平米却作为一个制度而幸存下来,并被推行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各府,且一直到明王朝灭亡,仍还有影响。与周忱的平米体系不同,16世纪合并的解运盘费,被计算出来固定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实际上肯定了定额制度。1547年,因官田的流失而引发的赋税再分配时,平米不再根据基本税额计算,而是以田亩为依据。在1581年的土地清丈之后,松江府的上海县报告说,它登记的纳税田土有1494775亩,该科平米391307石〔58〕。与此相似,苏州府吴县登记的纳税田土有714129亩,1589年该科平米为157193石〔59〕。但平米仍然与国家账目上的税收定额不同,因为它合并了地方的多种额外费用和改折,然后均平地摊到所有纳税人身上。国家账目仍然是指特定仓库实际收到的款项,折色项目也仍然以粮食,而不是以折色的价值来计算。

表面上,平米的征收,尤其是当它取代了基本税额后,已经代表了一种最大可能的税收结构简化。但更进一步的观察却显示,改革并没有走得更远。平米仍然是一个抽象的赋税单位,它的大部分,仍然在16世纪晚期改折为白银。从此,每位纳税人不得不部分用粮、部分用银纳税。后者的一部分要用来支付上供棉布的开销。而且,由于平米已经被永久地固定为尽可能的最小幅度,已没有进一步调整的余地。这就限制了地方官府在处理各项事务中承担起财政责任。它的职责只是从里甲中佥派民间代理人进行物资和资金的解运,因而又恢复了粮长。当缺额不可避免地出现时,就由解运者本人赔补。地方志中有很多的例子表明,地方政府征收的耗米与运费几乎不足弥补实际的开支,许多解户因而破家〔60〕。而且解运是里甲之役,没有办法阻止这些官方佥派的解运人向老百姓勒索物资、劳力和资金,以济解运。这方面的细节,将会在“税收管理”一章中进一步讨论(第四章第一节)。但在此必须指出,税收构成不够广泛,没有能包括各项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