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9/25页)

总之,二十等爵的直接来源是军职,其功绩制性质是对周爵的重大突破;但军职经“品位化”而变成了“爵”,并一度成为一种确认身份的手段,又在宏观上显示了周朝“爵本位”传统的历史惯性。在战国秦汉,王朝依然习惯于用“爵”来确认社会身份,官僚吏民对把待遇配置于“爵”做法依然喜闻乐见,认为理所当然。依爵占田、依爵赎罪,把众多礼遇配置于“爵”上,以及把“爵”视为最大荣耀的社会观念,都是周爵的余绪。以“爵”安排身份,就是以一种“拟贵族”的方式安排身份。甚至在整个传统中国,“爵”的荣耀都是一种贵族式的荣耀,秦汉去周未远,那种荣耀就特别夺目。

就品位结构而言,汉帝国的等级秩序就可以分成两块儿。第一块儿是“爵”,即二十等爵和封爵发挥作用的范围。对官僚来说,无论因功封侯晋爵,或通过“赐官爵”而晋爵,都等于拿到了贵族俱乐部的会员卡,成了帝国公司的股东了,享有多种特权礼遇,拥有了比拟贵族的荣耀,祭祀时还可以戴刘家的竹皮冠(114)。而对编户来说,赐民爵则是调整身份的良机,得爵就得到了与“国人”类似的身份;因若干年一次的赐爵而提高爵位,意味着成为国人的年头越久身份就越高、可享有的权益就越多。

第二块儿则是禄秩支配的行政秩序。这个范围中以“事”为中心,贯彻“职位分等”原则。禄秩之下,官员的品位保障不但远少于先秦贵族,甚至少于后代官僚。如果无“爵”而只有“职”、只有“秩”,就只是个给皇帝打工的,皇帝以“吏”视之,用干得多吃得多、干得少吃得少的方式管理之。汉廷不为个人官资设置品位序列,官吏能上能下,官职可大可小,失去了职位就不再是官儿,无级别可言了。这种“重事不重人”的等级手段,减少了在官僚官资上耗费的行政资源,进而提高了行政效率。

与后代相比,秦汉官僚组织很简练,秦汉官僚的“服务取向”也很突出。秦汉官僚头衔相当简练,大致是一人一官,与后代官贵结衔的叠床架屋相比,是很不一样的。“公”、“卿”都由职能性官职组成,而不是品位性虚号。虽然有“任子”制度,给了官僚子弟一定优待,但秩至二千石方能任子弟一人,那比魏晋南北朝和唐宋的官贵荫叙范围,小得多了;而且“任子”只是让子弟去做郎,郎是要服役的,承担宫廷宿卫;服役之后才能获得候选资格,并不是直接给官做。不许依爵起家,就阻断了官贵及其子弟仅凭爵位占有官职的渠道,从而保证了“选贤任能”。

爵、秩疏离,依爵不能起家,爵、秩间缺乏一体性和可比性,附丽于爵的待遇较优厚,附丽于秩的待遇较简薄——由这种种情况,我们论定“爵—秩体制”含有一种“二元性”。“二元性”并不是说统治集团分裂了,也不是就社会结构来说的,它仅就爵、秩疏离而言。两种等级面对的是同一批人,大多数官吏既有“秩”又有“爵”。爵、秩疏离,意味着帝国等级制中的身份制因素和官僚制因素,是以一种特殊的样式两存并立的。“爵—秩体制”既显示了秦汉官僚政治的强劲势头和巨大动能,它催生了一种富有“职位分等”特色的、“重事不重人”的禄秩等级手段,也显示秦汉帝国去古未远,周朝以“爵”安排社会身份的传统,依然残留在人们的脑海之中。无论人或制度都不能超越时代,制度优劣和效力只能在具体历史条件下讨论。当周爵依然拥有浓厚传统影响力的情况下,利用它“旧瓶装新酒”,让它发挥“余热”,对帝国的制度规划者来说是顺理成章的。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那种同时融合了传统因素与变革因素的“爵—秩体制”,就是秦汉官僚制蓬勃活力的来源之一。

最后要说明的是,没有一种制度是一成不变的。汉代的禄秩、尤其是爵制,也处于变迁之中。上面“爵—秩体制”的讨论,只是就其典型形态而论的。两汉二十等爵在逐渐衰落,帝国的品位结构也在缓慢演化着,向“官本位”演化。详见上编第六章。

【注释】

(1)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74页。

(2)互联网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1/11018264644s.shtml。

(3)胡厚宣先生这样评论殷代之封建:“知殷代已有封建之制,则其土地之所有形态,即可得而言。盖殷代既有封建之制,则其土地或本为国家所有,经王之分封,乃属于封建侯白(伯);或土地本为诸部落国族所有,经王之封而承认其为自有之土地。”见其《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版,第88页。对周代封国和采邑,也不妨作如是观,即,有因君主封授而得到的,也有本来就是其所有,而由君主的封授册命正式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