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5/27页)

尽管已经折成银差,用货币支付,但省直官员仍然没有呼吁过要取消里甲制度。地方管理者仍然坚持财政负担由田、丁共出这一制度,因而村民有义务每十年应役一次。但除了按丁均派外,还有一个附加的费用,也被添加到了那些将要在那年应役的田主的纳税土地中。这种做法发展成为著名的“十段锦法”,它首先是在南直隶的某些地区推行,后来又扩展至浙江和福建〔124〕。

在十段锦法推行的早期阶段,它与里甲体系没有什么不同。每年一甲一户轮应一里之役,只不过是用现金抵付义务。很快,管理者发现每年应差户的数量是相同的。但有的年份,户中有更多的丁,通常就会拥有更多的土地,在其他的年份,情况正好相反,有更少的丁和更少的土地。既然役的需要是相对稳定的,这个方法就意味着用变数来除以定数。当有更多的纳税单位时,每个财政单位的负担就相对轻一些;但是当纳税单位非常少的时候,每个单位的负担就会相对增加。于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每年波动,官员预先将该地区十年内的全部徭役统一分配,尽管十年轮役依然保留,但通过征收统一的比率,银差款项就会在丁多和地多的年份有盈余。这种盈余将会用于补贴丁少、地少的“歉”年。

在此应注意到,里甲组织、十年轮役,实际上不是方便而是妨碍了征税。依理而言,下一步骤应该是从所有的项目中解放均徭项目,按统一比例,将十年的支付分成平均的十等份,并且每年把它们均摊于每甲所有的丁及全部纳税田土之中,这种做法似乎更简单一些。当税收管理进入这最后的阶段,我们就能说,地方已经为进行一条鞭法改革做了很好的铺垫。各式各样的银差,已经每年按照相同的比例确定,现在对于每个纳税人而言,已经合并为单一的支付额。合并的支付额能够进一步与正赋中折纳的部分合并。由于税粮不能也像这样折纳,因此余下的力差项目当然也就从这一文册上删除了。

一条鞭法改革及其局限性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中日两国学者已经就一条鞭法写出了许多篇论文和专著,对它的起源问题投入了特别的关注。现在绝大多数学者都同意,作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一条鞭法应该起源于1531年。那一年,这一术语出现在一个官员的奏议中,并引起了嘉靖皇帝的注意〔125〕。

这一研究尽管满足了我们的好奇,但这个调查却没有相应地增加我们的认识,因为一条鞭法自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在16世纪70年代,于慎行(1545—1607)指出一条鞭法是一个笼统的术语,而没有明确定义,他认为其可以是如下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a)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b)粮不分仓口,总收分解,(c)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d)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因此没有必要为满足对一条鞭法的描述,而让税收改革来符合所有这些条件〔126〕。于慎行的观点最近被当代学者重复引用。梁方仲认为一条鞭法的内容也有“精粗深浅的不同”〔127〕。而费正清则声称一条鞭法“不过是一种合并的趋势”〔128〕。

实际上,界定一条鞭法,用否定的方式远比用肯定的方式来得简单,尽管描述一条鞭法操作的下限是很困难的,但它的上限却是可以确定的。因而,基于以上学者们的研究,我冒昧地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很明显,没有任何地方能够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到如此理想的程度,即使在最先进的形式下,也只能是接近这一目标。非常明显的困惑是,这种改革运动,在经过如此艰难的准备后,却从来没有最终完成。然而,对此问题的解释很简单,即明代财政结构不能适应如此彻底的重组。

在16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一条鞭法改革达到了它的最高潮,但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预算也没有任何增加。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分配部门,没有什么变化。例如,1592年北京宛平知县报告说,他被要求将起运银两送到中央政府指定的27个不同的仓库和部门,但所涉及的总额不到2000两白银〔129〕。在这种情况下,就依然需要依靠纳税人服役。消除民众所有的役差,将会造成现有的财政机器所无法跨越的许多后勤保障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