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4/27页)

在北方的许多省份,并没有受到倭寇的影响。民壮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出。16世纪中期以后,许多地方开始把它与均徭合并。山东汶上县报告说,当地和邻近地区的民兵仅仅是存在于字面之上〔113〕。河南彰德府为那些只是偶尔召集起来服役的民兵付钱,而资金则是源于其他的途径,民壮没有成为永久性款项〔114〕。

余下的两种役转化为田赋,被证明是最困难的。里甲与均徭是基于户等而存在了许多年,并且无疑是真正的人头税。里甲正役包括的不仅有物资供应,还有对它们的解运,这尽管也被视为力役,但在明代,却经常与物料上供不可分割。因为政府从来没有试图去发展它的中间一层的保障能力,省直官员也就既无人力又无资金来接管解运职能。惟一的办法就是要求民间机构管理这些供应,并对指定仓库中的物资负责。尽管在16世纪,明朝廷不停地要求把正赋折成白银来支付,但宫廷供应却很少包括在内。明代由部级官员所做的两个分别独立的估计表明,在1600年左右,每年解送至宫中府库的各种供应,价值四五百万两白银。一部分供应由田赋而来,一部分则来自于对里甲的征索〔115〕。与文官相似,政府并不为内府库的太监提供日常开支,内府库也没有任何预算来维持正常的运作费用。通常的办法是,太监向税收代理人榨取费用,这称之为“垫钱”和“礼钱”〔116〕。如果供应被折成白银,款项将会由大臣们控制,宫中人员的额外收入就会减少。在推迟里甲正役的改革中,太监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均徭包含了一系列对改折不利的分工。如官府仓库的库子、斗级,必须要编写税目清册,任何短少都由其个人赔补,有时甚至是可以解释的亏空〔117〕。狱卒也要为他们的职责承担财政上的义务,因为他们看守的绝大部分犯人,都可以在付一定数量的罚金后释放。巡卒也在同类之列。迟至1590年,南直隶上海的沿岸巡盐应捕,要负责缉拿一定数量的私盐贩。当年是中国的闰年,即这一年比其他的年份多出一个月,这种数额就增加1/12〔118〕。各级官衙所谓的“门子”,是一些工程的实际监督者,他们负责各种建筑物的修缮,这就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换句话说,这些包含财政责任的义务要分摊于纳税户。

这种供给办法反映了明代管理体制的真正特性,这不仅仅是官吏们腐败造成的,而且这也是税收水平低下、官员数量严重不足、固定的预算控制以及各级官府的相对自给自足的直接后果。所有这些都有很长的历史延续性。

通观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可知,许多地方官员都力图将保留下来的各种差役折成白银支付,而更直接和更根本性的改革,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变化必须保持在很小的范围和很低层次的管理上进行。

在最初的对供应方法的改革中,十分有必要扩大地方行政费用预算。例如,广东的潘季驯发明的均平银支付(第三章第一节),允许知县征收多征一倍的里甲银,部分摊入纳税土地,部分按丁计银。但由于数额很少,即使是进行了这样100%的增加后,一个富县至多也不过1000两白银〔119〕。尽管纳税人名义上支出是以前的两倍,但实际上他们一旦从里甲正役中解脱出来,就能从方法的变化中受益。其他省直相似的征收被称为“纲银”或“里甲银”〔120〕。

所有的这些支付款项都有如下的共同特征:十年一次出办供应由每年支付所取代。这些财政负担的一部分被并入田土之中,余下部分则按丁出银。并公布一个统一的支付比率,消除了先前的等级差别以及里长佥派,以此希望通过此种征收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现金收入,满足它的绝大部分办公开支,并用于北京的科派。但解户由里甲佥派并未完全取消,而是适当贴补。一定量的小数目供应,或是由县衙解运,或是合并到府一级,并且任命一些官方代表来配合民间代理人工作〔121〕。所有这些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进行这种改革的人多为相当有威望的官员〔122〕。他们对此体系的修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同时,抗倭战争则为这一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南方几省的地方官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自治,由此在16世纪中期以后,改革获得了明确的推动力量。但是,改革从来不是彻底的,例如在长江三角洲,一直到王朝结束为止,大量的物资解运仍是一项公共义务。

均徭改革也经历了同样的耐心和持久的努力。由于同倭寇作战的负担成为许多地区的最大役差,因此均徭改革成为全部改革运动中最复杂的任务。它开始最早,却费时更长,结果也不令人满意。16世纪之初,许多地方已经把这些役分为两类。不连带任何财政责任的工作分派,被称为“银差”,包括知县的抬轿夫,官学膳夫,府衙号手等等。将此类差役进行折银十分简单,只要给了钱,地方官府总是能募招他人充役。另一类则包括狱卒、门子、巡栏等等,被称为“力差”。此术语实际暗示应役者与财政责任不可分割。尽管可以雇倩他人,但必须由应役者自己雇人,以便他们能继续承担责任〔123〕。通常,改革的方式是将银差即时折纳,并减少力差的分派,或者有时减少他们的财政责任。而且,此类改革也不彻底。即使地方上的力役大都改折,但一定数量的力差分派也仍然存在(第六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