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北方政权对察举制的采用(第7/8页)

是曹魏太学之中,原有以饮为罚之制。但所饮者尚非“墨水”。古饮器有升有斗,斗大升小,如饮白水三升,颇有止渴之效,那么这只能视为“象刑”了。又《初学记》卷二十梁到溉等《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伏挺有句云:

乙奏饮余列,甲科光往载。

深奇无绝踪,孙董有遗慨。

“孙董”指公孙弘、董仲舒。首句言“乙奏饮余列”,“乙奏”指策试擢第奏为乙科,如《北史·杜正藏传》记其对策后,“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可资为证;而“余列”,大约就是“起立席后”;“饮”,应当就是指饮水之罚。此句谓试在乙科者退居余列而就饮水之罚也。是南朝策试亦有以饮为罚之法。

学士文人以饮为罚,乃是中国古代一种源远流长的风习。如西晋石崇宴客于金谷园,赋诗不成者罚酒三觞。李白《春夜宴桃李园序》:“不有佳作,何伸雅怀,如诗不成,罚依金谷酒数。”这种习俗追溯得相当久远。周代大学、乡学之大射礼、乡射礼,学士射之不胜者有饮酒之罚。《仪礼·乡射礼》:“不胜者进北面坐,取豐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郑玄释“卒觯”为“受罚爵”。《大射礼》所载亦同。《诗·小雅·宾之初筵》:“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毛传以之为燕射。又《礼记·射义》:“《诗》云,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祈,求也,求中以辞爵也。”郑注:“言射的必欲中者,以求不欲饮汝爵也。”按古制“射”为学士必修之“六艺”之一,同时君主又以“射”取士。《射义》:“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不难推测,周代学校射礼上的饮酒之罚,即是北齐秀孝计吏策试“饮墨水”之罚的渊源。然周之饮酒,一变为曹魏之“饮水”,二变为北齐之“饮墨水”,不免给人“每况愈下”之感。

北朝秀孝策试,大抵是秀才对五策,一同于西晋始建之法;孝廉则试经十条。《魏书·文苑邢臧传》:

神龟中举秀才,问策五条,考上第,为太学博士。

又《隋书·李德林传》:

举秀才入邺,于时天保八年也……时(杨)遵彦铨衡,深慎选举,秀才擢第,罕有甲科。德林射策五条,考皆为上,授殿中将军。

查《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记其天保五年秀才对策之时,所问之策有“升中纪号”、“求才审官”、“释道两教”、“刑罚宽猛”、“祸福报应”等题,正为五问。又《北齐书·儒林传序》记北齐孝廉之举:

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是孝廉试经十条。

《魏书·肃宗孝明帝纪》熙平元年二月:

初听秀才对策,第居中上已上,叙之。

此事《魏书·阳固传》记作:

肃宗即位,除尚书考功郎,奏诸秀孝中第者听叙,自固始。

《肃宗纪》记作“第居中上已上叙之”,而《阳固传》记作“中第者听叙”,二说有异。查《北齐书·马敬德传》,他固辞孝廉之举而应秀才入京之后:

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迁太学博士。

按马敬德本不愿举孝廉,他转而又依孝廉试经十条,是因为试秀才仅得中第,而中第并没有授官资格。由此可知,秀才考第大约有上,中上、中、下数等。那么,“第居中上已上叙之”,是可取的。在孝明帝熙平元年之前,大约上第方能叙官。又《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记唐制:“初秀才科等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是直至唐代,仍是“第居中上已上叙之”。《魏书·阳固传》所载有误,当从《肃宗纪》。

北朝察举仍有员额之限。《北齐书·文苑樊逊传》:

梁州刺史刘杀鬼以逊兼录事参军,仍举秀才。尚书按旧令,下州三载一举秀才,为(武定)五年已贡开封人郑祖献,计至此年未合,兼别驾王聪抗议,右丞阳斐不能却。尚书令高隆之曰:“虽逊才学优异,待明年仕非远。”逊竟还本州。

知其法尚严。又《周书·宣帝纪》记周制秀孝“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其法应承自魏齐。

【注释】

(1)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行政制度史》下卷,第八章,“州郡察举”。

(2)按,裴思齐、裴侠,《周书·裴侠传》记为“河东解人”,非闻喜人;但又言“侠又撰九世伯祖贞侯潜传,以为裴氏清公,自此始也”。“贞侯潜”即曹魏尚书令裴潜。《三国志·魏书·裴潜传》:“字文行,河东闻喜人也……正始五年薨,追赠太常,谥曰贞侯”,是裴思齐、裴侠之族原亦闻喜人,或后迁解也。在此与闻喜裴氏列于一处,不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