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二:秦汉冠服体制的特点(第15/24页)

可见在《新唐志》“群臣之服二十有一”的说法中,具服、从省服与其余的进贤冠、黑介帻等冠,并不是同等概念——进贤冠、黑介帻是具服与从省服的组成部分。它们彼此交叉重叠。王宇清先生把唐朝冠服分为7类,但他未能弄清具服、从省服与进贤冠的关系,结果把远游冠、进贤冠、法冠、高山冠等叙述为第4类,而把具服叙述为第6类,把从省服叙为第7类(99)。看来王先生没弄清楚,进贤冠、法冠、高山冠等“冠”,就是具服、从省服中的“冠”。可见《新唐志》“群臣之服二十有一”的说法有误导性,因为列在最后的两种——即具服与从省服——是服等概念而非冠类概念,与前面的19种交叉重叠。某些学者叙唐代冠服时,未加辨析而径用“二十有一”之说,那不怎么妥当。

孙机先生说:“唐代以冠服为朝服,故以下冠服一等的弁服为公服。”可我们看到,唐朝公服并不是弁服,而是使用冠、帻的从省服,同隋。这从皇太子的冠服上也看得出来。皇太子的具服,是饰物齐备的远游三梁冠;其公服,是比具服简单一些的远游冠;再下就是乌纱帽、平巾帻和鹿皮弁服等(100)。那么在皇太子那里,弁服也不是公服或朝服。孙先生还把武官的平巾帻说成“朝服”,可皇太子的平巾帻被列在朝服、公服之外,不好看成朝服吧。

进贤冠与黑介帻的搭配构成了文官朝服,单用的黑介帻则如前引《新唐志》第5条所示,是“国官视品、府佐谒府、国子大学四门生俊士参见之服”。类似的搭配还有武弁与平巾帻:武弁与平巾帻二者共用,就构成了“武官朝参”之服;单用的平巾帻,则如前引《新唐志》第4条所示,是“武官、卫官公事之服也”。

对“公事之服”的提法,要给予特别注意。从构成、用途和等级看,我们认为,唐朝的“公事之服”应视为一个单独服等。武官以平巾帻为“公事之服”,而文官也有其“公事之服”。请看前引《新唐志》第2条:“弁服者,文官九品公事之服也。”“弁”即“皮弁”,它来自古代礼书中的“皮弁”,曾为冠礼“三加”之一,是鹿皮制成的。

唐以弁服为“公事之服”,其事在隋已然。《旧唐志》:隋朝“弁冠,朱衣裳素,革带,乌皮履,是为公服。其弁通用乌漆纱为之……文官寻常入内及在本司常服之。”可见这套弁服,在隋朝是“文官寻常入内及在本司常服之”,在唐朝是“公事之服”,二者显系上承下效关系。什么是“公事”呢?“公事”包括两种场合:一、朝参之外的因事入见皇帝,即“寻常入内”;二、本司的日常办公。换言之,准以唐制,隋朝的弁服其实是“公事之服”,而不是《旧唐志》所说的“公服”。“公服”与“公事之服”是两个服等,各有各的用途,“公服”用于朝参,“公事之服”不用于朝参。

进而《旧唐志》叙隋“弁冠”,其所使用的“冠”字也有问题。若以“冠”为泛称,当然不妨说弁也是一种冠;若以狭义绳之,则唐制中弁是弁、冠是冠,“冠”特指进贤冠等五冠(101)。《旧唐志》隋朝“弁冠……是为公服”那句话的正确表述,应是“弁服……是为公事之服”。《旧唐志》作者疏忽或误会了,把“公事之服”说成了“公服”。少了“事之”二字,便可能招致误解。

顺便说,《旧唐志》所记隋朝车驾制度,也存在着问题。《旧唐志》云:“隋制,车有四等,有亘幰、通幰、轺车、辂车。”孙机先生指出:“其四等之说,全然与隋制不合,且置辂车于第四等,尤失其序……案《隋志》五通卷皆言车制,叙述甚详。本节仅节取其‘犊车’条末后数语,而以之概括隋代车制,殊爽原意。”(102)这就是说,《旧唐志》既用“四等”概括隋朝冠服之制,又用“四等”概括隋朝车舆之制,但二者都不尽准确。

文官的弁服和武官的平巾帻都是“公事之服”,在唐朝冠服体制中,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单独服等。请看《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对唐朝冠服的概括:

凡王公、第一品服衮冕……六品至九品服爵弁……

凡百官朝服,陪祭、朝会,大事则服之……

公服,朔望朝、谒见皇太子则服之……

弁服,〔文官〕寻常公事则服之……

平巾帻之服,武官及卫官寻常公事则服之……

袴褶之服,朔望朝会则服之……(103)

《唐六典》的分等叙述,比两《唐志》清晰得多了,它昭示人们,弁服与平巾帻同系“公事之服”,“寻常公事则服之”,自为一等。

《唐六典》上文还列有一种“袴褶之服”,“朔望朝会则服之”。袴褶出现于东汉末,本来是劳动者的服装,后来变成了军服。唐朝有一段时间,百官在多种场合穿袴褶。就其用于“朔望朝会”而言,它与用于“朔望朝”的公服规格相同,大概用了袴褶就不用公服套装中的“绛纱单衣,白裙襦”了。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