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南朝察举之复兴及其士族化(第6/12页)

因此一方面,南朝士族由察举学校入仕者的大量增加,反映了士族屈居皇权之下这一重大政治变迁,反映了皇权以考试选官来促成士族政治向皇权——官僚政治转变的意向。但另一方面,士族的社会势力与选官特权已积重难返;他们垄断着文化,考试对之并非格格不入的难关;而且文辞经术考试,与士族士人之文化风习,很容易就达成了沟通。所以,南朝皇权与士族在确定选官方针和分割选官权力之上,就只能达到这样一个新的平衡之点:一方面部分士族被迫接受了考试入仕的方式,而步入了察举学校之途——这毕竟不同于“安流平进”;另一方面,士族却又凭借其社会地位和文化实力,对考试入仕之途加以垄断,使之成了士族新的进身之阶,成了“清途”的一部分。而且还须指出,步入考试之途的只是士族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依旧是凭借世资“安流平进”的。

自从东汉顺帝实行阳嘉孝廉考试制度以来,考试就越来越向察举的中心环节发展。南朝察举与学校入仕制度的复兴,也反映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事实上,此期察举制及学校制的许多变化,确实也构成了察举到科举之演变的中间环节。但汉代察举自基层郡吏取人,有“试职”、“累功”之法,经术笺奏之试,举后入三署“观大臣之能”,然后“出宰百里”,牧民行政。这确实为王朝行政提供了合格的吏员。文法律令,本身就包含了主要的行政技术;在汉代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之中,经术最终也被理解为与政务密切相关的政治思想。但时至南朝,文法的标准弃置已久;对策之“陈政”意图已流于形式,而主要以文采辞章论高下,成了文士显示才藻之机会;同时经术也与清谈结合而变成了“谈辨之资”,名士视讲经与谈佛论道无大不同。因此,南朝察举与学校考试入仕之途的复兴,并未能立即为政府提供了具备行政能力之吏员;考试选官,只不过是改变了部分士族的入仕方式。由之入仕之后,他们大抵依然可以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不以职事经心关怀。

四、突破门第限制的努力及其局限

考试选官,本身是体现了公平竞争这一精神的。尽管秀才察举与国学招生面向士族这一点,限制了其积极意义的发挥,但由考试入仕,毕竟不同于“安流平进”。为了提高考试入仕之途的地位,南朝君主还采取了相应措施。

《隋书·百官志》上:

陈依梁制,年未满三十者,不得入仕。唯经学生策试得第,诸州光迎主簿,西曹左奏及经为挽郎得仕。

依此规定,由明经策试得第者,则入仕不在限年三十之例;如未经策试,又非州光迎主簿、西曹左奏及未经挽郎者,就必须限年三十了。按限年三十之法始于刘宋。《南史·谢庄传》:

初,(宋)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选代,刺史或十年余。至是(按指孝武帝时)皆易之,仕者不拘长少,莅人以三周为满,宋之善政于是乎衰。

其中一句中华书局标点本断作“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选代”,误。据《南史·顾协传》:“张率尝荐之于帝,问协年,率言三十有五。帝曰:北方高凉,四十强仕;南方卑湿,三十已衰。如协便为已老。”那么限年三十,大约就是一个较为严格的限制,而且这显然对士族不利,因为他们多惯于幼年出仕居官享禄。(5)又《梁书·武帝纪》记萧衍于齐末上表,语有:

且闻中间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过立试吏。

是齐世限年之法已对士族妥协,优假甲族而贬抑后门,与宋法大异。表中又言“且俗长浮竞,人寡退情。若限岁登朝,必增年就宦,故貌实昏童,籍已逾立”,可见限年之法确实得到了实行。又《梁书·朱异传》:

旧制,年二十五方得释褐,时异适二十一,特敕擢为扬州议曹从事史。

其时约在天监初年。是梁初限年为二十五岁,于三十、二十间取一折衷。又《梁书·武帝纪》:

(天监)四年春正月癸卯朔,诏曰:“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

参之以前引《隋志》所叙陈世限年之法,梁武帝天监四年诏的意思,是年未三十如欲解褐,则必须通一经。这样,通经就成了入仕的重要条件,而通经与否,自然是要通过考试检验之后,才能得知的。

上述措施,目的是强化考试之法在选官程序之中的分量。同时,君主还在突破门第限制上采取了更为直接的措施。据《梁书·儒林传序》:

天监四年诏曰:“二汉登贤,莫非经术,服膺雅道,名立行成。魏晋浮荡,儒教沦歇,风节罔树,抑此之由。朕日昃罢朝,思闻俊异,收士得人,实惟酬奖。可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广开馆宇,招内后进。”于是以平原明山宾、〔吴郡陆琏、〕吴兴沈峻、建平严植之、会稽贺玚补博士,各主一馆。馆有数百生,给其饩廪。其射策通明者,即除为吏。十数年间,怀经负笈者云会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