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一:“比秩”与“宦皇帝者”(第16/18页)

(50)西嶋定生的文章题为《中国古代帝国形成的一考察:汉高祖及其功臣》,见《历史学研究》第141号,1949年。参看其《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特质的问题所在》一文,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8页以下。

(51)参看王克奇:《论秦汉郎官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345页。

(52)《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严助……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助对,繇是独擢助为中大夫。后得朱买臣、吾丘寿王、司马相如、主父偃、徐乐、严安、东方朔、枚皋、胶仓、终军、严葱奇等,并在左右。是时……上令助等与大臣辩论,中外相应以义理之文,大臣数诎。”严助为中大夫,还有朱买臣等在皇帝左右,并在皇帝支持下与外廷大臣辩论。“中外相应以义理之文”之“中外”,就是“中大夫”之“中”与“外朝”之“外”。

(53)关于大夫承担临时使命,可参廖伯源:《汉代大夫制度考论》,收入《秦汉史论丛》,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218页以下;又其《使者与官制演变:秦汉皇帝使者考论》,台湾文津出版公司2006年版。后书所论使者,即大夫和郎官在内。大夫与郎官是临时使命的主要承担者,也可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4章第5节“散官问题”。

(54)例如侍中:“贵游子弟及倖臣荣其官,至襁褓受宠位。……张辟强年十五,霍去病年十八,并为侍中。”见《初学记》卷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页。又如太子庶子:汉代“国家故事,选公卿、列侯子孙卫太子家,为中庶子。”见《北堂书钞》卷六六引班彪笺,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又如中常侍、黄门侍郎:“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书事。黄门侍郎一人,传发书奏。皆用姓族。”见《后汉书》卷四三《朱穆传》。又如给事中:“给事中常侍从左右,无员,位次侍中、中常侍。或名儒,或国亲。”见《北堂书钞》卷五八。

(55)《汉书》卷十一《哀帝纪》注引应劭。

(56)《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57)参看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1951年;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58)见《汉书》卷五《景帝纪》后元二年(前142年)诏。

(59)卫宏:《汉旧仪》卷上,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5页。

(60)《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列传》集解引《汉仪注》。

(61)汉文帝时张释之“以赀为骑郎”,见《汉书》卷五十《张释之传》。汉景帝时司马相如“以訾为郎”,见《汉书》卷五七上《司马相如传上》,颜师古云:“以家财多得拜为郎也。”此外还有一种通过纳赀,即输纳财物而为“宦”者的,但这不是“赀选”的典型形态。如黄霸“武帝末以待诏入钱为官,补侍郎、谒者。”见《汉书》卷八九《黄霸传》。

(62)郭茂倩编:《乐府诗集》卷三四《相和歌辞·相逢狭路间·之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11页。此诗虽题为“梁昭明太子”即萧统作,但我认为它来自汉代乐府,萧统顶多做了一些润色而已,却非其原创。参看拙作:《汉代乐府〈陌上桑〉中的官制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63)《汉书》卷十《成帝纪》鸿嘉二年(前19年)夏:“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

(64)《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65)《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

(66)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234页以下。

(67)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以下。

(68)贾谊:《新书·等齐》,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6页。

(69)《汉书》卷二《惠帝纪》惠帝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70)《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五年(前44年)夏四月:“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应劭云:“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颜师古曰:“特为郎中以上除此令者,所以优之也。同产,谓兄弟也。”于振波云:“元帝取消了这些侍卫官员因父母兄弟犯罪而从坐的法令,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优待。”见其《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又“通籍”应劭注:“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做了从官近侍,连其大父母、父母、兄弟都有资格“通籍”入宫了。这制度并不奇怪。先秦有保质制度。战争期间,官吏及重要人物的家小要入居“葆宫”,有人质的意思。因战国战事频仍,“葆宫”往往长期存在。《墨子·杂守》:“吏侍守所者才(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又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即郡守,在郡守身边做“侍吏”,其家属要进入葆宫做人质。参看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8页。又可参张政烺先生:《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页以下;收入《张政烺文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0页以下。曹旅宁先生也认为,秦代的“葆子”与汉代郎吏制度存在着联系,见其《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郎官等于是皇帝的“侍吏”,其实也有“质子”之意,依先秦旧俗,他们是可以与家属保持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