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8/11页)

同一官职的秩级,有时记为“比秩”、有时记为正秩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下面举几个例子。如《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臣禹……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照贡禹原话,谏大夫八百石,光禄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见贡禹的话中省略了“比”字。在汉人看来,“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省略“比”字并无大碍。

又如东汉九卿寺中的丞,《续汉书·百官志》通记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农另有一丞,记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刘昭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为大司农置丞一人,秩千石,别主帑藏’,则部丞应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误)。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续汉志》说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说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为正秩,一丞为“比秩”,很不好理解。“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一句,我怀疑“二”为“比”字之讹,应作“应劭《汉官秩》亦云比千石”。就是说,大司农部丞的秩级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农丞是一样的,《续汉志》所记应是较晚的情况,后来这个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后汉书》卷四《孝和帝纪》注引《十三州志》:“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议郎、郎官,皆秦官也。冗无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议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志》都省略了“比”字。

《汉旧仪》所记西汉丞相府掾属秩级,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请看前引《汉旧仪》中的这一段:“丞相司置谏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游先生注云:“按《汉书·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至东汉改称谏议大夫,秩为六百石,事见《续汉志》。胡广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谏大夫,为光禄大夫。世祖中兴,以为谏议大夫。’《汉旧仪》既言西京旧制,而曰秩六百石,误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汉的谏大夫实际是“比八百石”。无论是六百石还是八百石,总之谏大夫本为“比秩”,《汉旧仪》却把“比”字省略了。而叙谏大夫省略了“比”字,紧接其后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为什么就不能推断它们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只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认为这说明八百石以上的长史比较“公职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没见于《秩律》的掾史,当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汉武帝时,若干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职化”了,源于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毕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见六百石以下掾史,它们应当无秩;此后东汉的三公掾属,明明都是“比秩”。当然,我们还没武断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汉武帝时存在正秩的掾、史、属;因史料所限,只能推测掾、史、属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这个问题,第六章第二节还要继续讨论。

五 国官之“比秩”

在王国、侯国官中也存在着较多的“比秩”之官。

《汉书》卷三五《荆燕吴传》汉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诏:“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这是针对作乱的吴王刘濞之国的,由此可见王国官有比三百石者。《汉书》卷四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记淮南王案件中的胶西王之议,也提到了“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颜师古曰:“谓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汉初王国官职的设置同于中央,所以与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国官职,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湾汉简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从而填补了西汉史籍中此官秩级的记载空白。史云贵谓侯家丞“西汉中后期秩降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认为西汉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举证据尚不充分,因为《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注引《续汉志》所记“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东汉制度。然而从《二年律令》间接推测,汉初家丞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