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第6/10页)

由上文“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一句可知,“明法”即律博士弟子员。下面有“尚书刑部曹明法”一句,查《隋书·百官志》,刑部无“明法”一职,而大理寺则有“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又证“明法”即律博士弟子。是隋州县之律学诸生称“律生”,参预州县之决狱,如辅恩之例;而中央大理寺之律学诸生则称“明法”,参预尚书刑部之决狱,故又称“尚书刑部曹明法”。北齐之“明法”当与隋同;而北周称“法生”不称“律生”,当因北齐“明法”之称而来。又律学又可称“法学”,如《南齐书·孔稚珪传》:“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律生又可称“法生”。由此又见北周算生、法生当各为一事,不宜以“算法生”为一词也。

书学博士始于西晋。《晋书·荀勖传》:“与中书令张华依刘向《别录》整理记籍,又立书博士,置弟子教习,以钟、胡为法。”《唐六典》卷二一“书学博士”条曰:“自汉以来,不见其职”,似误。北魏未见书学博士,但有书生。《魏书·术艺江式传》:“书生五人,专令抄写”;同书《术艺蒋少游传》:“后被召为中书写书生”;又《北齐书·儒林张景仁传》:“以学书为业,遂工草隶,选补内书生”。北齐有“八书博士”,属太常,员二人(见《隋书·百官志》)。北周有书学。《北史·儒林冀儁传》:“教明帝及宋献公等隶书。时俗入书学者亦行束脩之礼,谓之谢章。儁以书字所兴,起自苍颉,若同常俗,未为合礼,遂启周文,释奠苍颉及先圣先师。”“周文”即宇文泰。是其时官府已有书学。

算生及博士北魏已有。《魏书·范绍传》:“太和初充太学生,转算生。颇涉经史。十六年,高祖选为门下通事令史。”据《魏书·官氏志》太和第一次《职令》,第八品下有尚书算生,第九品上有诸寺算生。《魏书·术艺殷绍传》:“好阴阳术数,游学诸方,达九章七曜,世祖时为算生博士,给事东宫西曹。”《唐六典》卷二一称算生博士“魏晋以来多在史官,不列于国学”。

总之,到隋为止,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并立之制已成,算生、法生、书生都已具备。隋廷加以整理,以国子寺统国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学,但律学犹属大理。至唐代律学亦移属国学了,遂成六学并立之体制,各有课试授业之法,并可各由相应科目参加科举考试——前三学之学生应试可选择秀才、进士、明经科,后三学则分别参试明法、明字、明算科。

总之,北朝学校制度的发展,也为科举制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察举与学校进一步的结合之上以及六学体制的具备之上。这与南朝学校制的那些变化一道,构成了科举制出现的前提。

三、科举制成立标准的讨论之评述

对科举制起源、成立标准及进士科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相当之多,这里择其要者略作评述。

在20世纪30年代,邓嗣禹在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2卷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一文。文中对隋之进士科作了考析,结论是“然则进士科起于隋也明矣”;同时进而提出了他对科举制成立标准的看法:“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日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既然唐代已有分科招考及竞争黜落之制,有投牒自进之法,“然则科举考试之起于唐,殆成定谳矣”;然而隋代已有“公同考校”之法,有进士之科,所以“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

在同期的《史学年报》上,还刊载了张尔田、俞大纲的评述意见。其中俞大纲对“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这种略失含糊的说法略表异议:“不得以进士设科年代,以定考试制度始于何时。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子投牒自进,始可谓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俞大纲与邓嗣禹,在科举成立标准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俞氏对“以唐为始”一点阐述得更为明确、清晰。

1949年之后,一般都认为科举制就是分科举人,始于隋之进士科。在《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上,何忠礼以其《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检讨了这一问题。他提出,科举制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以考试为确定任官资格的中心环节;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由于隋代考试方法尚不完善,特别是“投牒自进”之法并未产生,因此,科举制应始于唐。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就是隋无进士科,所有称述隋进士的材料,均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