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6/11页)

在选官方面,对九品中正制的谴责和对振兴察举的呼吁,就是这种维护官僚政治的努力的一部分。此外又如山涛“甄拔隐屈,搜访贤材”,居选职十余年号称得人;司徒张华“性好人物,诱进不倦,至于穷贱侯门之士有一介之善者,便咨嗟称咏,为之延誉”,寒门俊士多得其奖拔者;李重“迁尚书吏部郎,务抑华竞,不通私谒,特留心隐逸,由是群材毕举”(均见《晋书》本传)为了整饬选政强化吏治,事功派官僚还试图加强考课以明黜陟。如石苞请考课州郡,“均其土宜,举其殿最,然后黜陟焉”;杜预受诏为黜陟之课,“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六载叙优而黜劣;又刘颂亦“思立吏课而肃清议”,为吏部尚书时“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居职希迁,考课能否,明其赏罚”(均见《晋书》各人本传)。

但在士族势力蒸蒸日上之时,这些措施的效果必然是相当有限的。九品中正制无法废除,“清途”亦日见其盛。察举制的作用遂大受限制,因为朝中清官入仕迁转之途,完全可以绕开仕郡“试职”与试经对策。甚至考课对之也无可如何,因为这些“职闲廪重”的清华之官多冗散无事,本无事可考;甚至本有职事之官,往往亦因其为士族习居,亦趋于闲散化了。(5)贵公子于诸清官间入仕迁转,略无政绩即可轻至高官。《通典》卷十六《选举四》引李重奏议,指责“汉魏以来,内官之贵,于今最崇,而百官等级遂多,迁补转徙如流,能否无以著,黜陟不得彰,此为理之大弊也!”内官之贵,官额之冗,显然是士族权贵子弟不乐为郡邑亲民之职,而要求于朝中诸职,特别是“清途”诸官中直接入仕迁转所造成的。

针对畸形膨胀的清官冗职问题,皇甫陶建议“赐拜散官皆课使亲耕”,傅玄亦建议“王人赐官冗散无事者,不督使学,则当使耕,无缘放之使坐食百姓也”(见《晋书·傅玄传》)。李重则请“大并群官等级”,见前引李重奏议。可是他们的建议无法实施,于是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之倡议,晋武帝又令吏部尚书王戎定“甲午制”,针对不乐宰牧而好内官的现象,下令士人必须先为县之令长;治民著绩,方能入补尚书郎、侍中、散骑常侍、典兵宿卫、黄门郎、散骑郎、中书郎。这一制度还是给了士族权贵子弟相当优惠,因为我们知道,已经出仕郡邑的秀才孝廉,是在策试拜郎之后才得除县令的;可它毕竟还是有相当积极意义。然而到了惠帝元康中,这一制度便为王戎破坏,遂成一纸空文了。(对“甲午制”的详细考述,参见本章附录《甲午制始末》)

总之,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在当时分别代表着不同的选官倾向,二者的关系之中包含着士族政治与皇权——官僚政治的冲突。由于士族政治的发展已不可逆转,所以振兴察举以及其他旨在从选官上维护官僚政治的努力,就无法取得成功。

三、察举科目与乡品评定

在这一节中,我们讨论察举诸科与中正乡品评定在制度上的关系。

在九品中正制度之下,士人入仕皆须中正品第,而且官位之除授,一般必须与乡品相称。《世说新语·尤悔》记温峤被中正清议,“迄于崇贵,乡品犹不过也,每爵皆发诏”。是如乡品与官位不称,则须待特诏方能除署。又《北堂书钞》卷六八“山简不拘品位”条引《镇东大将军司马伷表》:“从事中郎缺,用第二品。中散大夫河南山简,清粹履正,才职通济,品仪第三。”(6)这里所言之“品”,皆中正之乡品。山简之乡品本为三品,只能任官品七品之中散大夫;而大将军从事中郎官品第六,例用乡品二品之人,故司马伷必须上表特请,以待特诏批准。

由察举入仕者,当然也必须接受中正品第。日人宫崎市定氏认为,乡品与官品相差约四品,并以此为前提,推定贤良秀孝之考试等第、拜授之官与乡品存在着对应关系,并把这种关系列表说明。在其表中,察举策试之上、中、下第,分别与乡品二、三、四品,起家官品六、七、八品一一对应。得乡品二品者可拜驸马都尉、太学博士、太常博士、佐著作郎等;得乡品三品者可拜公府掾、县令、议郎等;得乡品四品者可拜中郎、郎中、县长等。(7)毛汉光亦云:“秀才、孝廉、贤良成绩上等者,中正评为第二品;成绩中等者,中正评为第三品;成绩下等者,中正评为第四品。所谓上等、中等、下等者,以策问中第为标准。”(8)其说法或曾参考了宫崎市定氏的观点。但是我认为,他们的上述观点,证据并不充分。

首先,虽然乡品较高者起家官品也相应较高,二者在某些品级上也确实以相差四品者居多,可是这种关系并不严格。例如《宋书·范泰传》曰:“昔中朝助教亦用二品”,助教在魏为官品八品,诸博士在第六品,入晋助教于官品无载,而诸博士仍在官品六品,可以推定助教仍为八品,同之于魏。是官品八品之助教一官,以乡品二品人士为之,二者相差达六品之多。乡品官品相差三品、五品者,亦可找到。可见墨守“相差四品”说,未免胶柱鼓瑟。对宫崎氏之观点,学友胡宝国已辨其非,他认为乡品是与具体官职直接联系,而不是与官品直接联系的。(9)即如“中朝助教亦用二品”、“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之类。因此,宫崎氏据以推断察举任官、等第与乡品关系的前提,就已经是不可靠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