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10/11页)

太康八年,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

“主尉三官”当作“廷尉三官”,即廷尉正监平,“主”为“廷”字偏旁脱落之讹字。“长吏”指地方长官,《书钞》系此条于“县令”条中,知所指为县之长吏。又《北史·元文遥传》:“夫县宰之寄,绵历古今,亲人任功,莫尚于此。汉氏官人,尚书郎出宰百里;晋朝设法,不宰县不得为郎,皆所以贵方城之职,重临人之要。”亦知“长吏”是指县之令长。

由师袭、向凯之奏请特别提出“舍人、洗马”先为长吏方能拜台郎,可知晋之尚书台郎例以东宫太子舍人、洗马迁补。又《三国志·魏书·卫臻传》注引傅咸《与晋大司马汝南王司马亮笺》曰:“卫伯舆贵妃兄子,诚有才章,应作台郎,然未得东宫官属。东宫官属,前患杨骏,亲理塞路;今有伯舆,复越某作郎。一犬吠形,群犬吠声,惧于群吠,遂致回听。”时司马亮以卫伯舆为尚书郎。又据《晋书·傅咸传》,傅咸少袭爵,起家太子洗马。由师袭、向凯之奏,我们便可知傅咸此笺的原委。傅咸为洗马未能补选台郎,而卫伯舆未经东宫官属,反而越傅咸为尚书台郎,故傅咸有此笺以鸣不平。此事正可证晋代确有以东宫官属太子舍人、洗马补尚书郎之制。又如《荀岳墓志》记其太康中为太子舍人,转尚书中兵郎;《石 墓志》记其由太子洗马转尚书三公侍郎;《晋书·李重传》“迁太子舍人,转尚书郎”,均可旁证此制的存在。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晋尚书郎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又《晋书·阎缵传》:“每见选师傅,下至群吏,率取膏粱击钟鼎食之家,希有寒门儒素”。东宫官属补尚书郎之制,显然是高门权贵“清途”之一部分。这与汉代孝廉郎中试笺奏补尚书郎之制,主旨已大不相同。可知师袭、向凯之奏的目的,是要矫“清途”之弊,使由之迁转的贵公子外出治民。

师袭、向凯之奏与晋武帝之诏同在太康八年,其内容主旨又相一致,可以推测二者间必有联系。估计是师袭、向凯之奏在前,晋武帝采纳在后,并把应当外出为治民长吏的任官资格,扩大到了“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常伯”指侍中等近侍之官,“纳言”指尚书台官。因此,“甲午制”并不始于惠帝元康年间。据《王戎传》,他在太康中曾为吏部尚书。“甲午制”应是在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立议,又由晋武帝令吏部尚书王戎详定其法,并于同年发诏公布施行的。

我们看到,“甲午制”的影响颇为重大。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士大夫皆先外郡”;依《晋书·王戎传》,是“选举皆先治百姓”。就是说,士人皆须先经郡县之长吏,才能迁补内官,无一例外。这一规定是相当强硬的。

“甲午制”虽为王戎所定,然而他本人并无意于举贤图治,也并不喜欢这一制度。因此惠帝元康中他再领吏部之时,便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使“甲午制”流于形式,如傅咸所劾奏,“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总之,“甲午制”确实实行过,但此制之设,并非王戎本意,所以不久他就开始破坏这一制度。而傅咸之劾奏,并不是攻击“甲午制”;恰好相反,他是在尽其努力维护这一制度。傅咸是被浮华之徒目为“俗吏”的,作为事功派官僚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甲午制”的重视是不足怪的。

维护“甲午制”的努力,对傅咸来说也并非这一次。《晋书·傅咸传》:

会丙寅,诏群僚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咸复上书曰……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唯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此弊诚宜亟革之,当内外通塞无所偏耳。既使通塞无偏,若选用不平,有以深责,责之苟深,无忧不平也。且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 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法之有限,其于致远,无乃泥乎! 或谓不制其法,以何为贵? 臣闻刑惩小人,义责君子,君子之责,在心不在限也……

此事在元康中傅咸劾奏王戎事之前。“丙寅诏”内容,《传》中只说是“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而傅咸之攻击目标,却全在于“限法”。但因有上面之叙述,我们对这一点就不会奇怪了。依“甲午制”之意,选举皆先出为郡县治民,而治民时间,却因“丙寅诏”而有了一硬性规定,即傅咸所言之“限法”。依此规定,出为外官者到期即可内补。惠帝之“丙寅诏”公布了“限法”,并宣布出为外官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了。但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治民著绩”方能内补,否则长居外官。傅咸之奏,是以为“限法”与武帝所设之“甲午制”本意不合,应复其原意,“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但又如傅咸所言,“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其意仍是要使士大夫有相当的治民时间——他们本是视外官为苦差的。然而后来又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由此可以推测“限法”至少在期年以上——则连“限法”也被王戎公然破坏,傅咸自然更要据理力争了。