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5/11页)

晋武帝未能废止被指为“奸府”、“弊政”的中正制度,但他却是赞成刘毅等人意见的。据《晋书》,刘毅疏上,晋武帝“优诏答之”;段灼疏上,“帝览而异焉,擢为明威将军、魏兴太守”;卫瓘、司马亮疏上,“武帝善之,而卒不能改”。这说明,皇权对九品中正制并不满意,虽然他无法将之废除。

事实上,重事功是司马氏的一贯传统。《太平御览》卷九五引虞预《晋书》,称司马懿“知人拔善,显用仄陋(4),王基、邓艾、周秦、贾越之徒,皆起自寒门,而著绩于朝”。同书卷二六五引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是司马懿已曾试图解决其制之弊了。如废除含糊空洞的“九品”,则中正就只不过是一个以状叙功的搜荐之官了。《三国志·魏书·王凌传》注引《汉晋春秋》,记王广评论曹爽、何晏等人“虚而不治”,且“变易朝典,政令数改”,而司马懿则“擢用贤能,广树胜己,修先朝之政令,副众心之所求,爽之所以为恶者,彼莫不必改”。是司马氏与曹氏虽为政敌,但政治方针却有相通之处。司马懿恢复了为曹爽、何晏“变易”的“朝典”,也就意味着继承了曹氏统治者抑止浮华、重视事功的传统。

又《晋书·景帝纪》记,曹魏熹平四年司马师以大将军都督中外军事、录尚书事,有人请改易制度,司马师曰:“三祖典制,所宜遵奉,自非军事,不得妄有改革。”“三祖”当即曹操、曹丕、曹叡,是司马师亦继承了曹氏三祖之典制。又《石苞传》记司马师信用石苞,“宣帝闻苞好色薄行,以让景帝。帝答曰:‘苞虽细行不足,而有经国才略。夫贞廉之士未必能经济世务,是以齐桓忘管仲之奢僭,而录其匡合之大谋;汉高舍陈平之污行,而取其六奇之妙算。苞虽未可以上俦二子,亦今日之选也。’意乃释”。司马氏父子,在“经济世务”一点上达成一致。而司马师之答语,与曹操《求贤令》“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语,真如出一辙。《晋书·景帝纪》:“累迁中护军,为选用之法,举不越功,吏无私焉。”是司马师亦信奉“以能取人”者。

晋武帝司马炎,同样继承了这种重事功的思想。他屡诏“举淹滞”、“举寒素”;《晋书·山涛传》还记其曾手诏告诫领选的山涛,“夫用人唯才,不遗疏远单贱,天下便化矣!”又《阮种传》记晋武帝策试贤良语:“又政在得人,而知之至难,唯有因人视听耳,若有文武隐逸之士,各举所知,虽幽贱负俗,勿有所限。”“幽贱”指寒门士人;而“负俗”语,与汉武《求贤诏》“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曹操《求贤令》“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之意,合若符契。至于上章所述晋武帝在利用察举制上的种种努力,以及本章所述他对谴责中正制者的优慰之举,都可以看成是这种思想的反映。

一般认为,司马氏政权是士族阶级的代表,那上述事实,岂不与之矛盾吗?我认为,这恰恰反映了晋武帝政策的二重性。一方面,司马氏本身就是当时最大的士族,门阀势力乃其统治的主要基础,因此他不能不屈从现实,在诸多方面确保士族权益,以换取其拥戴支持。但在另一方面,司马氏毕竟已经上升为皇族,已成了官僚帝国的代表,那么扩大统治基础,尽其可能地举用贤材以保证吏员素质和官僚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护君主的专制权威并防止士族对之的过分分夺,也就不能不成为其政策的另一个基本出发之点。所以晋武帝不能不保存九品中正制使入仕之途向士族大开,又尽力采取种种措施——例如利用察举制发挥擢取贤材的作用——以资弥补其诸多弊端。魏晋之际,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纠结之时,王朝政策不可能不表现出这种复杂性、多向性。又如曹操、曹丕、曹叡都曾致力于打击浮华,然而清官入仕迁转之途以及九品中正制的主要特征,也是在此期渐次形成的。曹操、曹丕的某些作风,对士人尚通脱、贱守节而趋于虚无放诞之风,又何尝没有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都反映了士族政治、官僚政治与专制皇权之间矛盾关系的复杂性。

当时的事功派官僚,以及在某些时候还能站在事功派立场上思考问题的官僚,也在致力于补救士族权势过度发展对官僚行政和君主权威造成的损害。即使士族阶层,最终也不能脱离官僚政治以生存;而官僚政治的维持,又是必须以理性行政的贯彻为条件的。因此甚至某些士族分子,也能采取接近于事功派的态度,而超出了士族私利的狭隘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