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阶级斗争的内战:战略需要还是“左”倾过激行为?(第16/16页)

关于过激行为的影响

韩丁为我们提供了又一则关于土改和整党过程的个案研究。他在山西潞城县的观察说明了,即使之前党中央已经为所有典型的问题拟定了理论上的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是困难重重。党中央2月22日指示归纳的三类不同的土改情况,潞城县所在的晋冀鲁豫边区早在2月初已经扼要叙述了,并显然成为当月召开的潞城县土地会议的指南。[171]

韩丁所观察的张庄被归类到第三类村庄,那里土改还没有彻底实行。干部当时采取的是他们认为恰当的贫农路线,并着手消灭右倾的错误。一开始的工作是:去除令党内阶级不纯的分子;惩罚滥用职权的干部和党员;重新调查和重新分配土地和财富,越平均越好。但是不久之后这一切突然转而成为对“左”倾冒险主义的攻击。

这一转变开始于4月,在同一个月,边区党委发表了《关于改正左倾冒险主义的指示》。[172]指示命令:(1)改正对中农的过激行为,退还他们的财产;(2)“将一切扫地出门”的做法即没收坏地主的所有个人财产——应该被看成是一个暂时的教育手段,应该允许这类人保有足够的赖以维生的财产;(3)取消对人民民主权力所做的过度限制。(4)只有人民法庭才有判决死刑的权力,执行死刑的办法是枪毙,所有其他形式的肉刑和体罚从此以后禁止实施;(5)所有的工商业,包括地主和富农在城市和农村拥有的工商业,将受到保护,不被清算、没收和分配。

在潞城县,工作队干部不得不对突然的转变负起很大一部分的责任,因为他们在两个月前低估了土改的进度。在4月的县土地会议上,村工作队被批评过分强调满足贫农的所有要求,忽略了中农的利益,在他们与基层党员打交道时把他们当作阶级敌人对待。在每户家庭根据党的标准重新划分成分后,将所有从中农那里非法没收来的财产赔偿给他们。[173]

在潞城县和整个边区,转变同步发生,一齐转向打击“左”倾冒险主义,这说明“左”倾的主要责任事实上不是来自工作队干部。以下事实加强了这一结论:转变在边区发生的日期相对较晚,比毛泽东将“左”倾过激作为关注中心要晚三个多月。有的人也许会争论在晋冀鲁豫边区落实党中央的政策,执行它的路线本来就需要这么长时间。然而,一个更合理的解释似乎是,边区官员在推进工作时力求与当地情况和发展群众运动辩证地保持一致。并且该过程清楚地记载在党中央2月22日关于土改情况三个不同类型的指示中。在第三个类型中,土改没有被彻底执行的地区,党中央依然批准对村里土地进行基本平分。

毛在1927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了“矫枉必须过正”。这是人们能找到的对“群众运动法则”最简洁的表述。[174]这一法则贯穿了20世纪40年代群众斗争和土改运动的始终。彭真、黎玉和最后中央委员会本身,都指出右倾是运动开始阶段最大的障碍,在实现新层面的统一和放宽政策之前,必须利用“左”倾的路线来克服“右”倾思想。

对党领导来说,最严重的问题既不是过右也不是过左,而是无法正确地判断一个阶段已经过去另一个阶段应该开始的那个关键点。黎玉在1945年警告山东干部:发展群众运动的关键点是正确判断在特定地区,这两种倾向与具体情况的关系。假如过早实行和平的重新和解,那就无法彻底克服当地的抵触,农民因此就不能独立,形势将归于失败。1945年在山东,过激的作用是将减租运动转化成了真正的群众对“封建势力”的攻击。就像在同一时间,毛在提及关于发展减租中的极端主义时写的那样,任何在这个阶段犯下的过激都可以在以后被更正。

《土地法大纲》第一版所规定的试图均分乡村财产的决议也许在绝对意义上是错误的,但是它同样是土改运动“左”倾阶段的一部分;而且,该阶段不但没有受到批驳,反而在2月22日中央委员会指示中被重新肯定。它确定,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在土改没有实行、农民没有被发动起来的地区,土地应该被彻底地——假如不是绝对地——被平分。指示提到了在这样的地区,中农可以被允许拥有比贫农稍多一些的土地,也提到了中农多余的土地未经许可不得强取,但是指示不像1947年年中华东局所说的那样,完全不准动中农的土地。依然是只有在已经彻底实行土改、土地分给村里贫农的地区,才开展最严肃的工作:安抚中农和将他们重新吸收到村行政结构中来。

因此对中农犯下的“过激”似乎是当群众运动与中国乡村的社会经济现实相互作用时,前者的内在冲动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它的作用是打击培养了村里特权阶级的经济不平等和确保把物质利益分配给华北的贫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