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7/11页)

上一节讨论御史秩级,已看到《汉旧仪》卷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确记载,则御史少史比六百石已无可质疑;而《汉旧仪》卷上又谓:“少史有所为,即少史属得守御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御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御史少史。”那么当时有这样的制度:如果御史少史另有公务,则由少史下面的“属”暂摄其事;如果御史少史死了,就要从丞相府中选一位丞相史来“守御史少史”,即暂摄其事。根据“皆从同秩补”的制度,暂摄御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应为比六百石之史。

现在对“皆从同秩补”的制度,已必须做一阐述了。《汉旧仪》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皆从同秩补”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员的这种迁调制度,《汉旧仪》中还有更多的相关记载:

1.元封元年(前110年),御史止不复监。后御史职与丞相参增吏员,凡三百四十一人,分为吏(?)、少史、属,亦从同秩补,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调御史少史守丞相史。若御史少史监祠寝园庙,调御史少史属守,不足,丞相少史属为倅,事已罢。(以上见《汉官六种》,第40、72页。第2条对原书标点有修正。)

3.御史少史……所代到官视事,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汉官六种》,第40、72页,标点有修正)

4.(丞相)书令史斗食缺,试中二十书佐高第补,因为骑史。

5.选中二十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以上见《汉官六种》,第37-38、68-69页)

在第1条中,御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属”,都“从同秩补”。再看第2条,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调用御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么“皆从同秩补”的所谓“补”,当指“互补”,即御史可补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补御史。第2条还说,御史少史们临时去“监祠寝园庙”,则其职事由少史属暂摄;若少史属人数不足、“守”不过来,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属弄过来帮忙,协助御史少史属。

这种“从同秩补”的做法,还通用于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官属之间。第3条告诉我们,御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摄事,事毕可以留任。那么御史府与中二千石的吏员,同样互通有无。

这种从其他官署调人的做法,还适用于斗食、佐史级的小吏,参看第4、5条。这两条中的两处“中二十书佐”不可解,而周天游先生标点的《汉官六种》于此无校。我想这两个“中二十”,都应作“中二千石”。就第4条看,丞相府中书令史缺了,就从“中二千石书佐”中选拔高第者为之。书令史是斗食秩级的,书佐是佐史秩级的(32)。选举时凡言“高第”,则升级任用;若非高第,则属“同秩补”。第5条显示,“中二千石书佐”可以迁至斗食级的御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许之”的“留”有两种可能:“留”在原单位,或“留”在新单位。前者是说这书佐接到调令但不想去御史台,则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原单位;后者是说那书佐去了御史台后乐不思蜀了,那么就尊重他的意愿,允许他以斗食之秩留在御史台。参考御史少史“得留罢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应以后者为是。可见吏员愿在哪个部门工作,是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第4、5条所叙斗食、佐史级吏员的转任,属于“迁补”,因秩级有升迁,就不是“同秩补”了。又,《汉旧仪》叙毕丞相吏员“皆从同秩补”,又云:“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那么“宜”者就不必“还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资源上互通有无,实行“皆从同秩补”制度,应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吏员秩级相近为前提;进而,我们就可以通过“同秩补”来推断各官署的掾属秩级了。例如,前文判定汉初御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则可以由此推断,被委派去“守”御史少史之职的丞相少史,应与御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只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没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御史机构的吏员分史、少史、属3级,千石御史有秩,御史少史、御史属无秩。若各官署的吏员结构和秩级差不多少,则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员应与之相类,存在着相同的秩级安排。赘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属,说明当时少史、属无秩。御史少史比六百石,“皆从同秩补”的丞相少史也应该是比六百石。

那么,《汉旧仪》所叙汉武帝时丞相府的六百石东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属、百石属史,其实都是“比秩”,而《汉旧仪》省略了“比”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