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二:秦汉冠服体制的特点(第17/24页)

唐朝“常服”可以专指燕服(107),但弁服似乎有时也算常服(108)。又《新唐书》卷二四《车服志》说“太宗……常服则有袴褶与平巾帻”,那么平巾帻还真可以说成是“常服”的。但《新唐志》叙述太子之服,先说平巾帻是紫裙白袴,又云“常服则有白裙襦”,那么紫裙白裤的平巾帻又不算常服了。又如“其在京诸司文武职事,五品已上清官,并六品七品清官,并每日入朝之时,常服袴褶”(109),话中以袴褶为“常服”。而在“帝、后俱兴,尚宫引皇帝入东房,释冕服,御常服”(110)、“近日惟郊庙太微宫具祭服,五郊迎气日月诸祠,并祇常服行事”(111)这类记述里面,“常服”明指祭服外的冠服,朝服通天冠、进贤冠都在常服之列。“常服”的各种意义,列为下表:

那么“常服”可指祭服之外的冠服,可指祭服、朝服之外的冠服,也可以特指燕服。看来“常服”概念是比较散漫灵活的,含义不太确定。所以在讨论服等之时,对那套折上巾、袍、靴构成的服饰,我们觉得特称“燕服”为好,称之为“常服”则难免纠缠不清。反过来说,也不能见到“常服”就认定它必定是折上巾、袍、靴。称平巾帻为“常服”,未必就是错误。

唐后期服等发生了一些变化。马端临说,“宋朝省八旒、六旒冕、公服、弁服”。细考《唐六典》、《通典》与两《唐志》,四者对公服、弁服及其用途的记载,其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唐六典》说“弁服,[文官]寻常公事则服之”;“公服,朔望朝、谒见皇太子则服之。”《通典》所述与《唐六典》相同(112)。按照《通典》与《唐六典》的叙述,弁服与公服各有其用,并不重合。《新唐志》的说法。就不同了,先称“弁服者,文官九品公事之服也”,随后又云“从省服者,五品以上公事、朔望朝谒、见东宫之服也,亦曰公服”。这样一来,弁服用于“公事”,从省服也用于“公事”,二者的运用场合发生了交叉。《旧唐志》叙述了平巾帻,却根本没记弁服,同时又说唐朝的公服是“谒见东宫及余公事则服之”,公服的用途包括了“余公事”,似乎把“寻常公事则服之”的弁服的领地兼并了。兹将其间差异列为下表:

我们暂时推测,《唐六典》与《通典》反映的是较早情况,其时公服和弁服有明确分工,互不相扰,是两个服等。但唐后期弁服的使用场合逐渐缩小,被公服压缩了。在这时候,朝服、公服、弁服3个服等开始简化,开始向宋朝的朝服、常服两等演变,隆重的朝礼用朝服,日常公事用常服而已。

唐后期公服有兼并弁服之势,由此走向宋朝的常服制度。从用途和规格说,宋朝的常服与唐朝公服在服等上相近,具体所指的冠服则不相同。《宋史》卷一五二《舆服志四》:“朝服:一曰进贤冠,二曰貂蝉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朝服即进贤冠加绯罗袍、绯罗裙。至于常服,是幞头与曲领大袖衫,其服色依官品而定。同书卷一五三《舆服志五》:“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今谓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所谓“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一句,说的是唐制而非宋制;“今谓之常服”,并不等于宋朝的常服也是朝服之“从省”。宋朝的朝服是梁冠、朱衣朱裳,常服是幞头、曲领大袖衫,服色依品级而异,二者间并无“从省”关系。

唐宋间服等变化的更多细节,有待另行详考,本文不赘。但要特别说明,我们认为“服等”主要是个规格与场合的概念,至于各服等所对应的具体服饰是什么,则是因时而异的。某种服饰跨越了两个服等的情况,时或出现;各服等的名称未必总那么严格,有时也用得比较随意。所以对服等的结构,要从“场合”、“服饰”、“名称”三方面综合考虑。

至于明朝,以梁冠、青罗衣、赤罗裳为祭服,以梁冠、赤罗衣、赤罗裳为朝服,以乌纱帽、盘领右衽袍、束带为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为常服,嘉靖皇帝还为官员制定了燕服。就是说,明朝冠服也有5个服等,与唐朝服等之数相同。

【注释】

(1)格罗塞:《艺术的起源》,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1页。

(2)傅克斯:《欧洲风化史·风流世纪》,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114页。

(3)凯瑟:《服装社会心理学》,中国纺织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下册第4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