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7/25页)

由此看来,依爵补吏的制度其实相当暧昧。在二十等爵产生后的一段时间里,有爵者的做官机会可能较大,但那恐怕只是一时之事,而且所任应该主要是军吏,军爵本来就是从军职来的。张金光先生说得很公允:“一般说来,在军内,军功爵与军吏往往是比较一致的。获得一定级数军功爵者,入军中可任相应军官。……然而在政治舞台上,官、爵关系就表现得比较疏阔。”(88)无论如何,“以爵为官”的制度在秦汉并没有发展起来。秦国有爵的士兵数量大概不少,秦汉间赐爵更为猥滥,汉廷进而普赐民爵,满天下都是有爵的人,若让他们全做官的话,就剩不下多少种地当兵的人了。

汉武帝曾采用过一些措施,给了人们“依爵补吏”的感觉:

1.《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有司言:“天子曰‘……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秏废。(《索隐》: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千夫,武功爵第七;五大夫,二十爵第九也。言千夫爵秩比于五大夫、二十爵第九,故杨仆以千夫为吏是也。)

2.《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法既益严,吏多废免。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

3.《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杨仆者,宜阳人也。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集解》:《汉书音义》曰:“千夫若五大夫。武帝军用不足,令民出钱谷为之。”)

上述史料显示,汉武帝时有“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除千夫、五大夫为吏”的做法。程大昌也看到:“自秦及汉初,凡有爵者皆得除罪,然不得为吏也”,而汉武帝时“则遂得以买爵入官矣”!(89)

这不就是依爵做官吗?如何认识这些做法呢?细审其事,我们仍能发现:第一,以爵入官只发生在出资出马的“买爵”场合;而这种“买爵”被认为与军功相若,民众出资被看成是对国防的贡献,国家所以要用爵级来酬报。第二,汉武帝为此另行制定了“武功爵”,专供买卖。如朱绍侯先生所说,另设武功爵“是想使军功爵制借尸还魂,以提高军队的士气。”(90)西汉的二十等爵变成了一个身份系统,其褒奖军功的特定性淡多了,所以要另外专设武功爵。那也显示,“补吏”其实是与军功或与出资、出马相关的,出资出马被认为与军功相若。第三,“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的记载还表明,当时还有强迫“千夫及五大夫为吏”的做法,不想为吏就得出马。西汉马价有5454钱的,有5380钱的,有5884钱的,最贵有15万的(91)。可见“为吏”的好处未必很大。这也跟历史早期的观念有关:“为吏”虽是个跻身政坛、建功立业的机会;然而也可以看成一个差使、一种服役,甚至一份额外负担的。《傅子》云:“入粟补吏,是卖官也。”(92)可那是后人的观念,在先秦至汉初那不被认为是“卖官”,“入钱谷”乃是对国防的贡献,与军功相若,理应酬以爵号吏职,不是卖。

类似的赐爵与补吏(或吏增秩)做法,汉代还有若干次。如:

1.《汉书》卷十《成帝纪》永始二年(前15年)二月诏: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14级爵),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

2.《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地皇元年(21年)七月:是月,大雨六十余日。令民入米六百斛为郎,其郎吏增秩、赐爵至附城。

由此人们再次看到,赐爵、补郎、补吏、增秩,是与“入谷”、“入米”相关的。对此类贡献的奖励,第一是“赐直”,第二是“赐爵”,第三是“补郎”或“补吏”(已为吏者则“迁等”);而这跟《墨子·号令》提到的“赐赏”、“赐爵”、“欲为吏者许之”三项,显有渊源关系,系战国秦汉以来的习惯做法。上引第1条永始二年的材料中,“民补郎”似与“五大夫”相关;第2条地皇元年的材料中,民“为郎”与郎吏“赐爵”无关(93)。到了东汉,入钱入谷补吏赐爵逐渐被视为卖官鬻爵了(94),反映了随官僚政治的发展,观念发生了变化。无论如何,汉代依爵补吏之事,几乎都发生在卖爵的场合,这足以否定如是论断:二十等爵本身是居官的条件,爵构成了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