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2/27页)

第三节 役及其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

1500年以前役的分类

王朝建立之初,役与正赋被很清晰地分开。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税制。前者计丁派役,后者是计田定赋。然而,这种分类不可能绝对,因为不可能完全忽略纳税户承担役的能力。在农业占主导的社会中,评判这种能力的主要标准是拥有的土地。因而很自然,到了16世纪,这两种类型的税收会逐渐地合并。

役派征于里甲,它体现了累进税原则。其实际分派没有固定的标准。从《实录》的记载、地方志的描述以及许多论著来看,各地在实际管理中,有相当大的不同。例如,在许多地方,官府对物料的需求,是由现年里甲承应。然而,《实录》中有一卷却记载,四川重庆府遇有朝廷征科,现年里长自出十之三,其余十甲共出十之七〔95〕。在浙江湖州府,一定的劳役被分配到那些很勤劳的田主头上,因为他们有足够的土地去满足2.5石种子或更多的要求〔96〕。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例子,在很多地方,这个命令由里长临时决定。《实录》的另一段记载当时实际上是“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随所有,听从其便”〔97〕。

然而,这条资料似乎可以这么来看:在王朝的早期,物资和劳役的需求都较小。项目也不多。沉重的差役义务,比如驿传,原则上从当地的税粮大户那里直接征收,是在里甲体系之外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让这种体系以非正式的方式发挥作用。

15世纪,对物资和差役的需求显著增加了,因为田赋额没有增加,各级政府的额外开支,也就只能由里甲来支付。上文已经提到,当俸给不足以维持官员生活时,就允许官员从民众中征用皂隶,很快地,这种皂隶差役折支白银。于是可以理解,它需要从同一里甲中征用更多的人员从事真正的差役,但是贯之以一个不同的名目。在15世纪,税收就是通过这些名义逐渐增加。

里甲体系被看成是简陋地方政府体系的补充,而地方政府是适应于简单的农业社会(第一章第二节)。在一个村子里,要求10户农民家庭在里长的指导下,决定应该由谁来提供维持政府的运作费用,这个做法有些荒唐。很清楚,一旦政府变得复杂,而富户逐渐能够逃避他们应该承担的财政负担时,这个体系就不可能维持不变。因此,很有必要进行调整。

第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重大调整,是1443年均徭法的引进,均徭法产生的年代已经被山根幸夫和海因茨·弗里斯(Heinz Friese)的各自研究所确认〔98〕。这种方法并没有取代里甲体系,事实上,它还依靠里甲来运作。它的主要特征是把以前徭役的十年一循环,分成两个五年一循环。在此之前,每户十年一次承办物资、承应劳役。在引入此均徭法后,他们要在同样的十年期间,应召服两次役。有一年服劳役,叫做“均徭”;另一年提供物资和解运税收,被叫做“里甲”。在这里,里甲变成了一个财政术语。但它不能和里甲组织相混淆,后者仍然管理着两种役。对于纳税户而言,原来九年间歇,现在变成了更短的四年间歇〔99〕。

原则上,当每个县推行均徭法时,知县会编印均徭册,详载当地各项差徭,同时根据负担的轻重,将各项差徭分等。同样,里甲各户,也分成三等(上、中、下),每个等又被分成子一级的三等。这种分等自然会将重点放到财产所有上。那些不能提供差徭之户,被单独列为一本,叫“鼠尾册”(字面意思是“老鼠的尾巴”),他们被期望提供各种辅助性的徭役。编审均徭,按户等高下佥派“本等差役”。这样就有可能检查出长期以来里长对权力的滥用,避免一些人重复应役、而另外一些人却逃避差役的问题。

但以上只是一种总的构想,其中一些做法可以追溯到宋代。通常,只能说均徭法增加了应服差徭周期的频率,扩大了民众的参与性,影响了官方差徭项目以及先前对于役的分类。均徭更看重于财产,加强了政府的监督,削弱了乡村的自治,其结果方便了杂泛差役折银。这些特点都是有内在联系的。

由于在不同的时间里,均徭法既被明朝政府采纳过,也受到批评,所以均徭法并没有完全取得成功。但在很多地方,却是完全自觉地推行了这一改革。1488年,朝廷最终命令所有地区,都编审均徭〔100〕。实际上到那时,许多府已经这么做了。

“民壮”或者说是军役是另外一项“役”,它开始于15世纪30年代早期〔101〕。但正式地成为全国性的制度,还要到1494年。那一年,朝廷命令每个里都要根据自己的大小,佥派民壮2—3名〔102〕。由于这是一种新的差役,而且只是一种兼职性的任务,所以民壮变成了一项单独的项目。与此相类似,为驿站提供后勤支持的驿传(第一章第二节),根据它自身的独特性,也没有与其他役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